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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风云人物》第四期:曹春风律师专访

2014-05-19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5957人   评论:
        


曹春风  

内蒙古恒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内蒙古自治区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

呼伦贝尔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

中华环保联合会志愿律师团律师

政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十四届委员会委员

草原狼刑辨网络公益学院创办人

资深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死刑案件辩护研究者

新犯罪论体系研究者与探索者

 

谈起律师界的资深毒品犯罪案件及死刑案件辩护的知名律师,曹春风律师一定声名远播,作为草原狼刑辩网络公益学院的创办人、新犯罪论体系的研究者与探索者,曹律师以其专注专业、勤于钻研的精神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来从事毒品犯罪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独特的理论体系,并逐渐成为该领域的领军人物。曹律师不但醉心于专业研究,也非常热爱公益事业,忙碌之余总是积极地投身公益活动,传播正能量。曹律师微博昵称“@草原狼世界”,人如其名,这位来自内蒙古大草原的大律师本人也是这样,既有着大草原的博大广阔胸怀、又有着狼的冷静、犀利和睿智。2014年5月的一个下午,法务之家网站有幸与“草原狼”曹春风律师深度交流,探访他那颗硬朗外表下法律人细腻博爱的心。

 

以下为曹律师访谈内容。

法务之家:首先请您谈谈,您是如何成为一名专门从事毒品犯罪刑事辩护的律师的?在您的律师执业生涯中这是被动选择还是有意识有针对性的选择了这个专业方向?

曹: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是“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样的定位就说明律师是利用法律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从这一点出发,我个人认为,能否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其根本要素在于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律师的专业素养是否精深;二是否将当事人合法利益至上作为执业理念,两方面结合起来也就是我通常所说的”专注才能专业“。刑事辩护业务更应该是这样,因为刑事辩护业务的服务对象是一个即将面临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等基本生存权利被剥夺的人,我们刑辨律师尤为不能忽视,这是职业良知和职业道德所决定的,否则我们收取人家费用就是雪上加霜,与骗子无疑。而我选择毒品犯罪领域作为我的专业技能主攻方向并注了大量的时间来从事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完全是一个巧合或者说是一个机缘:2006年我从呼伦贝尔市(过去叫呼伦贝尔盟)下属的一个旗来到海拉尔,一次同学聚会的场合,我的同学和我说他的邻居因为贩卖毒品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家属对原来的辩护律师不满意,现在上诉,也需要更换律师,问我办没办过这类案子,如果办理毒品案子有经验可以推荐我来做,我说没办过但可以试试。结果三天以后这个被告人家属给我打电话说,是我同学给他推荐的,就这样这个案子我就接下来了,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从毒品数量不清,鉴定的含量数据不准确等情节入手,我整理出来很好的辩护思路,二审开庭后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改判有期徒刑10年。说实话正是这次小试牛刀的辩护成功促使我关注了这个领域的辩护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加上后续又看了很多成功律师的报道,他们都是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我又在网上搜索和日常关注发现毒品犯罪领域辩护做得好的律师微乎其微,这就更加激起了我关注这个领域的兴趣,就这样水到渠成的选择这个领域成为我的专业主攻方向。可以说如此选择,既有主动因素也有被动因素。

法务之家:众所周知,毒品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律打击的重点。您经常给毒品犯罪分子做辩护,那么在响应国家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和依法保障毒品犯罪分子合法权益这两方面,您是如何来平衡的?

曹:我们都知道《刑法》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国家、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被非法侵害,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同时它也是保证刑事司法权不被滥用的,可以说从它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机制上看,它既是保护好人合法权益的大宪章,也是保护坏人合法权益的大宪章。从人类自然伦理角度评价的话,应该是只有坏人的合法权益被保护了,好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被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是宪法权利,律师又是《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赋予当事人行使辩护权的最有效的智力支持,所以接受当事人或其亲属委托后,律师的职责就是使得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可以说这是一个刑辨律师的天职。因此我选择了为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辩护人必然要履行我的职责,来从事实上、法律上穷尽合法的辩护手段来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就牺牲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司法秩序,恰恰说明我的依法合规的辩护是符合国家要求的。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每个公民愿意接受国家的审判、制裁本身就是对自己的自由、财产、生命权利的让渡,而公民犯罪后享受辩护权实际上也是国家对其权利让渡行为在利益上的补偿。另外,我本人是一位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在个案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履职的同时,也积极在社会上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接触的案例以及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广泛的在社会上宣传毒品的危害,主张远离毒品,远离毒品的伤害,并正在积极发起这样的戒毒、禁毒的公益性的志愿者社团。

法务之家:请给我们介绍一起您辩护的最成功案例。

曹:我办过的一、二审毒品犯罪案件成功案例很多,这样的死刑复核案件成功的也有不少,目前手头也正在办理的也有几起。其实最成功的案例,也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案件,这个案件是我注意到了“细节就决定成败”这句话的分量,也从此使得我首创一个“精细化辩护”的概念。那是2010年我接手的一个案件,案件发生在呼伦贝尔市下边的一个市,距离我现在居住的地方不到90公里。当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于2010年9月17号从外地通过空车配货的形式在购进的货物中夹带毒品甲基苯丙胺毛重767克(净重429克纯度65%),在货车到这个市之前,范某通过熟人林某联系了买家朱某,予以每克400元卖给买家,结果双方在约定的地点某桥头见面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我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当时的司法状况是律师复印不到卷宗的,只能拿到毒物检测报告,因为得到的案件信息很有限,也只能分析毒物检测报告,现在回想起来如果当时仅仅粗粗的审阅这份检测报告而不去仔细分析,或许就没有我后来的毒品犯罪辩护技能体系的形成,结果我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从该检测报告中发现了一个重大问题,那就是送检的描述中的毒品包装描述与我三次会见被告人的表述外观包装不一致。送检的包装描述是密封的黑色塑料袋而被告人描述的是黄色的硬纸质包装,这时候我就判断到毒品这一重要物证可能被污染了,为我后来的辩护找到了最充足的辩护理由。到后来案件到了法院复印到卷宗以后与其他证据一印证恰恰应验了我之前的判断。由此引发了毒品数量事实不清、指控数量不准确,检测报告毒品与现场扣押的毒品是否是同一毒品不能达到同一认定,受理案件登记表中表述案件来源是群众举报却没有举报人的基本信息,不排除有诱惑侦查再结合其他量刑情节的辩护,结果法院的判决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虽然这个案件影响力小,但是我从中总结出来好多到现在还用而别的律师仍然没有发现的细节。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每每研究别人发给我的案例,总是发现这些同行真的办案太粗糙,使得他们的辩护成了无效辩护。有的被告人在重刑服狱,有的被告人也因此命丧黄泉,真的实在太可惜了。因此我提出来以精细化辩护的手段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或者最佳辩护的效果。

法务之家:在人们印象中毒品犯罪分子很多都嗜毒如命、以毒谋利、漠视亲情,这类人即便接受法律制裁也很难放弃毒品犯罪,您认为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如何引导他们改过自新从新做人?

曹:我认为这是个系统工程,预防比打击有效,需要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尤其是新型毒品的危害,综合家庭、学校、社区、司法机关的联动开展全民戒毒活动,做到打击与预防措施并举。大力推广社会管理创新广泛成立戒毒、禁毒公益组织,以此来引导健康生活。另外,提高禁毒司法办案科技化水平,堵住毒品流向社会的源头,对于已经涉毒的人员要以家庭成员为第一责任人,社区、社会组织为辅助人,大力开展爱心帮教活动,促进涉毒人员戒毒、不涉毒,并帮助他们恢复自尊心,对他们不歧视,能就业的由政府引导就业,使得他们自食其力。我认为目前为止这是最有效的手段。

 

法务之家:也有很多毒品犯罪分子是因为各种原因自己吸食了毒品,后来被迫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如果您为这样的犯罪分子做辩护,您认为这些人有可同情的成分吗?您对毒品犯罪分子是否也会因其犯罪情形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曹:毒品的特性就是生理上的成瘾性和依懒性,有的吸毒人员吸毒来自于自身的、家庭的、社会的等多方面原因,一旦成瘾后,仅仅凭自身的意志力是很难做到彻底戒除,因此,对如果不是特别作恶、危害社会的吸毒人员我们还是要同情的,因为他们毕竟是我们同类。以贩养吸这样的涉毒犯罪,在量刑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以及后来的指导性案例中都有明确的态度是要与其他毒品犯罪情形区分的,一个是从轻判处,一个是一般情况下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务之家:毒品犯罪案件一般都涉及到共同犯罪,甚至是集团犯罪,涉及人员众多、案情通常也较为复杂,对律师的刑辩水平要求也很高,您觉得作为一位毒品犯罪刑辩律师,最大的挑战性在哪里?最应该具备的专业素养是什么?

曹:最大的挑战来自于自我内心的抗压能力。因为这类案子往往是重刑乃至是死刑,案件本身性质特殊,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隐蔽性强,侦办机关办案难度大,证据体系形成难,因此国际上乃至国家对这类案子的刑事政策一直处于高压态势,由此导致的律师辩护的空间小,有效的辩点少,辩护效果差,因此接到案件后就意味着包袱就压到了身上,内心的抗压能力就成了最大的自我挑战。作为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最需要的素养是责任心加精湛的辩护技术,只有这样才能办好每一个案子。

法务之家:作为一位毒品犯罪刑辩律师,是否比普通律师更艰难,更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请谈谈您的看法。

曹:其实办了这么多毒品案子,我认为与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在难易程度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如果说有区别的话也无非是在辩护方法上多少有些不同而已。至于说风险性,我认为如果没有高标准的责任心就有了风险,这同样适用于民事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有了高标准的责任心既取得了公安司法机关的支持,也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也规避了自己办理业务时粗心大意引发的一切风险。

法务之家:最近网上曝光了不少吸毒的明星和名人,对名人明星吸毒现象,您怎么看?

曹:我认为,明星与普通人在这一点上没有什么区别,由于缺乏信仰、缺失人生航向和目标加上外界的诱惑及社会的其他因素印染,谁都可能通过追求生理刺激而染毒,我认为没有什么稀奇的看点,关键是我们自己要活好当下,做一个有生活目标的人。

法务之家:根据您掌握的资料信息,我国青少年涉毒情况怎样?通过您代理的青少年涉毒案件,请您分析一下青少年多是什么原因涉足这条路?社会、学校和家长应如何防范青少年毒品犯罪?

曹:通过我办过的案子和搜集到的信息材料,我认为青少年这类特殊群体涉毒、染毒的案件和吸毒的状况已经很严重了,应当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重视。主要出现了以下几种趋势:1、低龄化趋势明显2、吸毒现象特别严重,包括低毒的止咳水等3、重新犯罪率和戒毒人员复吸率增高4、犯罪的原因往往与出入不良场所有关5、伴随其他犯罪大量发生。

至于防范我认为,将他们涉毒的苗头早 发现早灭掉,加强低毒药品的管理备案制度,加强学校、社会、家庭防毒戒毒联动机制的建设。

法务之家: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毒品好像离我们很远,但有时候却就发生在身边,您认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注意远离毒品与涉毒人群?

曹:少去高档娱乐场所,少与陌生人接触,少参加不良活动,多一些健康爱好,多一些健康品味的生活,多一些积极的公益活动。

法务之家:您是刑事辩护方面的知名大律师,行业内的律师都喜欢尊称您为“曹老师”,据我们了解,您平时也会抽出一些时间给同行律师们义务讲课,并且非常受欢迎,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开展这些公益活动您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曹:我的想法是:一个方面是予人玫瑰手有余香。把自己的成熟经验传播出去,带动自己有这有爱心的好友一起传播经验就是爱心活动,就是正能量传播的使者,这是个寻求内心快乐的方法啊。另一方面法律是门科学也是技术。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那么我们把经验传递出去,就会让没有经验的人少走弯路。

法务之家:根据我们获得的消息,您马上要出版一部刑辩方面的书,能给我们透漏一下这部书有关的内容和具体出版时间吗?

曹:最迟不会迟于7月末,因为我还要考虑出版社的一些要求。另外今年8月25号又是我创办的草原狼刑辨网络公益学院的两周年纪念日,要忙一些活动准备工作,所以预计的时间就推后一些。

法务之家:前面谈了很多刑辩工作方面的内容,说一点轻松的话题吧,您除了本职工作外,还有些什么业余爱好?工作和业余时间是怎么协调的?

曹:我的业余爱好就是对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感兴趣,所以业余时间就以琢磨这个为自己的乐子,另外愿意结交朋友,每年邀请到大草原来体验,也欢迎你们来大草原,在草原最美的季节我陪你们一起看草原。

法务之家:最后,请您对全国的刑辩律师说几句掏心窝的话,并谈谈刑辩律师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您对中国法治进程和司法改革方面的建议和主张。

曹:说实话我自己认为,自己仅仅是靠这点技术吃饭的法律工匠,大的理想就是希望中国法治化进程更快一些,我的希望是在国家的司法改革中律师能够真正成为与法官、检察官能够无障碍职业转化,无障碍职业理念交流,无障碍的就个案能够公平审判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我对刑辨律师的掏心窝子话就是团结同行,公平竞争,共同理念,精化技术,坦诚相待。最后谢谢你们。

后记

与曹春风律师的交流是一场愉快的访谈,我们有幸见识到这位知名刑辩律师的专业、专注、严谨且不失温和,“予人玫瑰,手有余香”,曹律师在精研本专业领域的同时,也在不断努力致力于公益事业,为推进中国民主和法治化进程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祝福他,在美丽辽阔的大草原自由奔跑、力量播撒四方。最后,用一句话结束这次愉快的访谈:“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但无论怎样,这是我们的时代,我们得爱它”。我们深信不疑,这将会是个越来越好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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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法务之家《律政风云人物》第一期:杜维娜女士专访 

                                   法务之家《律政风云人物》第二期:鞠文英律师专访

                     法务之家《律政风云人物》第三期:游小波法官专访

                                   法务之家《律政风云人物》第五期:迟夙生律师专访            

                                   法务之家《律政风云人物》第六期:孟繁旭律师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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