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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法定代表人辞任后的涤除登记纠纷裁判观点+分析

2025-05-09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63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张玉,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事诉讼、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851511805


往日精选文章:一个案例讲明白:员工出差在酒店洗澡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司法实践中,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案件,纠纷产生原因主要包括有冒名型、挂名型、控制权变动型、离职退出型等未进行变更登记等。其中,离职退出型最为常见,即当法定代表人主动辞任,与公司已无任何实质关联,但公司却消极或拒不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因无法通过自力救济完成法代身份的涤除登记,而陷入面临持续诉讼或执行失信等法律风险的困境。此时,法定代表人为摆脱困境,只能选择以诉讼方式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新《公司法》第10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制度,直接赋予了已辞任法定代表人的退出路径,避免了只要一经工商登记就很难脱钩的情形。

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法定代表人只能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也就是说,一旦执行董事、经理离职、卸任或被解除职务,那么其所兼任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视为同时辞去。

另外,根据新《公司法》第7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的辞职本身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辞职的书面意思表示送达给公司即可,无须公司同意或者批准。那么,既然董事或经理的辞任无需公司同意,作为相对附属性的法定代表人辞任当然也无需征得其他主体同意。

经对相关案例的检索和梳理,新《公司法》施行后,对于法定代表人辞任执行董事、经理职务,以此要求判令涤除法代登记的,司法实践中基本秉持支持观点。笔者检索以下相关案例,以供参考。

一、法院支持涤除登记的案例

1、南京某公司、凌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裁判要旨:凌某已于20232月自江苏某乙公司、苏州某公司离职,并向公司的全体股东发送了《法人辞去职务通知书》,明确表达了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此后其与南京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南京某公司在凌某总经理聘期届满后未续聘,凌某亦丧失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南京某公司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但截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凌某仍系南京某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凌某已穷尽其他途径仍未能解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一审法院对凌某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南京某公司仅以公司内部冲突无法开股东会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为由不予变更登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4)苏01民终11547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公司1、吴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要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中,公司120233月收悉吴某辞任公司1所有职务,此后吴某多次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但公司1未作出任何改选决议,至吴某提起本案诉讼已逾一年,明显超出了法定期限,故吴某要求公司1涤除其作为公司1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总经理的登记,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公司1关于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先由吴某交接相关材料的上诉理由,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不构成法定代表人涤除的前提条件,故公司1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4)苏05民终15025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某某公司、上官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某某公司设立时,根据公司章程,上官某某经股东盐城碧桂园公司推荐,被股东会选举为公司董事,并作为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某某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继续选举上官某某连任公司董事。事实上,某某公司及其股东盐城碧桂园公司均确认上官某某已离职,不再履行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职责。在此情况下,上官某某已丧失担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础,某某公司应及时改选产生继任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进行公司信息的变更登记。某某公司的两名股东盐城碧桂园公司、恒通投资公司多次沟通变更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事项,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上官某某并非某某公司的股东,无权通过股东会决定改选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至今未变更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的信息变更登记,已实际侵害了上官某某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上官某某要求某某公司办理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并无不当。

案号:(2024)苏09民终1063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张某洁与山东某某传媒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要旨:通过股东会决议选举为执行董事、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公司章程载明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在任职期满后,未有证据证实某某传媒公司曾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新法定代表人职务确认程序。在张某穷尽邮寄辞职信、寻求企业帮助及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发送短信等内部救济手段后,某某传媒公司并未依据《公司法》第10条规定启动变更登记程序,结合张某已实际离开某某传媒公司事实,张某的工商登记信息应予涤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号:(2025)鲁16民终274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法院不支持涤除的案例

1、苗某某与张某某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裁判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为公司治理内部事项,本应通过公司内部程序完成,司法应对公司治理事项持审慎态度。苗某某自称其系某汽车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但其自身尚不能陈述“挂名”原因,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苗某某现仍为某汽车公司股东,其提交的202361日股东会决议亦显示某汽车公司可以正常召开股东会,说明某汽车公司自治程序尚可运转。故现阶段不属于必须由法院判决变更公司登记才能使苗某某获得救济的情形。

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备案登记系公司工商登记的一部分,具有公示公信力,是否应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需考虑对信赖工商登记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某汽车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苗某某在被采取限制措施后才诉请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若此时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则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故一审判决驳回苗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24)京02民终13468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崔某杰与天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不但需要依据内部决策程序确定选任和更换,还需要通过工商登记的形式对外进行公示。根据某甲公司章程约定,由创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委派董事并担任董事长,并由董事长担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创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并未指派委任新的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70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法定代表人一经登记即具有公某公信力,关涉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依法不得空缺。尽管原告以其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与某甲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等为由,请求径行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但缺乏法律依据,亦不具有可执行性。

同时,原告现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甲公司内部救济机制已失灵,且某甲公司建设开发的房地产涉及保交楼项目,现原告因某甲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进而使其因作为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起诉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在此情况下,若判决涤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不仅导致公某登记信息空置,有悖于其法定义务的承担,还可能会对相关债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综上,在某甲公司面临既存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原告非但没有依法履职,积极地寻找股东解决实际问题,也没有通过召集股东会的形式改选董事,而是想通过诉讼的方式在先涤除并变更登记,本院不予支持。基于上述论述,原告要求第三人金某予以协助配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4)津0104民初14032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结合笔者对相关司法案例的研究,发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审查重点主要是:当事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关联性(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不具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基础);未实质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具体包括未控制公司的证照、公章、印鉴,不具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审批决策权限等;公司能否选出新的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是否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公司是否对外负债并被起诉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是否被采取限制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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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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