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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历史、现状与未来展望

2023-10-14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10126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作者:黄志佳,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曾经如火如荼,效果良好,这与人民法院及有关方面的鼓励和支持密不可分,各级人民法院曾经大力鼓励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法律供给不足影响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将人民陪审员完全排除在执行合议之外缺少令人信服的理由。正确理解《答复》第11条,破除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合议的制度瓶颈,必将使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行稳致远,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我们必将迎来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新的春天!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曾经如火如荼

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现象曾经如火如荼。百度“人民陪审员执行”,可以得到成百上千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新闻信息, 比如,《人民陪审员首次参审龙岩中院执行案件》《重庆彭水:探索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新机制》《沈阳人民陪审员将参与法院执行》《陪审员参与调解审判执行全过程》《安福县法院陪审员受邀“零距离”参与执行》《人民陪审员变身“陪执员”》。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效果良好

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效果良好的事例不胜枚举,如:江西新闻网2009年8月12日报道,“日前,一起历时3年、矛盾曾经一度异常尖锐的相邻权属纠纷,在安福县法院的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圆满执结”;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27日报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役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民情、了解民意、方便沟通的优势,探索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机制。由于“编外法官”们的工作和生活阅历、文化程度、法律熟知领域等各有特色,这一机制进一步拓宽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能,不但帮法院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还帮助执行法官解决了许多当事人情绪激烈的执行案件;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官网2012年6月30日报道,“奉新县人民法院参与民事执行工作半年以来,案件执结到位率同比提高15.6%,涉执信访案件同比下降23.7%”;另据公开报道,截止2007年11月,辽宁省沈阳市的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中,没有发生一起违法审判行为,近四成案件以调解、协调方式结案。诸多文章标题就足以反应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效果,如《北关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效果好》《门头沟法院"执行组"陪审员参与执行案效果好》《获嘉法院人民陪审团参与执行效果好》《奉新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工作显成效》。

三、人民法院规范和指引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

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现象如火如荼效果良好,与人民法院及有关方面的鼓励和支持密不可分,各级人民法院曾经大力规范和指引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办法和途径,提高执行的公信力。”此后,不少地方法院纷纷出台文件,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比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规定》(实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执行的若干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若干意见》《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活动的相关规定》《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裁执分离、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及执行警务化改革实施方案》,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案件类型、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方式等诸多方面,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进行规制,使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章可循。

四、法律供给不足影响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

虽然,如前所述,各级人民法院以文件规范和指引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但执行权属于国家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 文件与法律不可同日而语,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尤其是参加执行案件的合议依然面临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只字未提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合议的问题。

(二)三大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执行合议。合议庭有两种组成形式,由审判员(法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按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审判案件,无权参加二审再审等审判程序中的合议。至于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执行案件的合议,参加哪些事项的合议,没有明文规定。 

执行程序主要遵循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执行案件合议庭的表述,一般仅为“组成合议庭”,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于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是由审判员组成,还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语焉不详。

(三)不宜参照执行依据的审级确定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执行合议。有人主张参照执行依据的审级确定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执行案件的合议。笔者不敢苟同。且不论此论的前提之一是尚需要进一步深入论证,对人民法院作出执行依据的,究竟是统一参照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的一审普通程序确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执行案件中的合议,还是统一参照人民陪审员无权参加的二审再审等程序确定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执行案件中的合议。单就执行依据而言,众所周知,除了人民法院作出的,还存在大量的公正、仲裁等非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存在审级,遑论参照执行依据的审级确定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执行案件的合议。

五、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现状

法律供给不足必然影响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甚至成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制度瓶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2020年8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简称“《答复》”)中,就人民陪审员是否可以参加案件执行工作进行了答复,其中第11条为:“人民陪审员是否可以参加案件执行工作?答: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参加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答复》出台之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现象骤然减少。现如今,鲜有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合议的,甚至,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之外的其他执行环节的也鲜有所闻。 

六、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建议与未来展望

笔者以为,虽然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面临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但将人民陪审员完全排除在执行案件之外却缺少令人信服的理由。“陪审制度的真正生命意义在于,它将社会监督引入法庭审理中”(何家弘著:《司法公正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转引自张妍著:《人民陪审员制度再探析—兼与西方陪审制度之比较》,第28页)。陪审制度的真正生命意义还在于,将社会监督引入法院执行工作中,体现执行领域的司法民主、监督人民法院执行。不仅如此,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工作,特别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尤其突出的执行领域案多人少的矛盾,正如法治日报曾报道的:《法律“执行难”如何应对? 业内:动员社会参与执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合议,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有必要畅通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的渠道,真正实现司法与民主的完美结合。

正视问题进而解决问题,是我们对待问题的应有态度。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解决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困境,引导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向纵深发展。

首先,正确理解《答复》第11条。没有法律授权,人民陪审员当然不能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案件执行工作,但根据 “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邀请人民陪审员不以人民陪审员身份而是以其具有的其他适当身份参与执行,说服动员当事人履行义务,定纷止争,并无不当。

其次,立法修法弥补法律供给不足。通过立法或修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从国家层面完善人民陪审员执行合议制度,破除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案件合议的瓶颈。人民陪审员执行合议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文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依法参加执行案件的合议。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规定执行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合议事项,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案件中合议的事项范围。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一切执行案件中的合议事项。《人民陪审员法》实事求是地采用了“双轨并行”的制度模式,即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同等职权,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均可以发表意见。执行法院的执行审查类案件,一般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与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相差无几,可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执行审查等类案件中的合议事项。比照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主要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二审等程序中的合议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宜参加主要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上级人民法院在办理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复议、请示、协调等案件中的合议事项。

(三)参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案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办法。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在其辖区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在其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笔者坚信,只要能够正确理解《答复》第11条,完善法律破除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案件合议的制度瓶颈,必将使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行稳致远,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我们必将迎来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新的春天!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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