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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为何总是“春风吹又生”

2013-12-24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   参与人数:212人   评论:
        


     非法行医乱象丛生由来已久,虽然执法部门一直严厉打击,但总是屡打不止。2011年以来,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审结非法行医犯罪案件18件,案件被害人大多非死即残,非法行医严重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亟须各方重视。

  “黑诊所”治出人命

  2013年5月,年过七旬的唐某因为头晕到厦门市第一医院就诊,住院9天后病愈出院。但6月份,老人头晕想吐的毛病又犯了。6月15日晚上,唐某吃过晚饭后和两个孙女一起逛街,在一家服装店里,唐某觉得气闷,就表示不逛了。孙女曾听说附近有一位老中医“很厉害”,就问奶奶要不要去看看。于是,唐某和孙女根据朋友提供的地址来到这家无名诊所。

  唐某的孙女对记者描述了这家诊所:“房子很窄小,摆了两张躺椅和一张诊疗床,墙上挂了一幅写着‘妙手回春’的锦旗,一对母子正在输液。”那位被认为“很厉害”的老中医李某将祖孙三人迎了进去,给唐某把脉、量血压之后,称唐某血压偏高,要输液。输液前,孙女向李某告知唐某有药物过敏现象,李某表示他开的药不会引起药物过敏。于是,在交了60元诊疗费后唐某就开始输液。第二瓶挂了约15分钟,唐某直说“喘不过气”,李某将输液器关了,又在唐某左肩打了一针,但唐某的状况却更加严重,李某就拿出一粒药片,让唐某吃下,但这时唐某已经吞不下药,且小便失禁,全身瘫软。李某连忙对唐某做胸部按压、人工呼吸,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最终,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是山东枣庄人,曾于早年取得枣庄市乡村医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并在枣庄市开设诊所,后到安徽省灵璧县乡村卫生院工作,2007年来厦门后就开办起无证小诊所。由于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曾经于2009年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局处以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李某仍然不知悔改,酿成惨剧。最终,李某因非法行医罪被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接生婆”变“催命婆”

  2011年4月的一个晚上,来自福建省仙游县的陈某接到电话,要其到厦门某出租房内为即将生产的孕妇曾某接生。对于1997年曾在老家领取过接生证的陈某来说,这已经不是她第一次上门当“接生婆”了。

  当晚,陈某为曾某接生下一名男婴。陈某还为曾某进行了葡萄糖加催产素的输液,给其喂药、缝合伤口后返回诊所。当晚约10时,曾某开始全身疼痛,其丈夫把陈某又叫了过去,陈某给曾某吃了一粒止痛片,还打了止痛针。后陈某认为曾某出血不多,也看不出有任何不正常,便又返回了诊所。当晚12时,由于曾某仍然一直疼痛难忍,陈某又一次被曾某的丈夫叫了过去,并拨打了120。到了医院,曾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无执业医师资格,陈某与其女在同一个村担任接生员,1997年二人同领一本证。1998年5月,仙游县卫生局下发文件,村级接生员的职责转变为协助妇幼随访和卫生保健等工作,不得开展接生业务。且陈某持有的接生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由于没有参加年检,其接生证已经作废。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陈某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由陈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被害人家属因此亦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湖里区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地下B超室”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2012年7月,27岁的重庆女孩小兰和男朋友来到厦门,在打了三通电话、转了三次车后,终于来到位于某城中村的一间出租屋,也就是他们从小广告上看到的可以鉴别胎儿性别的诊所。

  小兰已经怀孕7个月了,她十分盼望鉴定出肚子里是个男宝宝,因为男友家人明确表示,只有她生了男孩,才同意他俩结婚。由于正规医院不能做胎儿性别鉴定,她只能求助于无证经营的“地下B超室”。在此前的电话沟通中,小兰和诊所敲定了价格——检查一次要花费600元。

  诊所里共四人,各有分工。两名男子分别负责接人和望风,李某和刘某两名妇女则在房间内开展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业务。

  在小兰去洗手间的时候,执法人员将李某等四名涉嫌非法行医的人员当场查获。

  李某作为诊所的老板和医生,曾两次被湖里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2年9月,李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记者调查

  非法行医缘何屡禁不止

  近年来,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非法行医的力度,但整治行动过后,非法行医现象又死灰复燃。

  医疗资源有限和保障不完善、市场空间大是问题关键。“黑诊所”、“地下接生婆”等多藏身于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医疗环境简陋,收费低廉,提供的医疗服务却小到头疼脑热,大到疑难杂症无所不包。对于许多尚未有医疗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正规医院较高的诊疗费用和繁琐的诊疗程序让他们望而却步,这就留给非法行医巨大的空间。

  厦门市人口计生委李喜瑞告诉记者:“部分群众受‘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这为‘两非’行为提供了充足的市场需求。”

  成本低廉、暴利驱动也是一个因素。非法行医者坑蒙拐骗,把上门求医的人无病说成有病、小病说成大病,把假药、过期药品重新包装或高价出售未经许可的自制药品,回收利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等,从中牟取暴利。

  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1年以来审结的18件非法行医案件中,有13件在移送公安机关之前已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两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情节严重”,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因此,在相当一部分非法行医者眼中,只要不出人命,行政处罚就成了“缓冲带”,未能真正起到遏制非法行为的作用。

  而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非法诊所,只能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在实际查处中,非法行医者往往只有一些简单、廉价的药品和器械,行政执法缺乏对自然人的强制措施。

  厦门市卫生监督所副调研员郑幼卿认为,非法行医点医药分离,即使被取缔,损失也不大。行政处罚后原地再开业或换个地方再开业的比例很高。而且“罚单好开,钱难罚”,往往一旦罚钱,非法行医者就逃之夭夭,处罚无法实施。

  郑幼卿认为,根据国内现有刑法,无证行医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比较美国等的法律,只要无证行医就要判刑,显然处罚不力。即使如此,目前公安机关主动查处的大多是无证行医已造成死亡或严重伤残,至于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关于“两次受行政处罚后再次无证行医的情形”被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常见。主要原因是无证行医主体认定难、处罚难,各地对无证行医处罚信息不相通,对同一个犯罪主体不能及时形成完整的行政处罚记录以便移送司法。

  湖里区法院法官刘洲认为,现行刑法没有将单位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尽管单位非法行医行为在我国医疗实践中客观存在,特别是一些民营医院,事实上确实造成了很大危害。这不利于对非法行医犯罪的打击。

  ■新闻观察

  疏管堵结合

  让病有所医

  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政府职能部门和检察、法院等形成共识,通力合作,疏、管、堵结合,让外来人员病有所医,才能铲除滋生非法行医的土壤。

  “疏”,就是要尽快建立、完善外来人员医疗保障体系,消灭非法行医的市场需求。加大社区医院覆盖率,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聚居的人员提供就医便利。要尽快打通流动人口医保关系限制,使流动人口在异地也能享受医保待遇,最大限度确保参保人的权益。改进正规医疗机构服务质量,降低服务门槛,降低医疗和用药价格,真正实现“病有所医”。

  “管”就是针对“游医”及“黑诊所”,城管、公安以及街道、社区应加强出租屋管理,行使其监督、报告、建议之责,使“黑诊所”无立足之地。卫生行政、工商等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医疗市场的日常和突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裁非法行医行为,对于屡次违法的适时移交公安机关,进入司法程序依法处理,使非法行医者增加违法成本,无利可图。

  “堵”,就是要瞄准关键症结,加大执法力度,断绝非法行医者的生存空间。

  郑幼卿认为,卫生监督部门应集中力量打击关键对象,如针对“两非”行为,应把成批开展非法选择性别引产的民营医院作为打击的重点对象。

  李喜瑞表示,要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对“两非”行为进行约束和惩处,既要对开展“两非”的行为人进行惩处,也要对妊娠妇女的“两非”行为进行惩处。

  刘洲认为,应完善刑法中非法行医罪相关规定,将单位纳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之中,加大刑事法律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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