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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程序28问,你想知道的这里都有了!

2018-11-16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刘海律师   参与人数:1045人   评论:
        


文|刘海,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办民商事纠纷案件,联系电话:15250363176;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


对于正常民事诉讼行为,大家知道的比较多,但是胜诉后,并不是所有的败诉方都会履行法院的判决,因此就出现了执行这一行为。对于执行阶段的法律知识,即便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者也有不甚了解的方面。本文就民事执行程序常见的问题做个解答,仅供参考,有不尽之处,请文末留言指正。

1、民事判决生效后,我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由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以及具体申请事项、事实理由等;同时,随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并提交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及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证明等。

3、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材料后,如法院迟迟未执行,我该怎么办?

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对于夫妻一方因涉诉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另一方在执行阶段能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提出异议?

答: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是否驳回还是中止执行该标的的裁定。如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度办理。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5、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能否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答:可以的。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计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6、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能否向执行法院提交财产担保以求暂缓执行?

答:可以的。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该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7、对于被执行人去世,能否追加他的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

答:被执行人去世的,应当以其遗产偿还债务。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在继承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有限的支付义务,以所继承的财产为限。

8、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是多久?逾期了,能否再次申请执行呢?

答: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9、对于被执行人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其有正式工作单位,每月有工资收入,那么可否申请法院向其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工作单位每月划扣相应工资数额以偿还债务?

答:可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但是,在划扣被执行人收入的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10、在案件起诉阶段就已经申请法院查封扣押了对方的房产、车辆的,能否在申请执行时就马上予以司法拍卖?

答:不能。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只有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对其财产进行拍卖。对于不适于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拍卖的,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11、被执行人的房产已经被查房,但其拒绝配合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拒绝法院强制迁出房屋,依照法律规定,该如何办理?

答:法院院长签发公告,对不予配合的被执行人可以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派人到场参加,并签名证明。对于强制迁出房屋所搬出的物品,由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接受而导致物品丢失或者毁损的,由被执行人承担。

12、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答: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外,一般由被执行人承担。

13、如果在此次申请强制执行中,法院穷尽执行手段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次执行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的,申请人是否可以再次提起恢复执行程序?

答:可以。但是一般以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前提。

14、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有财产的可以对其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划扣、拍卖、变卖、收购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纳入失信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通过媒体公布失信行为以及司法拘留等措施,严重者将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5、被执行人具有哪些情形时,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答: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16、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为两年,最长为五年。如果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17、失信人名单予以公布的渠道和方式有哪些?

答: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媒体公布失信人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18、被执行人具有哪些情况,法院应当删除其失信信息?

答: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8)纳入期限届满。

19、申请执行人如果在执行期间离婚的,其配偶对该执行标的也享有权益的,其配偶是否有权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答:有权申请。

20、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已经将其权利转让给了案外人的,案外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

答:可以的。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21、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能否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答:可以的。个人独资企业,如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也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作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可以执行其经营者的财产。

22、被执行人作为公司的,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能否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答:可以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3、被执行人(包括被执行自然人及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哪些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答: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4、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存在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法院撤销?

答: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但是需要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

25、发生哪些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或者责令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限期执行?

答: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了6个月还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该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但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

26、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第三人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的,法院能否对该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答:在该财产未被转移占有之前,法院可以对该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如果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之后,方可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7、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久?

答: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股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如需延长期限的,须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

28、什么是预查封?预查封的效力如何?与轮候查封有无区别?

答: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列入预备查封的房屋可以有:在建设中的房屋,已竣工但由于有关建房手续不完备有待补办的房屋,当事人购买后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屋等。这些房屋一旦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产权,即视为同时转为正式的查封。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与正式查封的区别其实就在于被查封的标的物不同。与查封的限期为两年,期限届满可以继续查封一次,续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再次续封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而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系在上一次正式查封之后的一种列队查封,效力不及正式查封及预查封。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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