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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恩树:律协修规“谨言慎行”?

2014-07-24   来源:《财经》杂志   作者:李恩树   参与人数:264人   评论:
        


          律师圈最近不平静,两份目前正在部分省、市律师协会征求意见的修规草案引起了业内的讨论。这两份草案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行为规范》草案和《处分规则》草案)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导,旨在对律师言行作出调整的两份草案,相较于现行制度,作出了大刀阔斧的修改。草案对外征求意见的时间节点,与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全国律协制定下发《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相近。后两份文件对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

《财经》记者从全国律协人士处获得《行为规范》草案,草案介绍此番修订缘于“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近年来,律师执业活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律师不重视职业道德、诚信意识缺失,在执业中不依法履责、不尽责服务,有的律师不遵守保密义务,个别律师甚至触碰挑战法律底线,少数律师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等,《行为规范》则是对此的配套,从原有的69条增至105条,“全面地体现了应当予以处分的各类违规执业行为和应给予的处分措施”。

综观草案,律师的行为被规范的同时,有不少要求律师“谨言慎行”的措施,包括限制网上评论权,禁止在案件审结前对外公开案件,参加社会活动的行为要受到制约等。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诸多律师认为,律师群体水平确实参差不齐,律师行为应受到规范,不过草案新规“矫枉过正”。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甫撰文认为,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遍应用,伴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变,正在施行的《行为规范》和《处分规则》确有修订的必要,但在意见稿中,“律师监督、批评、申诉、控告权几近被剥夺”。

律师言行边界该如何界定,尺度该如何平衡,是制度设计者面对的最大难题。

修规背景

“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执行情况来看,现行的规定都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是不够科学、不够细化的问题,一些则完全没有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教授王进喜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

现行《行为规范》由全国律协于2004320日审议通过试行,并在20091227日再次修订实施。《处分规则》是全国律协根据1996年实施的《律师法》于2004年制定,至今已经试行十年。

对于近年来执业突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说明认为,现行《行为规范》未能进行有效规制。因此,修改《行为规范》势在必行。

《处分规则》草案在修订说明中称,许多原有内容与20086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和司法部201047日修订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不相适应,也不能反映修订后《律师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违法处罚方面的调整和完善。实际上,早在200711月初,全国律协正式启动《处分规则》的修订工作,做了大量调研、组织论证工作,广泛听取地方律师协会以及律师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全国律协规则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共同组成了修规小组,于20128月初形成了修订稿初稿。

2012810日,全国律协纪律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修订初稿进行了讨论。2013116日,全国律协纪律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听取了北京、天津、福建、云南、河北等律师协会对修订初稿的反馈意见后形成文字稿送司法部律公司、法制司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了律公司、法制司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小组再次修改形成目前的修订草案。

对于律师执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后形成的两份草案全都进行了规制。目前正处于在部分省、市律师协会征求意见中,不同意见因此发声。

“谨言慎行”

被议论最多的,是两份草案中律师“谨言慎行”的相关内容。《行为规范》草案在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准则”中增补律师的“谨言慎行”义务,即“律师应当谨言慎行,客观公正谨慎司法评论,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细节的表述是,“律师不得以发表公开信、串联煽动示威、鼓动助推舆论炒作等不正当方式,向办案机关施压,影响办案机关依法办理案件。”

对律师“谨慎司法评论”的表述散见于多个章节中,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中以单节的形式规定了客观公正谨慎司法评论。其中明确规定,律师不得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或者贬损、诋毁、诽谤、污蔑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

《行为规范》草案的第85条也规定,律师“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以及攻击、诋毁我国司法制度、政治制度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以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或者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不恰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

条文中提到的“聚集、围观、声援”等行为在司法现实中并不陌生。广西北海案、贵州小河案、平度拆迁案等重大标志性案件中,都可以看到律师们“抱团”的身影。比如广西北海案,律师们即是通过互联网揭露案情。最终案件被撤销,律师及证人皆获自由。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兴起,律师们发声的领域更为广阔。例如,王甫自办网站“我辩护”,常发表对热点案件和所代理案件的看法。为了维护网站,他甚至专门雇了几个人打理。

“其实,这些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没有律师想通过网络评论造势的办法赢得公正,但现实中存在的诸多司法不公问题,使得律师只有通过网络舆论才能发出声音。”王甫说。诸多接受采访的律师解释这种无奈的现实困境:由于在司法活动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使律师群体急于寻找衡平,抱团、围观、声援、死磕等都是对应的方式。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石宇辰律师认为,要求谨慎评论的表述并没有问题,作为律师说话当然要尊重事实和证据,服从法律,关键是如何去认定“过激”或者“不当”,谁才有权力去处罚。

《行为规范》草案还以单节的形式增加了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其中规定,“不得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案件审结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辩护、代理意见,或者向第三人泄露案卷信息。”

在全国律协任职的一位律师对此有不同意见,他认为,诉讼活动中,各方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不能一边让律师噤声,另一边公、检、法却可以公开案件,去年的“网络打谣”系列案件,公安侦查过程中媒体得以参与报道;薄熙来案的审理,主审法院还进行了详细的微博直播。

这些事件推动了司法公开,“但规矩应该是一样的,除非各方都噤声,否则对律师而言,并不公平。”这位律师认为,“这也有违司法公开的趋势。”

石宇辰律师认为,新闻公开并不应该以是什么结果为目的,应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法律规定了某些案件情况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论律师还是检察官、法官都应该遵守。但是,不涉及这些法律规定的事实在经过庭审公开后,就不涉及保密问题。当然在此之前公开的,应该追究。

草案还要求律师“不得发起、参与、支持与律师职责、身份不符、影响律师社会形象的组织及其活动”。《行为规范》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律师和法庭的关系,以单节的形式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尊重法官、仲裁员,服从法官、仲裁员的指挥,不得以违反法庭、仲裁庭纪律、当庭拒绝辩护或未经许可擅自退庭等不当方式扰乱庭审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此前发生的事例是,在河南一起打黑案中,庭内十多名辩护律师集体离席,表达对于合议庭未休庭合议直接宣判的不满。

谁来惩戒

与《行为规范》草案配套的,是《处分规则》的修订。修订说明称,现行的处分规则处分手段较少,除去很少使用的取消会员资格,只有三种处分措施,无法对纷繁复杂的违规行为做出恰当区分和处理。因此,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纪律处分的种类,增加了警告和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1年的处分种类,并规定“律师协会决定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的,可以并处接受专门培训或者限期整改”,使得处分种类更加丰富,适用起来也更加灵活和有可操作性。

同时,《处分规则》草案对《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各项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归纳吸收,“全面地体现了应当予以处分的各类违规执业行为和应给予的处分措施”。

现行《处分规则》仅69条,《处分规则》草案增至105条。对于条文中的“中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许多律师表示不理解其法理及如何操作。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律师认为,由于律师并非自愿加入律协,是按《律师法》强制规定加入,“如果仅仅是中止或者取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很多律师恐怕求之不得”。

《处分规则》草案也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比如律师携领家属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在押犯,此前一度未有明确细致规定,各地政策不一,现在草案一律视以违规。

律师们的网上评论行为,是此次《处分规则》草案修订的重点,以单节形式进行了认定和列举。比如“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攻击、诋毁我国司法制度、政治制度和中央重大决策言论,影响恶劣的”“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的”等,都被认定为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1年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律师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评论,应当符合律师的专业形象,体现律师行业的严谨精神,对于不当言论和非法行为必须加以约束和规范。”修订说明称。

《处分规则》草案中增加的一个新机构引起了业内关注。据第六条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由优秀律师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优秀工作人员以及法学专家等组成的惩戒工作指导委员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对地方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现行的律协惩戒机构由全国律协的纪律委员会和地方律协的惩戒委员会构成,全国律协纪律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各级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地方律协的惩戒委员会则负责具体处分实施。

上述规定提及的“惩戒工作指导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的职能重合,今后前者是否会将后者取而代之尚不得而知,引起争议的不是机构职能,而是机构成员。惩戒工作指导委员会将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纳入其中,参与律师的惩戒工作。

“律协是行业自治机构,由其他部门尤其是与在制度设计上处于对立面上的机构参加到惩戒指导工作中是欠考虑的。因为立场决定观点,作为律师很难让处于对立立场的部门完全满意和赞成。”石宇辰认为,律师的惩戒还是应该由行业自律部门来进行比较合适。

言行边界

正在征求意见的两份草案对刑辩律师影响很大。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介绍,收到许多律师的反映。部分律师称,“如果按两份草案执行,刑辩律师将不敢说话,不敢做事。”

王进喜教授介绍,当前国内对律师管理采取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因此,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就律师的职业规范和惩戒,均有相关规定。从2007年《律师法》修改的情况来看,导向是加强律师协会的管理,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囿于体制等原因,律师协会的管理并没有得到显著改观。“《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有权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协会制定这些规定,源于法律的授权,是代表国家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

实际上,近些年随着《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律师的身份概念正在愈发清晰,其权利义务、职责担当也更加明确。

曾做过检察官、做刑辩律师多年的石宇辰对近年来律师管理的变化感触颇深:“律师系统内部管理更加严格、细致,规范越来越细腻、明确,行为约束越来越多,一般性维权权利呈现萎缩态势。”

虽然管理渐趋细致,但对于律师的言行边界从未有定论。比如,在北京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七名代理律师受到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其中涉及“不当披露案件信息”“贬损同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等,事后,一名律师不服申请复查,但被驳回。这一事件引发了案外关于律师言行边界的大讨论,不服处分的律师认为自己“做了律师应该做的事”,支持处分者则认为,律师越界透露当事人信息,处分合情合理。

2004年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判决前,承办律师不能通过传媒或者在公开场合发表任何可能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但2011年修规时,该条文被删掉。如今,规定再修,该条款以专章专节的形式出现。

王进喜认为,整个律师行业在当前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还不容乐观,但是应当意识到,发挥律师的作用,不是放任、放纵律师,而是应当对律师的职业行为加以科学规范。在规范律师职业行为时,也应当考虑大的法治环境存在的问题。

“律师的职业言论,并非一概限制为好。”王进喜举例说,在有关机关和个人不当披露有关案情,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情况下,律师有权通过合理必需的宣传手段,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甫对修规中的限制性内容表示了深切担忧,“律师权利受损,办案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继而影响到律师的业务收入,但律师被砍一棵树,公民损失一片林。该意见稿最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权利。”

来源:《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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