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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敬陶: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11-18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作者:任敬陶   参与人数:642人   评论:
        


  今年8月27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日。《行政许可法》颁布十年来,在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特别是新一届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工作,把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新一届国务院着力抓好的第一件大事。今年以来,国务院已连续分四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评比达标、表彰评比项目243项。目前,绝大多数省、市、县、乡都成立了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或便民服务大厅,将本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到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公开办理,提高了效率,方便了群众,杜绝和预防了一些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称赞。但是在行政审批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有的还是严重制约和影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难点和阻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我国各级政府要建成法治政府。如果这些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就很难真正实现。

 

  一、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行政审批权力转变为政务服务的理念没有真正树立。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一些部门从办理审批事项的基层工作人员到部门领导,仍然把行政审批当成一种权力,死死抓住不放,甚至千方百计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环节,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审批职权和范围。如某市文化体制改革后,原市广播电视局改革为广播电视台,由过去的行政部门改为全额事业单位,原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新成立的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但是在“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等审批事项上,广播电视台仍然行使原审批权,而文广新局说是自己的又无法审批。再如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X建燃热字【2011】18号)文件中,却擅自增加规定“明确所建立燃气经营企业预审和登记程序”,否则,“不予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注册登记”。同时还规定:“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备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这既属于明显违法设置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行为,又是非法上收行政许可权,擅自剥夺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的行为,但是作为下级的市、县住建和工商部门还必须遵守省主管部门的文件。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有的地方擅自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建房,必须先经建房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盖章同意,然后经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盖章同意后,才能向县、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擅自设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不仅增加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影响了审批效率,也是一种严重违法设置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行为。再如在城区设置户外广告,工商部门说设置广告审批权归工商部门;城管部门说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审批权归城管部门;公路部门说城区道路是公路部门修建的,在城区道路上设置广告归公路部门。特别是一些有审批权的部门,各科室、各分管领导都争审批职能、争签字权。某市国土资源局,为了平衡各科室、各分管领导的审批权,内部10个科室,都规定有行政审批职能,各科科长都有审批签字权,同时,每名分管领导各分管1—2个科室,并负责签字审批。许多部门争审批事项,内部科室争审批职能,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争审批签字权,目的不是为了多做工作,多为企业群众服务,而是为了争那点审批签字权力能得到或谋取的好处和私利。

 

  (二)行政审批环节多、办事效率低。某市为了了解企业反映的行政审批效率低、收费高、办事难的问题,专门组织了一次调查。发现一些市直主管部门各项审批,从办事员、到副科长、到科长、到分管局长、再到部门一把手,需逐级逐个汇报,部门的内部审查环节繁多,一个审批事项多的七八个科室、少的三四个科室进行审查,每一个环节都要汇报沟通,花费了申请办理审批事项的企业很大的人力、物力、精力。有的审批事项,需要一个部门审批完成后,才能交到下一个审批部门受理,一些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审批事项,经常互为前置条件,互相推诿扯皮。例如,要获得发改委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必须经规划局审批,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供用地规划条件”;要经国土资源局审批,出具“建设用地规划预审意见”;要经环保局审批,出具“环保立项意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要经水利局审批,出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经消防支队审批,出具“消防安全评估审查意见”;要经地震局审批,出具“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报告”和“地震监测环境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报告”;要经人防办审批,出具“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批准文件”;要经国安局审批,出具“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要经文物局审批,出具“大中型基本建设文物调查报告”等等。再加上一些审批事项必须有中介组织的认证、评估等,可以说审批环节繁杂、审批材料众多、审批时间冗长。从调查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粗略统计,从招拍挂拿到土地到各种证件手续齐全,具备开工和预售条件,要经过20多个部门单位层层审批,加盖36枚269次公章。不少房地产开发项目申办审批手续,从拿地到开工,至少需要一年半以上的时间。

 

  (三)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组织缺乏有效规范和监管。在办理行政审批时,有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要提供中介组织作出的“环评、安评、能评、雷评、震评、水评、图审”等报告、文书,没有这些中介组织出具的评估、认证结论、报告,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还有一些挂靠职能部门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公共服务单位,如自来水、供电、燃气、供暖、通讯及城建系统一些单位,强制要求使用本单位的施工、测绘队伍,由于独家垄断经营,业务繁忙,企业要排队等待。据统计,许多行政审批部门都有下属的事业性质或企业性质的中介组织。如:建设局有下属的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咨询中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建设职工培训中心、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筑设计研究院;规划局有下属的城市建设规划服务中心、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勘察院、测绘研究院;房管局有下属的房产交易中心、房地产勘察测绘中心、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国土局有下属的土地测绘队、土地登记事务所、土地交易中心;水利局有下属的水利勘测设计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水文水资源勘测公司;质监局有下属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技术监督情报所、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质量技术服务中心;地震局有下属的地震工程研究院、地震安评工程研究院;气象局有下属的雷电防护有限公司、防雷中心;环保局有下属的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安监局有下属的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化学品安全评价中心、安全环境设计咨询公司;消防支队有下属的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消防安全评估中心;经信委有下属的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等。由于这些中介组织要为行政审批提供必需的评估、评价报告、手续,又与行政审批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致使在中介组织提供服务方面存在着行政审批部门利用行政手段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行政审批部门将自身工作职能违法转交中介组织办理、行政审批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中介组织兼职或通过其他方式在中介组织领取报酬、行政审批部门将中介组织作为本单位“小金库”、利用其他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在中介组织报销单位或个人费用、行政审批部门故意设置外地中介组织进入当地服务市场的附加条件,干扰阻挠外地中介组织进入当地开展业务等不良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行政审批工作公正、公平、规范、有序开展。

 

  (四)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存在着收费乱、收费多、收费重的问题。例如,某市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账目、交费票据进行了调查统计,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后不到半年,就已经有20家部门单位向企业收费23项。总金额为1178.15万元,其中基金32.41万元,占2.75%;行政性收费64.5万元,占5.48%;事业性收费95万元,占8.06%;经营服务性收费986.24万元,占83.71%。其中,不规范收费3项,金额39.59万元。另据对某工业企业财务账目、缴费票据的统计,2008年至2011年期间,共有13家单位收取费用10项、金额174.72万元,其中行政性收费10.8万元,占6.18%;经营服务性收费163.92万元,占93.82%。其中,不规范收费2项、金额21.82万元。一些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存在大量不规范收费的现象。如规划、建设、房管、环保、气象、地震系统的部分事业单位、中介组织都或多或少依附行政权力开展服务,有的还带有某些垄断性、强制性。企业反映,建设系统有的单位强行收取外地施工企业押金;一些挂靠职能部门的行业协会,如个体私营协会,借登记、年检、验证之机搭车收取会费;有的金融服务单位在贷款时收取咨询费。还有一些部门只收费、不服务。如某些企业反映,消防部门收取消防费用后,从未上门服务过。有的单位人员随便围着厂区和设备转一圈,就收取各项检测费用,甚至向企业索取服务费。

 

  (五)行政审批没有形成一套统一规范、有序的工作标准和体系。从机构设置看,有的省成立了省级政务(审批)服务中心,有的省没有成立。特别是没有成立省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省,其许多省直行政审批部门,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中央、省文件规定,把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没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审批运行模式,办理审批事项,仍然是各处室各自办理各自的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下级部门上报审批事项或企业申请行政审批事项,还必须按《行政许可法》颁布前的老审批流程办理审批事项,甚至有些省直部门根本不遵守法定办理时限,下级部门和企业普遍反映到省直部门办理审批事项时间长、服务差、审批难。这就直接导致一些中央、省垂直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拒不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不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不进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不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如,某市银监分局提出其不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主要原因是“银监会对行政许可工作有严格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不同的银行机构由不同的监管科负责行政许可工作,无法集中办理。”这种说法不但错误,而且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即使该市银监局不进驻审批大厅,也必须把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一个科室,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有的市、有的县区虽然成立了政务(审批)服务中心,但市与县区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甚至连业务指导关系都没有,上下互不联系,互不沟通。县区政务(审批)服务中心之间,政务(审批)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的规格、性质、职责、功能不一样,给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带来许多困难和不便。从审批事项清理看,市与市之间(有立法权的市除外)、县与县之间,如果从法律法规设定,必须依法取消、废止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来衡量判断,保留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从数量上不应该有太多的差距。但是,从各市实际清理公布的结果看,即使是同一个省的市与市之间、同一个市的县区之间,清理保留的审批项目数量相差很大,有的保留的审批事项100多项,有的保留的200多项,有的300、400、500、600多项等。同样的审批事项办理的流程、承诺办结的时限相差很大。有的地方在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受理、审查、发证一个环节即办理完毕;有的地方除在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受理外,还需经部门后方多个科室审查,现场勘验,层层签批,必须经过十几个审批环节才能完成。相同的审批事项,在不同的市部门之间、不同的县部门之间办理时,法定审批时限是20天,有的承诺15天、有的承诺10天、有的承诺5天、有的承诺1天即可办理完毕。一些行政审批部门规定行政审批的要件、标准相差很大。有的让企业和群众提供不必要的材料、证件,有的要求重复提供,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各级政务(审批)服务中心进驻的审批服务部门多少不一、工作人员多少不一、进驻事项多少不一、进驻流程多少不一。从使用、运行的行政审批系统看,各地、各级、各行政审批部门使用的行政审批软件、硬件不统一,各自投资、各自研发、各自建设,既造成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浪费了资金、资源,又导致了审批系统版本不一致、系统不一致、内容不一致、接口不一致,直接造成省、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上下之间、中心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无法连接、无法传递,严重影响了行政审批服务的效率、质量。

 

  (六)一些部门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报等现象。目前,许多地方、许多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仍然不执行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去一趟根本办不成事,需要企业提交的材料故意不一次说清,要多次跑、多次找,必须请客送礼才能获得审批手续。还有的审批工作人员借审批之机向企业和群众索取索要财物、好处。有的让企业结算费用,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投资环境,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严重损害了企业和群众利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只有下决心彻底治理,彻底根除行政审批腐败,才能为企业和群众带来便利,才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破除障碍,才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和政权稳固。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党委、政府一把手重视不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涉及我国各级政治体制,特别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程,是对行政机关自身进行的核心利益即权力的改革,是根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力谋取利益的“割肉”行动,许多部门、许多工作人员把住手中的权力不肯松手,这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下决心,亲自抓,彻底改。但是,许多地方的党政一把手工作的重心是抓经济发展,抓GDP数字增长,抓看得见、摸得着、见效快的政绩,忽视了抓经济发展环境,忽视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忽视了真正树立为群众、为企业服务的理念,导致了许多部门的领导思想观念落后,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水平较差。

 

  (二)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贯彻落实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3年8月2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党中央、国务院也多次下发重要文件,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文件,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监督保障措施等提出了非常明确具体的意见。但是,许多地方、许多部门,没有深入学习法律法规、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也没有哪些部门监督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是否真正得到落实,从而造成了一些地方、一些部门随意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随意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随意违法增加行政审批环节,随意违反行政审批时限等现象经常发生、随处可见,而对这些违反行政许可法律的行为,却没有部门主动给予及时纠正和追究责任。

 

  (三)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业务差、水平低。行政许可法律条文本身就比较抽象难懂,行政审批工作本身也具有很严格的法律法规要求,这就需要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法律知识,依法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但是,据调查,许多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同志,不熟悉行政许可法,不知道如何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有的连什么叫行政许可、什么叫非行政许可审批都不知道、都区分不了,有的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本不懂行政审批,却主管、分管行政审批工作,仍然靠拍脑袋去审批,又怎么能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呢?

 

  (四)缺少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行政许可法》是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约束和规范,而在行政审批实际工作中,不仅仅只是行政许可,还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包括公共服务、包括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等。特别是从中央到地方、到各个部门,所提到的都是行政审批工作,并不单说行政许可工作,那么行政审批工作如何去规范?无论是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环节的规范、行政审批时限的压缩、行政审批签批权的委托下放,还是政务(审批)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机构规格、职责职能、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中心建设、内部管理、上下级衔接等,直到现在都没有形成一整套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导致了目前各地普遍存在行政审批工作混乱、不协调、不一致、不规范的现象。

 

  三、对策和建议

 

  (一)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规范体系。省、市、县都应建立政务服务中心,乡镇应建立便民服务中心,行政村、居委会应建立便民服务室或明确便民服务代办人,要统一中心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进驻部门,统一进驻办理事项,统一运行模式。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要统一规格,统一编制,统一职责,统一财政保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要统一清理依据,统一主体,统一范围,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统一格式。同一行政审批事项要统一名称,统一流程,统一办理时限。行政审批服务系统,要统一软件,统一标准,统一模式,统一规程,能够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纵向、同级部门之间横向互联互通,能够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及联网核查各项行政审批服务功能。

 

  (二)要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工作。《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工作的法律依据。我国改革开放从1979年开始,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奋斗,从当时全国GDP仅4038.2亿元,面临经济崩溃的局面,发展到去年GDP达到了51.9万亿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体制改革非常成功。但是,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特别是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少,步伐小,进展慢,已成为了阻碍经济社会继续向前发展的严重屏障。《行政许可法》已颁布十多年,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工作却迟迟没有开展,现在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候。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工作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就是将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各内部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能,包括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都集中到该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然后将该机构整建制全部进驻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同级政府所有行政审批部门全部进驻同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因场地、设施原因不能进驻的可以设立分中心)。然后将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同级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行使本级政府所有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职能全部划归同级政务服务中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机构,可以叫行政审批办公室,也可以叫行政审批局,除行政审批办公室(局)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与原部门脱钩,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局)统一管理,并将各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作为行政审批办公室(局)的内部处室,在人、财、物各方面全部划归行政审批办公室(局)管理。真正实现“中心之外无审批。”如果实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就为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如某市国土资源局,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共8个,将8个科室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科室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后,另外7个科室就没有了行政审批职能,就可以大幅度精简部门内设机构,同时又可以大幅度精简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此,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工作,不但能增强政务公开透明度,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从根本上转变政府和部门工作作风,而且还能为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找到突破口、切入点,推动各级全面开展行政体制改革。

 

  (三)要建立健全与行政审批服务相配套的法规制度。要建立行政审批设定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实施评估制度、委托审批制度、审批主体制度、书面委托、间接申请制度、审批材料提交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审批承诺期限制度、审批听证制度、咨询公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实施和结果透明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赖保护制度、联合办理制度、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建立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能够长期依法、规范、优质、高效开展。

 

  (四)要实行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准入机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审批工作的优劣、好坏。要实行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准入制度,除具有公务员身份以外,从事行政审批工作,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廉洁从政素养、本部门窗口专业技术素质、电子审批业务素质,特别是还要熟练掌握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对审批工作人员要提出统一的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工作要求,通过严格考试等选拔程序,颁发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资格证。切实把那些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选拔到行政审批岗位,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审批队伍。

 

  (五)要认真清理规范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组织。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加强规范中介组织服务工作,集中清理规范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相关联、与行政审批相关联、与经济发展相关联的中介服务组织,理顺行业主管部门与中介组织的关系。要重点清理涉及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如“环评、安评、能评、雷评、震评、水评、图审”等中介服务组织。凡是属于行政机关下属的、挂靠的或有其他联系的中介组织,不论是全额拨款、自收自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性质的组织,都必须与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切实做到财务独立、人员分开,转变职能,走向市场。各级纪委监察、编制、检察、财政、审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收入、支出、人员等情况进行彻底调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中介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议尽快制定《中介组织法》或《中介组织管理条例》,依法规范中介组织的服务职能、服务标准、服务规范、服务收费、法律责任等,实现对中介组织依法管理。

 

  (六)要严格规范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各种收费。要逐步取消行政审批收费。行政审批部门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不应收取任何费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涉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项目和标准,要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和备案制度。涉企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执业范围,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严禁行政审批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经营服务性单位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收费;严禁经营服务性单位将经营性服务挂靠到行政审批部门的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和社团会费,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集中进行公开。各类涉企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等形式,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格式公示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增强收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涉企执收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不公开、政策不透明、标准不落实,擅自多收费、乱收费的违规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并严肃依法查处。

 

  (七)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首长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要加强财政、编制等方面对政务服务中心的保障。要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的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等,加大考核分值权重,树立优化政务服务的正确导向。对优化政务服务的各项工作,每年年底党委、政府要统一组织考核验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严格组织考核验收,逐一考核各项方案落实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创优、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过程监察。要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坚决避免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流于形式,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扎实成效,为我国的经济社会继续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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