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
北京 北京  | 
天津 天津  | 
河北 石家庄  |  唐山  |  秦皇岛  |  邯郸  |  邢台  |  保定  |  张家口  |  承德  |  沧州  |  廊坊  |  衡水  | 
山西 太原  |  大同  |  阳泉  |  长治  |  晋城  |  朔州  |  忻州  |  吕梁  |  晋中  |  临汾  |  运城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  包头  |  乌海  |  赤峰  |  呼伦贝尔盟  |  兴安盟  |  哲里木盟  |  锡林郭勒盟  |  乌兰察布盟  |  伊克昭盟  |  巴彦淖尔盟  |  阿拉善盟  | 
辽宁 沈阳  |  大连  |  鞍山  |  抚顺  |  本溪  |  丹东  |  锦州  |  营口  |  阜新  |  辽阳  |  盘锦  |  铁岭  |  朝阳  |  葫芦岛  | 
吉林 长春  |  吉林  |  四平  |  辽源  |  通化  |  白山  |  松原  |  白城  |  延边朝  | 
黑龙江 哈尔滨  |  齐齐哈尔  |  鸡西  |  鹤岗  |  双鸭山  |  大庆  |  伊春  |  佳木斯  |  七台河  |  牡丹江  |  黑河  |  绥化  |  大兴安岭  | 
上海 上海  | 
江苏 南京  |  无锡  |  徐州  |  常州  |  苏州  |  南通  |  连云港  |  淮阴  |  盐城  |  扬州  |  镇江  |  泰州  |  宿迁  | 
浙江 杭州  |  宁波  |  温州  |  嘉兴  |  湖州  |  绍兴  |  金华  |  衢州  |  舟山  |  台州  |  丽水  | 
安徽 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淮北  |  铜陵  |  安庆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宿州  |  六安  |  宣城  |  巢湖  |  池州  | 
福建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三明  |  泉州  |  漳州  |  南平  |  龙岩  |  宁德  | 
江西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 
山东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莱芜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荷泽  | 
河南 郑州  |  开封  |  洛阳  |  平顶山  |  安阳  |  鹤壁  |  新乡  |  焦作  |  濮阳  |  许昌  |  漯河  |  三门峡  |  南阳  |  商丘  |  信阳  |  周口  |  驻马店  | 
湖北 武汉  |  黄石  |  十堰  |  宜昌  |  襄樊  |  鄂州  |  荆门  |  孝感  |  荆州  |  黄冈  |  咸宁  |  恩施  |  直辖县  | 
湖南 长沙  |  株洲  |  湘潭  |  衡阳  |  邵阳  |  岳阳  |  常德  |  张家界  |  益阳  |  郴州  |  永州  |  怀化  |  娄底  |  湘西  | 
广东 广州  |  韶关  |  深圳  |  珠海  |  汕头  |  佛山  |  江门  |  湛江  |  茂名  |  肇庆  |  惠州  |  梅州  |  汕尾  |  河源  |  阳江  |  清远  |  东莞  |  中山  |  潮州  |  揭阳  |  云浮  | 
广西 南宁  |  柳州  |  桂林  |  梧州  |  北海  |  防城港  |  钦州  |  贵港  |  玉林  |  南宁  |  柳州  |  贺州  |  百色  |  河池  | 
海南 海口  |  三亚  | 
重庆 重庆  | 
四川 成都  |  自贡  |  攀枝花  |  泸州  |  德阳  |  绵阳  |  广元  |  遂宁  |  内江  |  乐山  |  南充  |  宜宾  |  广安  |  达川  |  雅安  |  阿坝  |  甘孜  |  凉山  |  巴中  |  眉山  |  资阳  | 
贵州 贵阳  |  六盘水  |  遵义  |  铜仁  |  黔西南  |  毕节  |  安顺  |  黔东南  |  黔南  | 
云南 昆明  |  曲靖  |  玉溪  |  昭通  |  楚雄  |  红河  |  文山  |  思茅  |  西双版纳  |  大理  |  保山  |  德宏  |  丽江  |  怒江  |  迪庆  |  临沧  | 
西藏 拉萨  |  昌都  |  山南  |  日喀则  |  那曲  |  阿里  |  林芝  | 
陕西 西安  |  铜川  |  宝鸡  |  咸阳  |  渭南  |  延安  |  汉中  |  安康  |  商洛  |  榆林  | 
甘肃 兰州  |  嘉峪关  |  金昌  |  白银  |  天水  |  酒泉  |  张掖  |  武威  |  定西  |  陇南  |  平凉  |  庆阳  |  临夏  |  甘南  | 
青海 西宁  |  海东  |  海北  |  黄南  |  海南  |  果洛  |  玉树  |  海西  | 
宁夏 银川  |  石嘴山  |  吴忠  |  固原  | 
新疆 乌鲁木齐  |  克拉玛依  |  吐鲁番  |  哈密  |  昌吉  |  博尔塔拉  |  巴音郭楞  |  阿克苏  |  克孜勒苏  |  喀什  |  和田  |  伊犁  |  伊犁  |  塔城  |  阿勒泰  |  直辖市  | 
台湾 台湾  | 
香港 香港  | 
进入 >> 查看300个城市
您的的位置:首页 > 普法课堂 > 热点聚焦 > 屡拒信息公开“国家秘密”成尚方宝剑 > 正文

屡拒信息公开“国家秘密”成尚方宝剑

2014-05-08   来源:法制网   作者:   参与人数:85人   评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六年以来,如何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是其中最令人纠结的问题。

保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不公开为原则”。《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两者的立法目的显然是冲突的。然而,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条例。一旦发生冲突,后者要让位于前者。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政府信息披上国家秘密的外衣不予公开,也就不足为奇了。

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2013年1月,北京律师董正伟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数据信息。同年2月24日,他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令他失望的是,对于他所提出的请求环保部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的申请,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直到2014年4月17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对外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有关“国家秘密”之说,不攻自破。

无独有偶。2012年4月1日,《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发布,规定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缴纳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这与该管理办法废止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缴纳标准一致,因此被网民称为“换汤不换药”。

2012年5月16日,律师王录春以公民个人身份向某部申请公开国务院批准上述《办法》出台的文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王录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条例》确立了“公开是原则,保密是特例”的理念,但是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却是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重大难题。在制度上,保密范围的界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在定密的操作过程中,主观的裁量权和空间过大;对定密行为的司法审查也遇到了“尴尬”。这三种因素导致“秘密”的范围可能会比较大,而且存在较大的弹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正因为国家秘密的范围界限过于含糊,以至于有些利益秘密被掩在了“国家秘密”的幕布后面。

立法价值取向存在冲突

区分哪些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需要保密,涉及公民权益,也涉及国家安全,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为平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的冲突,需要制定条例将其细化。然而保密法实施条例并未对此予以明确。

保密法规定,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包括七大类。2012年保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明确界定,对于保密法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明确列出了九种情形。但是,正式出台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删除了上述细分条款。对此,熊文钊认为,这些条款删除后,尽管“不会给保密留下死角”,但也意味着相关部门在界定国家秘密时会有一定的自由度。在实践中,这对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有影响。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指出,在现代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秘密是例外”。国家秘密不能任意设置,界定保密事项必须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同时,保密范围和事项应明确界定,尽可能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成栋认为,我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与“保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保密法和档案法。保密法着重保护国家重要信息不被泄露,档案法旨在保存档案,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都是以“不公开”为原则,而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公开政府信息,显然《条例》与两法的立法目的不同。由于在法律位阶上,两法高于《条例》,当《条例》与两法规定出现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两法。由于立法原则的冲突必然会导致其保护利益的冲突,在公民获得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与国家秘密保护相对立时,公民的知情权极易被侵犯。

不予公开情形应明文列举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认为此条规定得太原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导致法院的裁量权太大,也担心行政机关将此作为不公开信息的“挡箭牌”。

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法专家意见稿,拟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考。王敬波教授介绍,意见稿参考了90个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在这份专家意见稿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的方法予以明确,明确提出七种情形下,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

这七种情形分别是:依据保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关的行政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事务信息,不予公开;处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可能妨碍行政机关决策和公平公正地作出决定,不予公开,但纯粹事实文件和技术报告应予以公开;行政决定参与人员的讨论、意见等信息,公开可能妨碍其自由表达意见,不予公开;行政机关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信息,公开可能妨碍行政正常执法、威胁公务人员、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不予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被确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医疗档案、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种族、基因、指纹等隐私信息,不予公开。

专家意见稿还提出,对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如果商业秘密所有人或隐私权人书面同意公开,就应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对信息进行分割。将不适宜公开部分隐去或者删除,剩余部分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如果部分公开信息,可能引起公众重大误解或提供明显错误引导,可以不予公开。法律规定不予公开信息,信息公开机关认为公开更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的,应当予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教授预测,将信息公开条例升格为法律,注定是个艰难的博弈过程。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有的是条文设计问题,有的则是理念和实践操作问题;有的是行政机关抵触使然,有的则是社会激情有余、操之过急造成的。

[责任编辑:zj]
发表我的评论
0/5000字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