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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为夫妻共有以不离婚为前提

2013-12-05   来源:光明网   作者:   参与人数:355人   评论:
        


    如今,婚姻的变数越来越多。为了保卫婚姻,也有越来越多的都市男女选择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婚姻协议,就夫妻间的义务与权利进行约定。那么,夫妻间签订的这些形形色色的“忠诚协议”、财产协议等,是不是只要双方都自愿就有法律效力,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呢?不一定。

  过错方不得对房产提出分割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

  吴女士和魏先生经人介绍后走到了一起。没过几年,因为种种原因,吴女士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结婚后他仍然经常彻夜不归,虽然我为了维持双方的感情一次又一次地原谅了他,但他在承诺之后依然我行我素……现在我已经无法与他共同生活下去了。”

  在法庭上,吴女士拿出了自己和丈夫签订的一份协议,内容是“因魏先生影响了家庭和睦,属于过错方,双方特约定——房产属吴女士个人财产,将来即使吴女士提出离婚,魏先生不得对以上房产提出分割”。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后准许双方离婚。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同时“魏先生在亲笔签名的《协议书》中明确认可房产属于吴女士的个人财产”,法院认定涉案房产属于吴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律师释疑

  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告诉记者,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虽然被写进了婚姻法,但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关于夫妻一方如果发生婚外情等不忠行为,尚未达到“重婚”、“与人同居”的严重程度时,并无惩罚性的规定,“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在不同的个案中,是根据证据和全案情况,结合协议的内容和目的进行综合分析,并不是片面地予以支持或不支持。”

  袁啸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述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同样,《夫妻忠诚协议》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财产归我,债务归你

  离婚协议作挡箭牌行不通

  在现实中,也有不少夫妻通过签订协议来规避风险,意图成为债务请求的挡箭牌。这类型的婚姻协议,当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近日,家住天心区的刘先生向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咨询热线反映了他的难题。

  刘先生说,他于2010年借给朋友张先生5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欠条上写明了归还日期是2012年5月1日。“当时借钱时,张先生的妻子唐女士也在场……可到了期限之后,张先生丝毫没有还款的意思,我多次委婉地提出缺钱要他偿还,他却总是装作听不懂,后来就明说自己生意赔了,没办法还钱。”刘先生告诉12348律师,不得已他决定到法院起诉,去找张先生的时候,“唐女士拿出了他们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家里的房子车子归唐女士,小孩归唐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一切债务归张先生承担……唐女士说这笔50万元的欠款是她丈夫借的,借条上也只写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况且离婚协议上写明了债务归张先生一个人归还,债务跟她无关!”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得向12348法律咨询热线咨询。

  律师释疑

  “刘先生大可不必担心,仍然可以维权。”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咨询热线律师卿丹表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和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者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

  卿丹认为,现在张先生面对债权人的追讨迅速与配偶离婚,自己以“空手”相对,另一方则以一纸离婚协议作为债务请求的挡箭牌,这明显是行不通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刘先生仍然可以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况且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将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将债务约定为另一方所有,这种约定因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无效。”卿丹解释说,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虽然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但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约定对第三人刘先生无效,刘先生仍可以起诉张先生以及前妻要求归还,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执行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为夫妻共有以不离婚为前提

  违背法律规定民事行为无效

  家住长沙县的周女士,遇到的烦恼,也是由夫妻间的婚姻协议引起的。

  “我想离婚,但如果我提出离婚,就会损失一笔很大的收入。”周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在2008年结婚,丈夫婚前是做生意的,两人感情很好。“为表忠诚,婚后丈夫和我签了一个协议:写明我们双方约定他的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一个条件是我不得提出离婚。如果我提出离婚,那么他的婚前财产我不得要求分割;而如果是他先提出来离婚,就必须将婚前的财产分一半给我。”

  “想不到才过去4年,我丈夫已经跟别的女人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又不肯先向我提出离婚……”周女士有些无可奈何,“我也不想先提离婚,因为根据协议,如果是我先提出就得不到约定的财产。”

  律师释疑

  周女士该怎么办呢?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长沙市司法局12348热线。12348律师卿丹的答复给周女士吃了一颗定心丸:这个协议是没有效的。

  “你与你丈夫签订的这个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根据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卿丹告诉周女士,他们以不得提出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实际上侵犯了离婚自由,因此该协议应当是无效的,“同时,由于你丈夫存在过错,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法定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如果提起离婚诉讼,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赔偿,但是不能依据该协议分割其婚前财产。”(记者 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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