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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汇款凭证的借款,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023-06-11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5314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如果要选择一种民事纠纷数量大且争议多的案件,笔者以为当属于是亲朋好友之间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人们都比较清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法典》第679条)。但在实际的亲朋好友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即提供有《借条》,又具有汇款凭证或者有证据证明收到现金的借贷纠纷并不多,或者说,即使有这样的纠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了大的争议,不会引起人们过多的关注。而实际上争议比较大的是只有《借条》,但没有汇款凭证,也没有什么其他证据证明将《借条》载明的借贷款项以现金形式交付给了借款人。因为时间久远等原因,出借人只记得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给了借款人,但借款人则声称只是写了《借条》但并没有收到借款,或者仅仅收到《借条》所写借款的一部分;或者是抗辩是因为赌博或者其他非法活动而产生的债务,等等。这种情况下,审理案件的法官也往往是难以定夺,或者无论判决支持或者不支持哪一方,都会引发对方的不满。笔者近日就接受咨询是这样一起案件,认为法院支持原告的判决是理由还是说得过去的。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原告某甲凭被告某乙于20146月书写的一张借款6万元的《借条》起诉被告某乙归还借款38000元。某甲以好友某乙向其借款6万元并提供某乙已经归还12000元为证据,其中有10000元是某乙以现金方式归还,由某甲自己写在某乙出具的《借条》的空白处,共计8笔;另外2000元是以微信(二人自20225月才有彼此才加微信的)转账形式归还,共计4笔。在一审中,被告某乙没有出庭,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某甲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乙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借款人民币38000元。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被告某乙不服,认为自己写给某甲的6万元《借条》是欠某甲的赌债,自己实际上没有借过某甲一分钱。但某乙也承认自己确实向某甲归还了12000元。认为的堵债不该归还,就再没有归还。自己一审没有出庭,是认为原告某甲没有办法提供向其支付6万元的款项的证据,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没有想到,法院进行了错误的判决。因而,想通过咨询并聘请律师通过上诉而赢回官司。笔者通过某乙的情况介绍以及阅读一审判决书,认为法院的判决应当是成立的,被告想通过上诉赢回官司的希望很渺茫,因而没有接受某乙的委托。
某甲和某乙都承认双方曾经是好朋友,居住在同一个小区。也承认是曾经一起玩过麻将。但某甲认为都是很小的输赢数额,但从来也没有因为赌博输赢而欠过钱。某乙认为她输给某甲基本都是欠着,累计达到60000元后写的《借条》。某甲认为是在20146月之前因某乙开食杂店(某乙在此期间确实开过食杂店)因某乙需要资金周转而多次向某乙借款,约有十余次,最后到20146月到期不能归还,双方将多个借条计算之后而合并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但是,在长达近8年的时间中,某乙分12次归还了12000元,直到一审开庭审理期间从来没有否认过《借条》上记载的是借款。
本案中,原告某甲就借贷关系来说,不能提供证明自己已经向某乙提供6万元款项的证据,如果某乙否认,那么法院是可以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的。但是,直到一审判决之前,被告某乙即未否认更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关系不成立。因而,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被告在二审中提供上诉来否认《借条》记载的借贷关系成立,就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改判吗?当然,如果某乙能够提供和某甲一起打麻将赌博输给过某甲钱的证人证言,或者是双方当时的赌博欠钱的对话记录,而这些赌博欠款接近6万元的情况,当然也是可以认定该笔债务是赌债的。但是,问题是现在某乙仅仅是抗辩这笔6万元的债务是赌债,而没有提供其他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不会被法院认可的。因为不但没有证据证明,关键还在于某乙的这一抗辩理由并不充分,一则赌博欠款的情况并非常态,人们宁可赌博小一些,参与赌博之人也不愿意欠债;二则如果是赌博,即然欠某甲的钱(某乙承认自己赌博水平低),那也一定欠其他人的钱,但是,却提供不了证据,这如何使人相信呢?对这种没有使人相信的抗辩理由,实际上是起不到抗辩作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14条关于“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处理”的规定。本案中,某乙既然不认为是借贷关系而认为是赌债,那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属于是赌债,而仅仅提出来是赌债是远远不够的。《借贷规定》第15条还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然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乙虽然抗辩说是赌债,但无论是赌债还是已偿还借款,在性质上都是认为借贷关系不存在,其性质也是完全相同的,那就应当对该债务是赌债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某乙不能就赌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诸如,和谁一起赌博,什么时间赌博,这是赌博多少次才欠下的赌债,等等。
虽然说,法律规定和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如果出借人即提供了《借条》这个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也提供了支付贷款的证据,这可谓是证明程度达到了百分之百,当然应当得到法律支持,这是自不待言的。但是,在贷款人提供了《借条》等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证据,但没有提供提供过借款的证据,但是,类似于本案这样作为借款人的某乙长期认可该借贷关系的存在并一直在偿还借款的,虽然在诉讼中抗辩否认是借款而是赌债等,但却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那么,在人们根据日常经验法则看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借贷可能性的更大一些,即可以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具有“高度盖然性”,因而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民事关系的成立,即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的存在,当然是能够达到百分之百的证明程度要更好;但是,当达不到百分之百的证明程度,对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事实予以认定,也可以做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一项有意义的必要选择。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因而,类似本案某乙这样的情况,在时隔八年之后,否认自己曾经写的《借条》以及一直同意归还的借款是赌债,而又提供不了证据的情况下,是不会得到法院改判支持的。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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