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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审冲突”的根源与应对

2014-05-20   来源:新浪评论   作者:   参与人数:712人   评论:
        


  蓟门决策第40期

主题:回归司法理性——“辩审冲突”的根源与应对

时间:2014年5月13日(周二)下午2:3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桥校区)科研楼B209

主持人: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校园里,和各位同学、朋友们一块来探讨当前比较热闹的辩审冲突问题。今天,我们非常荣幸请来的嘉宾都属于温和、理性派的知名人士。首先,是著名刑事司法专家、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谢佑平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张建伟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也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的副秘书长程雷教授:还有咱们的东道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栾少湖大律师;著名律师也是李庄第二季辩护人杨学林律师;尚权律师事务所新科主任常铮律师;

另外有《民主与法制》记者严骏先生、《法制晚报》记者、新浪网主编、《南方都市报》资深记者、凤凰周刊的记者与会。

按照惯例,我对今天讨论的话题简单的介绍一下。前不久,《求是》理论网发表了著名的一篇针对基层一线刑事辩护律师的文章,从画面上来看,不知道想要表达什么?因为,在文革时期我们知道是砸烂公检法,在法治中国建设时期,为什么对辩护律师用这种培土?我们不得而知。但说明非常严重的事实:在法庭上法官和律师为什么会发生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现象只有在中国才会出现,是司法领域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独特现象,因为放眼世界,我们都知道,在控辩裁三方的刑事构造中,法官的地位是中立的,也应该是独立和公正的,只有检察院检察官和辩护方辩护人才有可能当庭进行激烈的对应,不应该出现法官和律师的对抗。但在中国,现在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从李庄案到北海律师案,再到贵阳小河案,记者陈宝诚案等等很多重大个案中,都出现了律师遭受不公正司法待遇的现象,北海案中四名辩护律师全部因为妨害作证罪罪名被拘留,在贵阳黎庆洪案中有3名律师被当庭逐出法庭。这些问题值得反思:在合理的控、辩、裁三方结构中,缘何应该居中、独立的法官,却走到了对抗的第一线,产生了中国特色的辩审冲突问题。这里面究竟是律师在闹庭,还是法官过于恣意?接下来请听我们的主讲嘉宾谢佑平教授发表精彩演讲,大家掌声欢迎!

谢佑平:各位朋友、各位同学下午好!首先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来到中国政法大学就这么一个话题进行探讨。这个话题很大、很重,也有一定的敏感性,之所以“大”和“重”,本身涉及到我们的司法体制、涉及到司法改革,敏感是因为这个会开始之前有些花絮,有关部门以为敏感,其实并不敏感,它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讨论。先把我的主要观点给大家呈现一下。

一是我个人认为辩审应该没有冲突。

二是辩审一直以来也没有冲突,自唐朝以来包括国外。

三是辩证地看待当前的辩审冲突,辩审冲突有两面性。

四是辩审到底是什么?它的核心是什么?本质是什么?

五是从辩方来讲,产生冲突的原因以及如何应对,我们怎样看待辩方。

六是审判方,为什么会产生冲突,审判方有什么样的原因和应对。

我沿着这个思路来给大家做一个交流。

第一,辩审本来就没有冲突。辩护方是站在维护被告合法利益的角度看问题、提意见,这种观点和意见对审判方绝对是有好处的。一个真正的、理性的的法官,希望自己判决能够公正,愿意倾听辩方的意见。我接触过一些法官,他们跟我交流时说,如果一个案件如果没有辩护人,会紧张、会心慌。仔细想想一个案件中,如果,法庭上法官只听到控方一种声音的话,心里自然不会踏实的。我的判决是否有问题?听的证据是否有虚假?会回过头来重新研究案件,这是一些负责任法官的心态和做法。所以,从对案件公正的角度来讲,辩护方做的任何工作都是有利于法官综合思考,兼听则明,从理论上讲,都是不应该有冲突的。这是我们应该要看到的一个大理论前提,从诉讼原理、司法公正的要求,从司法公正的实现方面去看,不可能、不应该有冲突。

第二,一直以来也没有辩审冲突。从近几年发生的现象,感觉辩审冲突问题越来越严重,这跟执行渠道是否畅通有关系。我今年50岁,也算一个从大学开始实习到兼职律师,走过了比较长的司法路程,我感觉以前没有这种现象,可能会跟检察官有些冲突,但跟法官几乎没有什么冲突。律师的讲话是讲给法官听的,法官跟律师没什么矛盾,主要是跟检察官,这是正常的。所以,从以往诉讼历史走过的过程来看,这种现象很少。

在国外,我们很难看到,法院的法官会把律师赶出法庭。国外律师非常尊重法官,法官也愿意倾听律师的意见,之间有一种相互理解的关系。法官知道自己在当律师时的感受,迫切希望能听到律师的声音,怎么可能跟律师有一种紧张的关系?他们中很多法官是从律师做起的,律师的话哪怕有偏见与立场化,但是,是有价值的。所以,在国外是没有法官与律师的冲突。既使律师做了过分的行为,法官会警告律师,律师进而会收敛自己的行为,会尊重法官的意见,不会有中国出现的,律师与法官的紧张关系。

第三,应该辩证地看待辩审冲突。我认为,辩审冲突是可控的、局部的、个案的,不是一个泛滥的现象,绝大多数律师和法官是相互尊重的,处于情绪化可控的状态,这是总体评价,我们不要把它看得过分严重。

另外,辩审冲突有两面性,正面性和负面性,或者积极性与消极性。负面性的冲突会让老百姓感觉法庭有点像闹剧,司法无尊严。法庭上出现法官跟律师之间闹起来,甚至相互指责、谩骂,极大有损于司法形象,有损于司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定位。

同时,我们要看到辩审冲突有它积极的一面,是整体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是公民权利意识、律师权利意识提高的结果。以往为什么没有这种紧张?因为还没到这种程度,以往辩护流于形式,特别是律师公职化。现在律师、当事人权利意识提高,较真的劲比以前大,其实,这是进步、是好事。

再是庭审对抗性加强,以往庭审都是质询性,即法官问、律师答,辩护不够,很长一段是先判后审,法官把判决书打好读一读,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有对抗、冲突。随着两次刑诉法的修改,有意识地加强庭上对抗,对抗是发现真相的最好方式,法庭内很重要的一个功能是真相,真相如何发现?人类历史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打出来,一种是辩论式、对抗式的。打出来的方式很可能造成冤案,所以,辩论式最好,理性、公开、透明,百事讲道理,这种真相来得自然、可靠,能够公正。中国庭审改革也在引进并逐步加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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