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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26日|新增17件入库案例一览

2025-01-2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参与人数:106人   评论:
        


2025121-26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17件,其中刑事案例14件、民事案例3件,具体如下:
刑   事
1.江西某光电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5-1-232-004
裁判要旨: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结合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拖欠期间收入款项情况等予以综合判断,作出准确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裁判作出前仍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同时,依法责令行为人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2.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
入库编号:2025-18-1-232-002
裁判要旨: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应当注意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依法准确把握从宽处罚的条件,重点考量是否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及时间,结合其他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妥当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3.金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拒不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18-1-232-001
裁判要旨:对于拒不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4.浙江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促进欠薪矛盾实质化解
入库编号:2025-05-1-232-003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依法推动欠薪矛盾实质化解。对于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积极协调被告单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可以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单位负责人依法适用缓刑,促进企业恢复经营。
5.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入库编号:2025-05-1-232-002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法院可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6.江苏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单位犯罪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05-1-232-001
裁判要旨: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裁判作出前仍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同时,依法责令行为人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7.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判决犯罪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05-1-301-001
裁判要旨: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重处罚。
8.仇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18-1-279-001
裁判要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所侵害的群体中既有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可以统一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应从行为方式、传播范围、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情况综合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公然贬损英雄烈士引起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9.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从未被管制原生植物中提取含国家管制麻精药品成分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18-1-356-001
裁判要旨:没有合法用途情况下,明知某类植物系未被国家管制的原生植物,但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采取特定方法提炼出植物中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改变了原生植物的物理形态,使其具备毒品效用,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行为。从未管制原生植物中提炼出毒品并予以贩卖的,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10.邓某城、某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与刑罚裁量
入库编号:2025-18-1-157-001
裁判要旨: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中,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不仅要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加以判断。对于犯罪上下游的行为人之间存在伪造、使用虚假授权文书,以明显低价进行交易,隐蔽包装、运输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的重要考量因素。
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1.南京百某某化学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非法借证生产、销售农药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18-1-075-001
裁判要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他人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生产、销售农药,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使用伪劣农药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可采取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受损原因,并以农作物绝收折损面积、受害地区前三年该类农作物的平均亩产量和平均销售价格为基准,综合计算认定损失金额。
12.南京某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方式的运用
入库编号:2025-18-1-340-001
裁判要旨: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遵循合法、自愿和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组织调解。其中,造成环境污染企业的股东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将其列为第三人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可以运用现金赔偿结合分期付款,在合理范围内以提标改造措施开展替代性修复等方式,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13.邹某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裁定假释案——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应当包含罪犯先行羁押期限
入库编号:2025-18-1-094-001
裁判要旨:假释条件中的“刑期”包含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即“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应从罪犯羁押之日起算。
在罪犯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条件基础上,法院还应结合罪犯刑罚执行期间的教育改造情况、认罪悔罪表现、调查评估意见、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裁定是否假释。
14.任某厚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犯罪嫌疑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
入库编号:2025-18-1-402-001
裁判要旨: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人在立案前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涉案的巨额财产,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说明来源。没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者说明来源,或者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所提供的证据达不到相应证明标准,或说明的来源经查证不属实的,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并产生孳息的,可以按照违法所得占比计算孳息予以没收。
民   事
1.案例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07-2-186-001 
裁判要旨: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否明确早退等具体标准,是否通过提示、处罚等方式对劳动者相关行为进行纠正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2.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英勇牺牲事实的法律责任
入库编号:2025-18-2-467-001
裁判要旨: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英雄烈士事迹的行为,侵害了烈士名誉,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所涉行为,检察机关在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当言论被阅读数及转发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程度等因素,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许某惠、许某仙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认定中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条件
入库编号:2025-18-2-466-001
裁判要旨:污染环境的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罚款或罚金均不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不能抵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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