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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保安猝死宿舍,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3-09-13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4104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伍倩云,桂林律师,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华东政法大学毕业。擅长:合同经济、建设工程、婚姻继承、劳动、侵权、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商事纠纷。法律咨询:18807837919(同微,注明来意)。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否则侵权必究。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2023年9月10日新闻报道,48岁保安猝死宿舍,家属称其所在单位超过190天未安排休假,微信朋友圈里发的全部是“执勤室好热”。

李女士反馈称,其丈夫每天工作12小时,超过190天没安排休假,室内温度超过40℃,致其丈夫回到出租屋后夜间猝死,厂里工作制度对丈夫造成了一定伤害。针对赵某猝死在宿舍将如何处理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当地人社部门已经认定其非因公死亡,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抚恤待遇条例》,给予直系亲属相应的一次性抚恤金,但因赵某家属对该赔偿金额有异议,目前公司律师及赵某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警方现场确定男子死亡,排除他杀。

【@桂林律师伍倩云说法:】

一,劳动法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①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③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为工伤;④上下班途中,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⑥患职业病的。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

另外,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②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且已取得伤残军人证的,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③在抢险救灾活动中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不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形:

①故意犯罪的,不认定为工伤;②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③职工因公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用人单位指派的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认定为工伤。

二,如何理解“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2.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3.在工作单位加班加点,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4.非在工作单位加班加点,如在家加班加点、因工出差加班加点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5.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如出席会议、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①

三,为什么本案不认定为工伤?司法实务中的法院裁判案例要旨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看以下三个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判例,从中可以总结出相关办案经验: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行政裁定书——上班发病请假回家 48小时内死亡不属工伤

裁判要旨: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社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

案例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行终1298号行政判决书——上班期间多次呕吐回家,在家门口楼道猝死,视同工伤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突发疾病的时间和地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是“视同工伤”的前置条件。在此前置条件下,满足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即可以视同工伤,该规定并没有限定突发疾病死亡的地点必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医院内,也没有要求职工发病后必须由单位直接送往医院抢救且在48小时内死亡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快客超市公司员工范某双的情况说明及东城区人社局于2016年8月8日对范某双所作的询向记录,可以证明班某之父赵某于2015年10月13日凌晨上夜班期间,即在工作时间、王作岗位上身体不适出现呕吵吐,经同事范基双劝说。于凌晨3时许从单位离开,在住所楼道内昏迷不醒至凌晨5时许,经抢救无效在其住所死亡的事实。对照前述法律条款,赵某虽在家中死亡,但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返家途中病情加重最终导致死亡,虽设有直接从工作岗位到医院寻求救治,但是其从发病到死亡之向不足5个小时,符合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③。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一,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症状且有证据证明;二,在楼道内已经昏迷不醒。认定为工伤,合情合理。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車1418号行政裁定书——下夜班后在公司宿舍睡觉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杨某是中核四O四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分公司)倒班岗位员工,葛某系其妻子。第一分公司的生产运行与休息模式为:倒班人员生产运行采用四班倒六班配方式,其中白班时间为11时40分到17时40分,小夜班时间为17时40分到23时40分,大夜班时间为23时40分到次日7时40分,早班时间为7时40分到11时40分。为方便倒班员工休息,公司为倒班员工在福利区安排了公寓。2014年3月5日14时,杨某从家乘公司班车前往公司上小夜班,23时20分下小夜班。3月6日0时40分左右,杨某与同事一起回到公司福利区的公寓。3月6日10时15分左右,同事敲杨某的房门,但无人应答。中午12时左石,杨某被同事发现斜躺在公寓床上、已经死亡。矿区医院出具了诊断书、证明杨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矿区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接警后派员到现场,经查验,现场门锁完好,死者杨某在床上,室内无明显翻动及其他可疑痕迹,尸表检验也未见明显外伤,综合医学证明及调查情况,认定杨某的死立排除他杀及自杀可能性,系意外猝死。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本案中,公司的《工作两地生产运与休息模式》《杨某死亡经过报告》、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3.6”杨某死亡案现场查看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杨某系下小夜班后回到公寓休息期间猝死,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死亡,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从上述三个案例我们能够总结出一些经验,笔者认为,案涉保安猝死宿舍案件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原因主要在于,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没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症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症状的发生是在工作岗位上;没有特殊考虑情节,如送回宿舍途中如在楼道内就已经昏迷不醒等类似情形。因此,难以认定为工伤。

四,程序上,职工家属选择劳动仲裁还是侵权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因此,本案从程序上看是可以选择由死者家属提起劳动仲裁的。但是,又根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可见,若家属提起劳动仲裁,因不能认定为工伤,可能只能得到相应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等费用。

那么,从侵权角度来考虑,确实是可以参考起诉公司侵权。因为从本案存在的事实情况来看,公司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劳动条件保障方面的问题,从侵权行为、后果、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考虑,公司违反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方面制度的法律规定,应当预见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五,总结启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突发疾病的症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次,存在此种情况,首先认定工伤,在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况下,若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可以考虑从侵权角度诉讼主张有过错的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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