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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4-12-3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参与人数:104人   评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定为国家战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及老年人的民事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着力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依法充分满足老年人需求案例2中,人民法院积极正确适用意定监护制度,确保老年人能够按照符合自己意愿的生活方式安度晚年,满足老年人自身的养老需求。案例3中,人民法院制止子女无理阻碍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充分保护老年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二是聚焦老年人现实困难,着力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案例1中,人民法院正确把握解除合同的条件,支持老年人在合同约定的考虑期内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的请求,解决预付费“退费难”,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和老年人安心消费。案例5中,人民法院针对失独老人客观情况和特殊困难,积极组织相关各方进行调解,根据具体情况为老年人量身定制一站式调解方案,并积极督促履行,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而且彻底解决了老年人的生活焦虑和忧愁。

三是做深做实老有所养,促推养老服务保障可感可及可享。案例4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继子女应当向形成稳定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给付养老生活费,解决了老年人养老后顾之忧。案例6中,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中发现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平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议进行适老化改造,迈好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最初一公里”,助推老年人就业和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完善,做深做实老有所养。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意义重大。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大审判执行力度,进一步提升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1  支持依约解除合同 解决预付费“退费难 ”——赵某某诉某养老产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2  落实意定监护 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卢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案例3  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 子女不得无理阻碍——徐某诉许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例4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 继子女应当给付养老生活费——柳某诉延甲、延乙等赡养纠纷案

 

案例5  促成多方调解 做实一站解纷——任某诉某地产公司、某银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6  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促进养老制度优化——王某某诉某护理机构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1

支持依约解除合同

解决预付费“退费难”

——赵某某诉某养老产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某在某养老产业公司销售人员朱某的介绍下,与该公司签订《养老卡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以10万元价格购买入住该公司养老院60个月的服务;赵某某交清费用后3天内作为考虑期,考虑期内提出退款并填写退款申请,可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赵某某支付10万元费用后,当日即联系负责办理签约事宜的朱某要求办理退费,但未果。后来,该公司称赵某某未提交书面退款申请、未拨打合同载明的退款电话,故赵某某不符合考虑期内全额退款的条件。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养老产业公司全额退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养老卡合同》明确约定,办卡人在考虑期内可申请全额退款,但并未约定申请退费的渠道和步骤。某养老产业公司认可朱某系其销售人员,赵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和付款当日即联系朱某要求退费。赵某某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应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最终判决:某养老产业公司向赵某某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部分养老机构出于快速回笼资金、增强用户黏性等目的,采取预付费模式运营。实践中,当老年人按照合同约定请求退还预付费时,一些养老机构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甚至拒绝退还,导致合同“解除难”、预付费“退费难”,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认真核查老年人缔结合同的过程和相关情况,认定老年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支持老年人解除合同、退出交易,维护了老年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本案的裁判有利于激励老年人安心消费,有利于引导养老机构诚信、规范经营。

案例2

落实意定监护

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

——卢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老年人杨某与其配偶未生育子女。杨某的配偶去世后,杨某由配偶之侄卢某照顾。经过公证,杨某与卢某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该协议约定,杨某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卢某担任其监护人,管理杨某财产,安排其养老、就医等事宜。后来,杨某突发严重疾病,意识出现障碍。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载明杨某肾功能衰竭、心力衰竭;卢某提交的视频光盘显示,杨某已无法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经卢某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杨某系重度失能人员。杨某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确认杨某意识不清醒,长期生活不能自理,同意卢某担任杨某的监护人。卢某向法院申请: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卢某担任其监护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杨某已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应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与卢某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经过公证,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结合杨某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卢某担任杨某监护人的申请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卢某担任杨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他人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他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周延保障老年人权益。实践中,不少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不了解、不熟悉,导致产生实际需求时无法享受此项权利,引发监护困境。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老年人意愿,依法支持意定监护,彰显了意定监护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有利于社会公众积极认识、接受和用好用足意定监护,让晚年生活多一份保障。

案例3

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

子女不得无理阻碍

——徐某诉许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高龄老年人徐某的老房拆迁后便同其子许某共同生活,并将70万元积蓄交给许某代为保管,同时明确表示该笔积蓄用于徐某自己日后养老就医。后来,徐某、许某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徐某不再希望许某代为保管积蓄,要求许某返还70万元。许某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返还7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许某系受徐某委托代其保管徐某的70万元积蓄。徐某虽系高龄老年人,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占有、管理自己的财产。徐某要求许某返还代为保管的钱款,许某理应及时返还。最终判决:许某向徐某返还70万元。判决生效后,许某主动向徐某返还了70万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不少老年人都有一定的积蓄或财产。由于种种原因,容易发生子女干涉父母自主管理、处分财产的情况,由此也引发不少家庭矛盾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享有自主管理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和配合,不得无理拒绝和阻碍。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处分自由,既有利于彰显法律对老年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财产观念。

案例4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

继子女应当给付养老生活费

——柳某诉延甲、延乙等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柳某(女)与延某(男)于1979年登记结婚,延某为再婚。婚后,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双方结婚时,延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抚养。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也年过七旬,缺乏劳动能力,有一定的固定收入。柳某在养老问题上与5名继子女产生矛盾。柳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柳某与延某结婚时,延甲虽不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柳某与延甲未形成抚养关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在成长中均受柳某的抚养教育,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延某去世后,柳某已年过旬,缺乏劳动能力,有权请求延乙、延丙、延丁、延戊给付一定的生活费。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应当综合考虑柳某和继子女的经济状况、柳某的实际需求等因素认定生活费金额。最终判决: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向柳某支付生活费1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老龄人口逐年增加,再婚重组家庭夫妻面临养老新问题。继父母在家庭中的付出与随着年龄增大而日益增强的养老需求之间的关系,影响到个人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需要准确把握和妥当处理。人民法院以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作为继子女是否应当给付继父母养老生活费的重要标准,符合法理和情理。本案中,人民法院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根据每名继子女的情况客观地做出认定和处理,有利于激励作为成年人的继父母关爱幼小,切实承担家庭责任,也有利于激励继子女孝老爱亲、相互扶持,推动亲情关系和谐美满。

案例5

促成多方调解

做实一站解纷

——任某诉某地产公司、某银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邱某购买某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72万元,剩余购房款260万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月供合计1.4万元。购房后不久,邱某离世。邱某系家中独子,其母任某系唯一法定继承人。任某年事已高且无独立经济来源,无力继续负担房贷。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退还购房首付款及已还的购房贷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发生在多个民事主体之间,解除购房合同涉及购房首付款返还、贷款清结、权利注销登记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某地产公司、某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合同网签备案部门的同意和共同协作配合。审理法院积极邀请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通过各方努力,最终达成“解除购房合同,解除贷款合同,开发商退还贷款,办理贷款结清,注销房屋抵押登记及网签备案,退还房屋首付款”的连环调解方案。同时,考虑到任某系失独老人,法院向某地产公司加强说理劝导,该公司同意免除任某应支付的违约金。调解协议达成后,审理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并加强督导,各方均及时履行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由于子女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并非由老年人订立,在失去子女后,一些老年人受身体、年龄、经济状况等影响,面临偿还房贷压力和房屋处置困难。诉讼中,如果不全面充分考虑交易情况和客观条件而径行作出裁判,往往难以实现最佳效果。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开展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即针对购房交易涉及的多个主体和多个环节,积极引导各方直面问题、研究可行方案,协调共同解决,为老年人量身定制一站式实质解纷方案,充分回应了老年人的重大关切,解除了后顾之忧。本案是老年人权益保护中做实调解、实质解纷的良好示范。

案例6

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促进养老制度优化

——王某某诉某护理机构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的母亲为长期护理险核定的失能人员。根据当地政策,失能人员家属按规定通过相关培训后可以作为长期护理险的亲情照护人员,在护理机构的管理下接受任务工单并领取报酬。王某某符合照护条件,其与某护理机构约定由护理机构通过平台派单,王某某为其母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王某某在该护理机构领取报酬。由于王某某年龄较大,对网络操作程序不熟悉,其未能上传符合平台要求的照护工单照片而被某护理机构停止结算和派单。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护理机构支付报酬、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开展诉前调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避免产生诉累。审理法院邀请了当地长期护理险分中心共同参与调解,王某某与某护理机构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该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审理法院在办案中发现,长期护理险的照护人员中有不少中老年人,照护人员与护理机构因平台服务技术问题产生的纠纷并非个案,服务平台亟需适老化改造。审理法院有针对性地向相关部门建议对服务平台进行适老化改造,相关部门予以接受并做出改进。改进后,服务平台的实用性、便捷性显著提升。


【典型意义】

长期护理险是针对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的新型社会保障。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发现该制度运行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改进完善,充分体现了工作协同和系统集成。本案中,人民法院总结类案中照护人员特点,针对实践中影响长期护理险制度走深走实的机制障碍和技术短板,认真准确提出意见建议,切实促推改进,帮助照护人员跨越“数字鸿沟”,实现了老年照护人员就业和老年人新型社会保障制度走好“最初一公里”。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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