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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的视野拓展与方法创新 ——评《让正义经得起“围观”》

2016-06-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戴建志   参与人数:1568人   评论:
        


        

     今天的司法公开建设是过去司法活动规范化的继续和发展,公开的形式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要求不断显出新内容涉及新领域。过去最有代表性的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两庭”建设,使社会和普通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审判庭和人民法庭近距离接触法律、了解司法活动的程序运作。到了网络信息时代,法院再讲司法公开建设,就有了大气象和大格局: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三大平台建设。应该说,一边是依托网络平台的实践,一边是各种操作经验的总结,是现今司法公开建设的基本做法,而这里的理论思维,各级人民法院及法官一刻也没有停歇。

《让正义经得起“围观”》一书以灵活、明朗的编纂形式,多角度阐述了司法公开的理论和实践,展现了人民法院的时代性、专业性和主体性的精神风貌,有着鲜明的实践性和深厚的学术感的统一。该书讲求视野宽阔和思想活力,由此营造一个观察所、一个信息台;集类为章,略分序次,虽然每一小节篇幅不大,却可以读出法官的心路历程,悟得司法公开的理和情所在。概括起来,该书讲清了三个问题。

讲清了司法公开的时代方式

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人们接受信息方式有了新变化,人们的权利意识有了更多的表现机会;对于个案的司法活动,当事人所经历的诉讼程序,给他们提供了充足的审视空间,同时社会的关注也一次次扫过那里的每一个角落。这就是说,司法公开是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域的一种司法状态,反映了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和认识。

第一,司法活动是一种社会现象。当中国社会处在转型过程的时候,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传统和现代因素的碰撞,使司法权行使的环境变得复杂,甚至难以控制。比如,有些传统的东西在新的现实生活条件下还在起作用,现实的问题常常涉及过去的东西;有时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就可能扯出一个被动局面。难怪哲学家赵汀阳在《论可能生活》中说:“价值是一件小事情相对于大事情的意义。”所以,时代有怎样的特色,就决定了司法公开有怎样的存在方式;如何司法公开,是一个时代如何作为的问题。如果说法学是关于理解的学问,那么对法律规范理解、法律适用意义阐释,就必然表现得富有时代性和社会性。

第二,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司法公开程度是评判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该书在第五单元“多角度的镜子”中,折射出多个地区和国家的司法公开的做法和理念,如“法官反对庭审娱乐化”“法院不仅善于使用新媒体,还善于应对因其带来的影响”。方法和目的的关系具有逻辑的特点。司法公开是一个时代的知识体系,而“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方法论紧密联系的司法观。知与识,是两个不同层次:识,是辨物的层次,然而识得事物是不够的,还要有理解和析理的知的层次。司法公开的理论和方法相互依存,不从方法上检验和发展理论,这个理论就没有实际意义。

讲清了司法公开的中国话题

司法活动是法官生命的投射地。司法公开存在于宪法和法律规定中,这就意味着司法公开是法官的责任和义务,不取决于个人的选择。在此,法官对司法公开的态度极大影响了司法公开的发展趋势,尤其是法官对于司法公开所采取的主动态势,以适度的能动弥补了法律的不足和缺陷,及时回应了社会突发的普遍的法律追问。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能动性的发挥,是建立在两个认识的基础上。

第一,司法公开中有中国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就有了中国的经验。在司法公开中,法官不是对现有的牢笼中的信息进行再加工,而是根据矛盾不同性质和不同时代条件,实施矛盾解决办法,这里有发现、提取、调整和坚守。如该书第三单元以“信息发布者的信息观”为话题,指出了“司法信息的五级分类”“精英与布衣之间根深蒂固的偏见”“乡下锣鼓乡下敲的司法样态”,还提出了“撰写裁判文书时将败诉者作为假想的说服对象”的思路。

中国有自己的关于司法公开的话题,不仅将法官置于司法公开实践的主体位置,还常常将法官视为司法公开的客体,从而使关于司法公开的认知更显个性,更为深刻。在最近召开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司法公开应当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司法公开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很显然,在这里“行使审判权”成为必须正确认识的客体。

第二,司法公开的研究具有双核特征,即不仅是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而且也是人与人的关系。一个是案件当事人的诉求,一个是社会群众的愿望,主体的复杂性及其需求的多样性,司法公开判断的标准也就存在歧义的可能。人们对司法公开的期盼可以于经验之前也可以产生于认识之后。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手段的新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结果是每一个人都有了通向广阔领域的话语渠道,它使人们的建议和愿望可以敲击或冲撞任何试图阻挡其流布的闸门。

司法公开是一个合力的体系,社会监督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反正它总是要来的。所以,对法官来说,司法公开是自律与他律的辩证统一。正如该书在司法公开的实质中谈道:“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在说服他人的同时,自己也被说服”。当然,这里也存在着司法公开的理性道理,即公开又不受公众偏见影响;在特定的文化心理基础上,组织法官行为,并研究和指导人们如何看待司法公开的价值。正像有国外法学家曾说的那样:“法院更为重要,也更容易受到误解。”

讲清了司法公开的发展趋势

该书在第四单元将“信息场中的平衡策略”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加以论述,从“司法舆情怎样演化成司法危及”到“自组织理论视野中的热点事件”等方面,揭示了法官应有的面对复杂局面的心理素质。法官与司法活动的关系,是一种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的关系。法官认识和理解司法公开,并以其规律对待司法公开的每一个阶段、每一项措施。法律规定是“静”的方面,而法官对“活的”或“适用”的地方,也给予了同样的重视,旨在于变中见不变,在现象中求本质。那么哪些地方是在变呢?

第一,法律规定有完善中的变化。法律是人类社会最大的发明,它让人们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如何应对社会发展中各种复杂关系。法律规定的任何一个变化,都给司法活动所追求的价值,提供了判断标准。

第二,案件审理有各种案情的变化。在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时时刻刻考验着法官司法能力的是,对复杂案情的分析,并正确地找到法律依据。这里有处理发展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法律精神关系之难。

第三,司法改革有规章制度的变化。现实的司法改革牵动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其实质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变化,让人们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正义的存在。司法公开需要物质和技术保障,更需要法院及法官善于从司法公开的现场来,也要回到司法公开的现场去,关注司法公开的动因,发现司法公开中的“新质”,甚至分析和研究那些能够解决社会冲突且不完善的方式方法。司法公开的讨论是开放的,可修正的,只有抓住矛盾,顺时而谋,才能在变化带给法官要求的新的限定中很好地实施司法活动。

总之,《让正义经得起“围观”》是一本体现法官智性见识的时间坐标意义的书。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曾经说过,要“研究现状”,要“研究历史”,要“学习国际的革命经验”。这里提出了三个学习视角,就是要善于从不同的地方,在不同时期,获取有用的知识,而这本书在此方面有特别的用功,达到了编者与作者互为主体、“我注六经”与“六经注我”的境界。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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