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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应对认罪认罚制度风险与挑战问题探析

2024-05-29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8111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 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主任  蔡林海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正式以法律的形式颁布以来,历经了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2018年10月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确立,该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随着该项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实施和适用,刑辩律师在该项领域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给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带来了的风险和挑战也会逐年凸显。
一、 认罪认罚制度在刑辩过程中给律师带来的风险
(一)刑事案件量逐年递减,导致律师改变职业方向
根据笔者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经历,在认罪认罚制度试点以前,刑事案件量是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偶尔出现波动,也不会影响整体数量增加的趋势,从刑事辩护业务中取得的收益与案件量呈正比,然而,认罪认罚制度在黑龙江省试点以及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辩护业务却呈现逐年减少和下降的趋势,加之法律援助刑事辩护业务全覆盖和认罪认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行,导致了刑辩业务量至本2023年上半年,作为鸡西市地区执业人数排名第三的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量不足20件,成为承办刑辩业务的历史最低点。案件量急剧下降导致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律师收益的减少。收入的减少所导致的风险就是从事刑辩律师在转变执业方向。
(二)刑事案件承办人员与刑辩律师沟通减少,导致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下降的风险
刑事案件的承办人不论是侦查人员、公诉人还是审判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多次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说明认罪认罚制度的“绝对”好处与“巨大”优势,使得一些存在争议和疑点的案件,经过办案人员所谓的“说服教育”和“普法宣讲”后,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存在疑点方面的证据也给予认可,导致办案人员不想在浪费时间与刑辩律师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以及彼此的观点进行充分的沟通,这必将导致刑事案件质量下降,从而有损司法公信力。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辩护工作失去信心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应该从刑事辩护中维护权益,但由于其无奈的“妥协”,给刑事辩护工作增加了困难和无形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愈加明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让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和认罪认罚承诺书,但对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的疑问不敢表达。在可以降低基准刑百分之三十的“诱惑”下,使一些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案件,不能得到正确而公正的判决,使犯罪嫌疑人收到刑事追责,这是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明显弊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辩护工作失去了信心,对律师的信任有了影响,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我们不能否认认罪认罚制度的积极作用,却也绝不能无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尽快结案、早日解脱而作出被迫“妥协”的决定。这会给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增加难度,导致刑辩律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显得非常无力和无助。这与刑辩律师坚守的刑辩理念背道而驰,坚持理念又似乎与办案人员形成对立,会给刑辩律师的执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四)迫于办案人的压力,刑辩职能存在被弱化的风险
认罪认罚制度试点以前刑辩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多数情况下更容易引起公诉人、审判人员的重视、理解,律师与办案人时常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有助于提高办案质效。但认罪认罚制度试行以后所提出的意见,很容易会被公诉人、审判人员认为是律师鼓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干扰办案程序,对辩护意见采纳率降低,律师的刑事辩护职能被极大地削弱。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影响面大、涉案人员众多的刑事案件,律师一旦指出刑事诉讼证据中的不足或者瑕疵,就会增加办案人的工作负担,被认为是影响审查起诉工作或者审判工作,当事人都认罪认罚了,律师就没必要再发表与当事人认罪认罚以及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意见。以上会严重地影响律师的刑辩职能,使律师的辩护作用被极大弱化,甚至在一些对案件事实确存有分歧和争议的刑事案件上,认罪认罚将会成为公诉人员或者审判人员“威逼利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手段”。
二、 认罪认罚制度给刑辩律师带来的挑战
(一)执业风险和执业声誉的挑战
认罪认罚案件中,如律师阐明和坚持证据存在的不足和瑕疵以及程序存在的问题时,容易会被办案人员看成干扰刑事诉讼活动。更有甚者,办案人员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意、无意地“点播”更换辩护人。产生的后果是,办案人员排斥与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产生意见和分歧的刑辩律师,变相导致“听话的”、“顺从的”律师可以参与认罪认罚活动中来。在律师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存有不足或者无罪的可能时,又将律师“调词架讼”、“胡搅蛮缠”的“帽子”扣在了刑辩律师的头上,让律师与委托方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于是各种误解和蜚语应运而生,退费问题时常发生,刑辩律师执业上的风险随之而来,律师的执业声誉也将面临着严重冲击。
(二)刑辩律师业务量和收入面临着重大挑战
在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和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案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家属会错误地认为,请不请律师对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实质影响,认罪认罚了律师就没有维护权利的必要了,虽然案件存在疑点,但不认罪认罚就会从重处罚,律师如无罪辩护、“疑罪从无”方面的辩护也是徒劳和无益的,这种观点,片面地降低了律师辩护效果,必然使刑辩律师业务量和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和降低。
(三)刑辩律师是否需要转型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认罪认罚制度的开展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家属委托律师的想法有所改变。不聘请律师,认罪认罚的程序也会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全程参与,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直至二审阶段都有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请与不请都无关紧要。长此以往,会使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对该项业务的信心不足,必然会让刑辩律师是否再继续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有所思考、有所抉择,面临是否转型到其他法律服务领域的挑战。刑辩律师人才队伍也会有所调整、有所减少。很多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无奈地选择刑事法律援助业务,成为目前适应新形势变化的一条出路。新执业的律师涉足刑辩领域的空间变小,被迫从事一些程序简单且不复杂的工伤赔偿案件的代理上,这是法律职业的悲哀,更是对律师执业的挑战。刑辩业务本应该是一个律师“成名”或者“出彩”的一个重要平台。然而,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导致律师没有了施展实力的空间。
(四)对司法人员刑事辩护的理念提出挑战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和施行,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家属以外,含公、检、法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律师在法律服务方面的错误认识,导致刑辩律师被迫成为公权力的“御用工具”,认罪认罚不用委托律师,找个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就可以了,这是办案人员目前普遍的想法。就笔者承办的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而言,笔者在接受委托以后,非常担心公诉机关在认罪认罚环节中忘记通知辩护人进行现场见证而提前将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委托人委托的各项手续及时递呈公诉机关,但负责案管的工作人员说:不用提交这么早手续,认罪认罚时有值班律师就可以了。这种认识对刑辩律师来讲是非常不利的,委托人花费了辩护费用,认罪认罚阶段居然没有刑辩律师的参与,严重影响了律师的执业形象。故司法办案人员应转变司法理念,正确认识刑事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的作用。
三、刑辩律师如何应对和解决认罪认罚制度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给刑辩律师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问题
对目前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给刑辩律师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问题,作为刑辩律师必须提高认识。认罪认罚制度在试点过程中,对律师的行业影响不是很突出,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该影响日渐明显,律师对此也是一个逐步认识和逐步适应的过程。排斥该项制度是毫无益处的,还会影响律师在各司法机关的形象,要认识到收益与风险共生关系,这样才会从内心深处去理解国家颁布此项制度的合理性,才会从政治高度来理解国家颁布此项制度的必要性。
(二)强化自身业务能力,提升刑辩律师执业获得感
律师作为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过程的外部监督力量,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中国法治社会完善和彻底进步的“里程碑”。但基于社会对律师队伍认知不足等原因,使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经常成为“摆设”。要想改变现状唯有通过自身的努力,提升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赢得党和国家以及社会的认可,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同。正如曾国藩所讲:“非得二、三君子,倡之以诚朴,道之以廉耻”,刑辩律师如不想被法律职业共同体所“边缘化”,那也非得以二、三精英,从政治素养开始到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全面的提升,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洪流中,逐步成为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必不可少的成员。
(三)在擅长领域中深耕细作,获得执业自信
刑辩律师应当从日常点滴中、职业素养中、业务专业提升中不断进步,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至少需要五年到十年的时间。成为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首先必要有自信心、忍耐力。在处理每一个案件上,敢说话、说真话,敢于对存在瑕疵的证据、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和存在问题的情况发表意见,敢于在法庭上阐述自己的观点,且不受外界干扰。唯有通过提升实力,才会赢得各界的认可,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要勇于挑错,敢于说不,这样才会有更广阔的刑事辩护业务空间。
(四)加强沟通联动,努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作为刑辩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常参加刑事业务方面的交流活动,对其自身业务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参加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的活动时,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联动,就某一领域的学术观点达成一致意见,既可以减少案件当事人的诉累,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使案件办理过程更加顺畅,律师和司法人员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有利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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