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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干货:装饰装修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梳理

2023-08-18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424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金龙、冯立松 ,联系电话13699128853


一、关于合同无效认定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无效合同的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我们暂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内容辅助对上述“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前两款写明“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无效。在判断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当事人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保护的范围、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一方当事人还是双方当事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后果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一)合同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等强制性规定;(二)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三)合同约定的内容本身违反禁止实施犯罪行为、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不得限制个人基本权利等强制性规定;(四)交易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缔约等强制性规定;(五)交易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应当集中交易等强制性规定;(六)合同违反涉及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法律明确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为无效,则其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任何争议,若法律未明确此种法律后果的,则司法实践中需要法院基于对立法目的、违反规定损害的利益等考量,决定是否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如《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作出规定,但没有规定未经招投标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实践中均按此认定,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建筑法》对建筑业企业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后果是合同无效,但《建筑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违反从业资格强制性规定必定会损害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裁判中基于违反《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认定合同无效,将《建筑法》第十三条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适用。
在若干建设工程合同类型中,其中比较清晰无争议的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装饰装修合同效力认定是否适用《建筑法》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即建设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同时,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类型也设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通常理解装修活动属于《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
但在装饰装修合同效力认定上,仅基于不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能认定合同无效,各地法院裁判可能有着截然不同的结论。从现有判例及各地法院的规定来看,相反结论中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的规模、内容、用途其实是不一样的。一般认为属于《建筑法》调整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施工人须有相应资质,否则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一般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1、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明确作出上述规定的地方法院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二、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答: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分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工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不影响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但装修活动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除外。
通常情形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装修对象应为住宅用房,商服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装修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主体应为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建设单位为进行成品房销售而实施的批量住宅装修一般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11、如何认定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相关案例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申83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案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从《建筑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看,虽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内容,但未明确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也并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的企业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虽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内容,但同样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同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本案中,案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虽既包括室内装饰,也包括室内装修的内容,但如前所述,原判决鉴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且也未有证据证明案涉的装饰装修设计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案涉的《室内装修委托书》也仅约定“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相应资质并未进行明确约定,结合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认定案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装修装饰施工资质,但不属于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应认定案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再审申请人主张上述合同因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应认定无效的理由不充分。
【相关案例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申877号
李建土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强制要求从事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与施工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虽规定了有关资质问题,但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相关案例3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终84号
本院认为,毛顺明确认案涉阳光怡庭33栋04室房屋属于住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属于建筑法调整范围,毛顺明主张双方合同因原创公司缺乏建筑企业施工资质而无效,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外,对于受《建筑法》调整的装饰装修工程,大量司法裁判将案涉装饰装修合同性质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对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效力直接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作出判断。
【相关案例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2072号
对于涉案工程合同效力的争议,需首先明确涉案工程的性质。依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涉案工程系用于对外经营的商铺(书店、餐厅),面积达1000余平米,施工内容包含消防、电气、暖通等方面的精装修,结合工程用途、面积及内容,可以认定该工程并不属一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而系隶属于建设工程项下的装饰装修工程,故《成都IFS店铺精装修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在明确工程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对涉案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作出判断。
【相关案例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申2862号
装饰装修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所称的建筑活动,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欧弗迪公司无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资质,一、二审法院认定其与珊美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为无效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相关案例3】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1681号
涉案工程是以作酒店公寓为目的,显然不在上述部委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适用范围,故本案合同不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而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装饰装修合同。因承包人万建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涉案合同无效。
3、对于室内装饰装修(包括住宅及非住宅),还需要关注装修内容是否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甚至有些法院还会关注是否存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形,如有涉及则承接装饰装修业务须具有相应资质,否则认定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相关案例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申1278号
再审申请人请求理由:装饰装修如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则不属于必须由有资质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范围,一般的室内装饰装修没有法律要求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
再审法院认为:案涉项目系对商业营业场所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涉及公众利益,应适用相对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更高的管理标准,而案涉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包括水路改造、电路改造、厨房防水等内容,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实施施工,故原审认定案涉合同因被申请人缺乏相应资质而无效,并无不当。
【相关案例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186号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创世诺亚公司欲对亦庄移动硅谷创新中心1期1号楼10层的房屋进行内部装修,遂与艺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艺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装修施工的企业资质,但双方所签合同内容约定的是创世诺亚公司办公场所室内装修的事宜,该协议中明确定约定不得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可见,双方约定的装修工程并不存在对公共安全造成明显影响的情形。加之,同期实施的相关法律并未规定从事室内装修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且该协议在签订时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所签《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相关案例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682号

本案中,从洪坤尧提供的《江畔湾黄生别墅外观改造装饰结算》表可以看出,案涉装修项目涉及多处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动卫生间防水层等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天鹏装饰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不能证明其具有相应的资质,其承包案涉装修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天鹏装饰公司与黄喜欢签订的《别墅装修合同》属无效合同。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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