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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保障

2014-07-15   来源:中国网   作者:   参与人数:190人   评论:
        


          王雅琴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不进行深入全面的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难以真正实现。诉权与审判权行使的形式,虽然属于程序问题,但却是诉权与审判权有效行使的重要保障。如何设置其行使的程序与形式,关系到所涉实体权利(力)的真正实现,也关系着上述“目标”能否真正实现。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开向社会阐明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总体思路、涉及领域、主要改革措施等。《人民法院第五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和运行体系这一重要目标,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显而易见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之第九条“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决定中的第(32)、(33)项任务的具体落实。

该第(32)项决定的目标是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第(33)项决定的目标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在许多方面的实质动作引起了世人的广泛关注。其中最让社会关注的是法官职权的配置与行使。这关系到司法权能否切合实际地去地方化、行政化问题。严格地讲,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具有国家性、统一性、法律性,不应附上地方色彩,不应受到来自行政权的干预。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依据宪法规定和宪法性法律规定,系审判监督关系,具体审判权的行使亦不应受到来自上级法院的干扰。我国《宪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地方化、地方干涉、行政干涉却已经困扰了我国司法多年,特别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干扰不断。因此,法官职权的配置与运行机制的改革,便成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和标志,因而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说到法官职权的配置与运行机制,离不开法官的管理体制改革,因为管理体制如何必然会对法官职权的行使模式造成影响或者制约,同样也是法官职权运行机制的保障。因此,法官的定位、职权的配置与运行机制改革,必然要辅以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是法官地位、职业方面的保障。不过,这次涉及法官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的改革,最耀眼的亮点当属于审判权责任制的建立。建立审判责任制,首要的问题就是要解决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只有让作为案件的审理者法官或者合议庭,能够独立做出裁判,成为真正的审理案件的裁判者,才能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裁判案件过程中,能够影响法官的,应当是通过证据和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也只有在保证这种相对独立的条件下,才能让法官独立地对其做出的裁判负责,在司法审判领域实现权责统一原则。如果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不断有来自地方、行政或者上级行政领导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干扰,所谓审判权责任制就难以实际建立起来:一方面对于法官不够公平,法官难以安心审判职业;另一方面追责难以实际执行,影响司法的公正、权威。

要使法官权责一致,必须完善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办案机制、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机制以及制约监督机制。这也是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过程中的组织制度保障。从形式上看,必须改革现行裁判文书签发机制,包括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主审法官独任审理不同于合议庭合议审理。根据现行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一般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等,或者当事人约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等类案件。

这类案件如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则由主审法官独任审判。根据《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长、庭长签发,贯彻的正是“由审理者裁判”的精神,也便于贯彻“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负责制。正所谓“审者必判、判者必审”。换言之,院长、庭长不再签发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就是要主审法官独任审理,独任裁判。如果主审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仍要由院长、庭长签发,其实质并非“独任审判”,有违独任审理的法理和法律规定,也不便于审判权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有人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概括为三个方面内容的统一,即(1)基于法官个人的职业保障;(2)办案责任制(“审”、“判”合一);(3)司法公开(公开裁判文书等)。院长、庭长不再签发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即是“审”“判”合一的具体体现,也是审判权责任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建立审判权责任制的必然要求。

其实,这一改革对能够进行独任审判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与法官个人履行职权、审判即终身负责相对应,要求专业化的职业保障,包括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作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中的审判长。同时,也有利于院长、庭长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那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判上,从全局上监督、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当然,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责任制与院长、庭长以及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如何做到并确保这些监督机制的依法运行、确保监督到位、不越位,使监督机制确实能够发挥确保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办案,还须以配套的改革及其有效的改革措施相协之。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明晰责任,完善监督,是确保审判者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应当认识到,改革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符合中国国情,积极探索,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想彻底解决司法领域中现行的内部层层审批、办案权责不明等各种问题,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还需要一系列的具体落实措施和方案。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解读《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时所表示的:“四五改革纲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配套推出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改革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科学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做到每项改革任务都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完成。我们期望着通过深化司法改革,推动我国司法领域真正建立起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司法权的公正、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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