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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自由迁徙

2014-06-30   来源:互联网   作者:   参与人数:139人   评论:
        


          一.自由迁徙权的概念

自由迁徙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人权,世界各文明国家都确认自由迁徙权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障。一般地,自由迁徙权是指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土地之上,有选择居住地和工作地的自由,而不受任何形式侵犯的权利。

由此可知,自由迁徙权有两层涵义。一是自由迁徙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自由权利,在自己的国土之上,有选择居住工作和生活的地方的自由,是一国公民身份的象征。二是这种权利为宪法所确认和保障,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国家应该尽力保护此种权利,清除自由迁徙权的障碍,为公民的自由迁徙权提供制度和实质上的便利和保护。所以,自由迁徙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二.自由迁徙权的法理基础

生活在一国土地上的居民,按照该国宪法规定,非正当法律程序,理应享有该国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根据现代宪法的法哲学基础,国家是居住在其上的居民为了有序幸福地生活而建立起来的,其核心原则是现代契约原则,契约的精神在于符合正义的要求。

根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要求国家的制度设计应照顾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做到机会的公平和平等。

由于人自身的局限,通常情况下,个人不能决定自己的出生地。但是不同的地方,地理条件和经济教育等各种社会自然状况并不相同,所以,由于个人的天然条件,使一个人在他出生时就和其他人产生了差异。假如在设计宪法制度时,对这种天然的不平等视而不见,将这种不平等固定化,使那些出生在一地的人永远固定在出生地,将会使这种不平等合法化,使那些先天条件差的人等不到改变的机会,这种宪法制度将会是极为不合理的,也明显违背了正义的原则。

同时,现代社会已经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由契约精神来指导,而不是血缘和地缘来决定,这就在客观上需要社会中人员的自由流动和自由迁徙。只有实现社会人员的自由流动和自由迁徙,才能突破血缘和地缘对现代契约精神的束缚,从而使人从一个熟人网络中解放出来,为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一个基础性条件。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大量的人员流动,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同时也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和户籍制度将公民人为地划分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限制了人员的自由流动和迁徙,形成了严重的社会压力和人员大规模迁徙的成本。为了促进公民的平等权利,推动经济的发展,废除阻碍自由迁徙的制度障碍,废除不平等的户籍制度,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世界各国宪法对自由迁徙权的宪法规范的横向比较

三.自由迁徙权在中国的历史演变

在1949年以前,中国基本上是一个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国家,农业占据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农业人口占全部国民的绝对数量,商品市场经济不发达。传统的乡土观念极为浓厚,在自己固定的土地上劳作生息,人们安土重迁,不愿四处迁徙,自由迁徙权观念薄弱;中国幅员辽阔,加之国家对人自由迁徙几乎没有限制,人在一地难以生活之后,可以自由选择到另一地去居住生活,所以自由迁徙权虽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事实上自由迁徙权是存在的。

1949年以后,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整个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国家加强了对社会在各个方面的控制和管理。土地公有化的完成,人民合作化的建立,将农民的人身和土地连在了一起,与此同时,国家为了有效地管理人口流动以适应计划经济的体制,建立了延续至今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的建立,标志着自由迁徙权在中国的消失。

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核心是将全国公民按照职业和地狱人为地划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在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建立了严格的界限,两者之间的流动规定了苛刻的条件。在户籍制度的背后是不同户口之间享有公民权利的巨大差异,表现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种权利的巨大不平等,可以说,户籍制度的存在是今天城乡巨大发展差距和不平等的重要制度性原因。

自由迁徙权的消失使中国最广大的农民失去了改变自身命运的一条道路,这种不平等的制度加剧了原本已经存在的城乡差距,实际上是中国百分之八十的农民在养活着中国百分之二十的城市人口。在过去的数十年当中,城镇人口在社会保险,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政治选举和财政税负等方面享有比农村户口多得多的权利和优惠,在以上权利和优惠方面,农村户口的公民几乎全是义务,在权利方面微乎其微,所得甚少。

四.自由迁徙权重新入宪的必要性

公民在其所在的国土之上,自由选择居住和生活的地方,是公民基本的权利,是一国公民政治经济人身权利的重要体现,话句话说,自由迁徙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根据现今各国宪法的通例,公民基本人权入宪,是宪法规范发展的现状,更是趋势。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限制自由迁徙权的计划经济制度已经大致破产,市场经济的地位得到确立,经济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实现。但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又极度不平衡,城市和沿海经济地区经济起步较早,发展较快,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来支撑其经济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与此同时,内地和广大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解决这种矛盾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转移农村和内地的剩余劳动力,这就需要人口的自由流动来实现这种劳动力的转移。可实际的情况是,农民的自由迁徙权没有得到彻底的保障,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不管一个人走到任何地方,在这个地方生活和工作了多久,他要改变自己的户籍是十分困难的。这就意味着他不可能得到当地居民的待遇,可能会受到歧视和误解,失去一个公民理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如选举权,社会保障权,医疗和子女受教育权,等等。由此产生的问题加大了人口流动多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压力,出现农村人口在城市的身份困惑和发生在农村的一些列社会问题,比如留守儿童的抚养和教育,留守老人的赡养和安置。

由于自由迁徙权的缺失,大量的外地人口在城市处于边缘化的状态之中。他们在建设一个城市的同时却无法享受这个城市带给人们方便和福利,外地户口的公民在一个异地城市变成了简单出卖劳动力的苦力和过客,他们无法在这个城市买房,送子女入学接受教育。由此带来的经济成本和社会压力更是巨大,中国逢年过节的客运潮便是明证。大量的人员返乡和流动带来的经济消耗高达数千亿人民币,且为民众造成的身心痛苦难以估量。

在当下中国,贫富差距已经是一个毋庸讳言的问题。世界和中国自身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过分的贫富差距是社会动乱之源。中国三十年的经济发展使中国经济总量提升到了让人惊羡的数量,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总体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贫富差距也是越拉越大,特别是城乡之间的差距已是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这种差距一方面是自然条件的限制,也是难以避免的结果,但是中国还有人为的制度方面的原因,其中就有户籍制度。在过去的数十年中,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在了城市,而农村在这方面极为薄弱。户籍制度的限制使人失去了改变自身状况的自由,将人身自由和土地联系起来,使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制度化,而不是谋求改变这种不平等。

如果说过去三十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话,那么现在开始改变这种不平等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决策是这种改变的政策先锋。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将自由迁徙权作为其对公民权之一的自由迁徙权的保护,体现这种变化是合乎法理和时代要求的做法。

五.自由迁徙权入宪的重大意义

如果自由迁徙权被写进宪法,在中国将会有巨大的意义,对中国未来的政治和经济发展格局产生重大且深刻的影响。

首先,自由是个重要且内涵广泛的概念,历来是中国所缺乏的。随着中国在经济政治方面的进步,各项自由权进入了中国人的生活之中,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权利越来越多。自由迁徙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由权,还未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如将自由迁徙权写进宪法,那么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权利无疑会增多一项,是中国政治和经济的重大进步,其实际和象征意义不言而喻是十分重大的。

其次,自由迁徙权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将会极大地促进中国经济的平衡发展,对于促进城乡平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具有巨大的意义;同时作为一项政治权利,自由迁徙权的实现有助于中国政治文明的提升,是保护人权的重大举措。

其三,中国的宪法是中国政治经济实际发展的产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但是中国的政治经济情况也是随着时代变化的,中国宪法有与时俱进的传统和先例,从1982年宪法说起,这部宪法已经经过了四次修改,其主要修改目的是适应中国变化发展了的政治经济情况。如今,自由迁徙权入宪的呼声日益高涨,时机日益成熟,在这个时候顺应民情民意,将自由迁徙权写进宪法,使宪法不至于阻碍社会进步,而是促进和顺应社会的进步,将这种进步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中国的宪法才是一部有效的,起作用的活宪法,而不是一部无用的,僵硬的死宪法。

六.结语

自由迁徙权在宪法中的表现只是其在公民权利中重要性的一个方面而已,更为重要的是,自由迁徙权背后所包含的巨大政治经济权利是公民所渴望和需要的。一个自由繁荣的中国离不开对公民自由权利的承认和保护,自由迁徙权仅是其中的一种自由权利,将自由迁徙权写进宪法,惠泽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上,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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