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
北京 北京  | 
天津 天津  | 
河北 石家庄  |  唐山  |  秦皇岛  |  邯郸  |  邢台  |  保定  |  张家口  |  承德  |  沧州  |  廊坊  |  衡水  | 
山西 太原  |  大同  |  阳泉  |  长治  |  晋城  |  朔州  |  忻州  |  吕梁  |  晋中  |  临汾  |  运城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  包头  |  乌海  |  赤峰  |  呼伦贝尔盟  |  兴安盟  |  哲里木盟  |  锡林郭勒盟  |  乌兰察布盟  |  伊克昭盟  |  巴彦淖尔盟  |  阿拉善盟  | 
辽宁 沈阳  |  大连  |  鞍山  |  抚顺  |  本溪  |  丹东  |  锦州  |  营口  |  阜新  |  辽阳  |  盘锦  |  铁岭  |  朝阳  |  葫芦岛  | 
吉林 长春  |  吉林  |  四平  |  辽源  |  通化  |  白山  |  松原  |  白城  |  延边朝  | 
黑龙江 哈尔滨  |  齐齐哈尔  |  鸡西  |  鹤岗  |  双鸭山  |  大庆  |  伊春  |  佳木斯  |  七台河  |  牡丹江  |  黑河  |  绥化  |  大兴安岭  | 
上海 上海  | 
江苏 南京  |  无锡  |  徐州  |  常州  |  苏州  |  南通  |  连云港  |  淮阴  |  盐城  |  扬州  |  镇江  |  泰州  |  宿迁  | 
浙江 杭州  |  宁波  |  温州  |  嘉兴  |  湖州  |  绍兴  |  金华  |  衢州  |  舟山  |  台州  |  丽水  | 
安徽 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淮北  |  铜陵  |  安庆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宿州  |  六安  |  宣城  |  巢湖  |  池州  | 
福建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三明  |  泉州  |  漳州  |  南平  |  龙岩  |  宁德  | 
江西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 
山东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莱芜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荷泽  | 
河南 郑州  |  开封  |  洛阳  |  平顶山  |  安阳  |  鹤壁  |  新乡  |  焦作  |  濮阳  |  许昌  |  漯河  |  三门峡  |  南阳  |  商丘  |  信阳  |  周口  |  驻马店  | 
湖北 武汉  |  黄石  |  十堰  |  宜昌  |  襄樊  |  鄂州  |  荆门  |  孝感  |  荆州  |  黄冈  |  咸宁  |  恩施  |  直辖县  | 
湖南 长沙  |  株洲  |  湘潭  |  衡阳  |  邵阳  |  岳阳  |  常德  |  张家界  |  益阳  |  郴州  |  永州  |  怀化  |  娄底  |  湘西  | 
广东 广州  |  韶关  |  深圳  |  珠海  |  汕头  |  佛山  |  江门  |  湛江  |  茂名  |  肇庆  |  惠州  |  梅州  |  汕尾  |  河源  |  阳江  |  清远  |  东莞  |  中山  |  潮州  |  揭阳  |  云浮  | 
广西 南宁  |  柳州  |  桂林  |  梧州  |  北海  |  防城港  |  钦州  |  贵港  |  玉林  |  南宁  |  柳州  |  贺州  |  百色  |  河池  | 
海南 海口  |  三亚  | 
重庆 重庆  | 
四川 成都  |  自贡  |  攀枝花  |  泸州  |  德阳  |  绵阳  |  广元  |  遂宁  |  内江  |  乐山  |  南充  |  宜宾  |  广安  |  达川  |  雅安  |  阿坝  |  甘孜  |  凉山  |  巴中  |  眉山  |  资阳  | 
贵州 贵阳  |  六盘水  |  遵义  |  铜仁  |  黔西南  |  毕节  |  安顺  |  黔东南  |  黔南  | 
云南 昆明  |  曲靖  |  玉溪  |  昭通  |  楚雄  |  红河  |  文山  |  思茅  |  西双版纳  |  大理  |  保山  |  德宏  |  丽江  |  怒江  |  迪庆  |  临沧  | 
西藏 拉萨  |  昌都  |  山南  |  日喀则  |  那曲  |  阿里  |  林芝  | 
陕西 西安  |  铜川  |  宝鸡  |  咸阳  |  渭南  |  延安  |  汉中  |  安康  |  商洛  |  榆林  | 
甘肃 兰州  |  嘉峪关  |  金昌  |  白银  |  天水  |  酒泉  |  张掖  |  武威  |  定西  |  陇南  |  平凉  |  庆阳  |  临夏  |  甘南  | 
青海 西宁  |  海东  |  海北  |  黄南  |  海南  |  果洛  |  玉树  |  海西  | 
宁夏 银川  |  石嘴山  |  吴忠  |  固原  | 
新疆 乌鲁木齐  |  克拉玛依  |  吐鲁番  |  哈密  |  昌吉  |  博尔塔拉  |  巴音郭楞  |  阿克苏  |  克孜勒苏  |  喀什  |  和田  |  伊犁  |  伊犁  |  塔城  |  阿勒泰  |  直辖市  | 
台湾 台湾  | 
香港 香港  | 
进入 >> 查看300个城市
您的的位置:首页 > 普法课堂 > 举案说法 > 参考案例:确认!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有何影响? > 正文

参考案例:确认!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有何影响?

2024-08-2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参与人数:240人   评论: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入库编号:2014-18-2-374-001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交通事故 过错责任
裁判要点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原告荣宝英诉称:被告王阳驾驶轿车与其发生刮擦,致其受伤。该事故经 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简称滨湖交警大队)认定 :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
原告要求下述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 30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27658.05元、护 理费6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 鉴定费用。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简称永诚保险公司)辩称 :对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愿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医疗费用30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没有异议;因鉴定意见结论中 载明“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故确定残疾赔偿金 应当乘以损伤参与度系数0.75,认可20743.54元;对于营养费认可1350元,护 理费认可3300元,交通费认可400元,鉴定费用不予承担。
被告王阳辩称:对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的损失应当由永 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予以赔偿;鉴定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其余各项费用同意保险公司意见;其已向原告赔偿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14时45分许,王阳驾驶号牌为苏MT1888的 轿车,沿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蠡湖大道大通路口人行 横道线时,碰擦行人荣宝英致其受伤。2月11日,滨湖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
事故发生当天,荣 宝英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30006元,王阳垫付20000元。荣宝英治 疗恢复期间,以每月2200元聘请一名家政服务人员。号牌苏MT1888轿车在永诚 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8月17日0时 起至2012年8月16日24时止。
原、被告一致确认荣宝英的医疗费用为3000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500元。
荣宝英申请并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荣宝 英左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2.荣宝英的误工期评定为 15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残疾赔偿金 27658.05元扣减25%为20743.54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8日作出(2012)锡滨民初字第 1138号判决:一、被告永诚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医疗费 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 金共计45343.54元。二、被告王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040元。三、驳回原告荣宝英的其他 诉讼请求。
宣判后,荣宝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无锡市中 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6月21日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2013)锡民 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民初字第 1138号民事判决;二、被告永诚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 52258.05元。三、被告王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4040元。四、驳回原告荣宝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 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 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 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 。
本案中,虽然原告荣宝英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 ,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荣宝英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 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中将荣宝英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 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起交通事故 的引发系肇事者王阳驾驶机动车穿越人行横道线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碰擦 行人荣宝英所致;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荣宝英被机动车碰撞 、跌倒发生骨折所致,事故责任认定荣宝英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 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
虽然荣宝英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 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受害人荣宝英对 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 情形。
同时,机动车应当遵守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一般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 。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人行横道线上,正常行走的宋宝英对将被机动车碰撞这 一事件无法预见,而王阳驾驶机动车在路经人行横道线时未依法减速慢行、避 让行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 偿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 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 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 予以赔偿。

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 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 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柳叶]
发表我的评论
0/5000字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