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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需要拿掉的“四大腻烦”

2014-07-18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任翕张    参与人数:284人   评论:
        


          对于司法体制改革,专家、学者、检察官、法官以及诸多有话语权、没话语权的人一直在谈论应该怎么去改革,怎么去改革才让大家觉得舒爽,怎么去改革才能让制约司法体制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东西逐渐减少,这种从积极构建的角度去设想,当然无可厚非,也是寻在司法前进道路的明灯。当大家都在谈论应该怎么去改革的时候,我们是否回头想想,为什么我们干得好好的,要改革呢?那些是现在的司法体制不那么需要的?什么东西才是让我们最为腻烦的?

作为一名公诉人,对于司法改革,我的期待是什么?或者说对于司法体制改革,我希望那些腻烦的事情,可以远离,最少不要出现的频率那么高,腻烦承办人的时候不要那么多!

第一,“审批大山”。对案件的层层的审批,当然是让承办人腻烦的,审批人也未必不腻烦!几百、几千个案件甚至上万个案件,最终汇集到一个闸口,需要一个人签字,才能“水到渠成”,无论是出于权力制约的考虑,还是出于案件质量把关的需要,亦或是彰显最后把关人、拍板人的权威,审批的层级过多,是让人腻烦的。审批的层级过多在每一个检察院都是存在的,而且越是级别高的检察院,审批的环节越多,一个办案环节下来,总得那么个把星期甚至几个星期的审批时间,碰上需要上检委会的,还得再等上一段时间。事实在,在一些基层检察院,经常由于最后审批人,通常的主管检察长工作繁忙、出差、会议、接待等办案外工作的时间挤占,大量案件只能压着,只能等着审批“老大”抽出时间集中审批签字,而“老大”一有时间,就被案山案海包围着,这种高强度、集中式的工作量,能保证“老大”审批的质量?“老大”在审批上是否也存在走形式?

第二、“流水作业”。生活中的案件,无疑都是各不相同的,然而办了几年案子之后,渐渐就有“流水作业”的感觉,为什么呢?除了案件类型,工作内容、层报手续的固定化。最让承办人感觉是在“流水线”上的,是对于案件的特殊性根本没有发言权,自己能做的仅仅是一些流水线上的作业。比如,承办人根据自己对于案情、嫌疑人态度、嫌疑人家庭情况、赔偿情况、案件的特殊点等等的深入了解,觉得某个嫌疑人可以做相对不起诉,但是由于这种权利往往不是承办人一个人能决定的,也不是承办人的上级领导能决定的,是需要主管检察长,以及主管检察长之外的那些检察长同意的,本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为了防止权利被滥用,设置了太多的程序,以至于一个好的制度很多时候成为了摆设,最了解的人,以至于很多轻微的刑事案件根本不能适用最合适的方式去处理,这当然极大地打消了承办人的执法积极性,感觉自己没有一点私心的正义感,或者在具体案件上的拍板权根本体现不出来,不是在发挥主观能动性执法办案,而是在“流水作业”,这当然是让人腻烦的。

第三、“千篇一律”。执法办案的日益规范化、具体化当然是很好的,但是也导致了一种让人腻烦“千篇一律”,比如案件都需要写审查报告、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都需要提审、需要装订卷宗等,无论是一个事实再清楚不过、一点争议也没有的交通肇事案,还是一个卷宗几百册的非法集资案,可能都得把一些相同的程序走完,才能案结事了。如果案件少,倒也“没什么”,可人案矛盾特别突出的话,可能就“有什么”了,根据相关分析,一个承办人一年办理五十个案件是合理的,要是多了,必然给承办人造成巨大的压力,压力之下,难保质量,现实中,很多基层检察院的承办人一年办理两三百个案件很正常,不处于办案一线的人,根本无法理解这种压力的巨大,也根本无法理解在工作中,做了多少“没必要却必须要”的事情。这么大的压力,要是还那么拘于形式、那么“千篇一律”,恐怕不利于承办人把最主要的精力集中于最重要的事情。

第四、“狼狈为奸”。这是个贬义词,用在这里本不合适,但是形象、生动。之所以“狼狈为奸”,是因为有些案件被人打招呼了,甚至有人在案件中想做点动作,而承办人可能被动的配合,甚至可能被忽悠!因为承办人对一些案件的话语权有限,对于一些案件必须例行经过领导的审批,要是领导“觉得某些地方认定有误”,在他权力、经验、淫威以及忽悠的连番发力之下,承办人没准对自己的意见、对自己的办案水平产生怀疑,觉得领导的意见还是正确的。哪怕觉得领导的意见不对,在这么一种工作机制下,敢于“唱反调“的又能有几个呢?所以领导一旦利用某些程序来做一些勾当,承办人恐怕只能被动参与其中,所以用“狼狈为奸”也没有什么不妥的。为什么自己办理的案件,不能充分体现自己的意志?而可能存在漏洞,被人“苟且”其中,这些当然是让承办人腻烦的,是需要堵塞漏洞,谋求制度改变的。

司法改革的路途任重道远,要改变一些陋习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通过司法体制改革要拿掉上述“四大腻烦”,也非一朝一夕。事实上,在很多法治发达到让人觉得“月亮更圆”的国家,也存在这样类似的问题。有权力的行使,就必须有制约的力量,有制约的力量并非都导致的是权利监督的正能量,也会导致流程下的繁琐、枯燥、纰漏等等。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地发现问题,不断地改革机制,不断完善制度,尽最大力在我们能做的范围内做到更好,这就是我们追求的,也是我们对司法改革的期许。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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