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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平反能否坐实赵志红罪行

2015-01-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马建红   参与人数:173人   评论:
        


    呼格吉勒图案疑似真凶赵志红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1月5日起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故意杀人、强奸罪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审理,是否能揭开呼格吉勒图案中死亡女子被害真相?

关涉生命及司法正义的重审

2014年的岁末和2015年的年初,对一起陈案的两个“凶手”的重审备受世人瞩目。该案就是早已为人们所熟知的“4·9”女尸案。

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对该案的关注与关切。对呼格案宣判时,在记者们的“包围圈儿”中,内蒙古高院副院长表达着歉意,呼格的父母亲人们表情复杂地听取无罪判决,当他们到呼格坟头烧那纸迟来的文书时,又有大批记者与他们相随;赵志红案件开审之际,大清早即有媒体人在呼市中院门前守候,另辟蹊径的记者则去赵志红的父母家挖掘所谓的新闻。同时,对于赵志红案的预判也在“做”出,有人认为呼格案的平反即可坐实赵志红的罪行,对赵志红“不杀不可以平民愤”;也有人分析其主动交代“4·9”案应该成为其减轻处罚的理由,等等。更有对赵志红希望“成名”的心理分析和内蒙古高院内部对呼格案平反时两种声音“对峙”的“深度”报道。

毋庸讳言,由于该案关涉人的生命及司法的正义等重大问题,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自是当然。只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之前,均应视其为无罪,在赵志红案还未经法庭审判之前,舆论就对其作出各种“预判”,这种过度的关注与关切,是否会给承办赵案的法官太多太大压力,在纠正呼格冤案的同时,不经意地导致另一起冤案的发生?呼格案留给人们的反思,理当包括这个层面。

锻造真正经得起考验的“铁案”

相较于手握行政大权的当政者来说,法官每天面对和审理的都是“个案”,尤其在离婚类案件中更不乏婆婆妈妈鸡毛蒜皮的“细事”纠纷,似乎是个“小官”。然而法官绝对不“小”,因为每一个判决的完成,他都发挥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当事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有责或无责的判决出自法官;法官对刑事被告人真有生杀予夺之权,在有期徒刑的裁量方面,法官能决定你丧失的自由是一个365天还是两个365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时财产损失比例的分配等等,所有这一切都在“小”法官的“大”笔一挥间。

比如在呼格这一“个案”中,他的生命还未绽放,就因为一纸判决而在十八岁上戛然终止,呼格的父母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还要为冤案的平反长年奔波,他们向记者展示的一沓沓票中,承载着怎样的无助、辛酸和绝望。对于法官来说,做出当年那一纸判决时,或许只是诸多工作日中处理的一件“公事”,而对于呼格及其家人,则由于它而完全改变了生命和生活的轨迹,其案后续的发展还影响到了世人对司法公平的看法。因此之故,法官必须慎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筑牢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几年确曾发生了几起令人瞠目的冤案,如因“亡者归来”而平反的佘祥林、赵作海案,因“真凶认领”而悬疑的呼格吉勒图、聂树斌案,案件一经披露,对法官铺天盖地的指责和谩骂即如潮水般袭来。然而,从已有的报道中,我们并没有发现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有徇私枉法的情节,那么,冤狱的发生应该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在。笔者以为,给他们多一点时间和空间,让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有一个理性慎思的司法生态环境,或许会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从时间上来看,呼格案从案发到最后被执行死刑,只有短短的两个月就走完了所有“程序”;而在现在仍在复查的聂树斌案中,从其1995年3月3日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到4月27日聂树斌被枪决,也是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就走完了从一审到二审终审的所有“程序”,体现了当时“严打”期间的“从快”特色。可以肯定,假如允许有一段时间的“沉淀”,法官或许会注意到案中的疑点,或许会有新的证据被“发现”或“真凶现身”,那么这样的人间悲剧就有可能避免。

其实在我国自古即有慎刑恤刑的传统,在曹魏时期即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即奏请皇帝批准死刑执行判决。另外,我国很早就形成了秋冬行刑制度,即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来临以前执行,在清代还发展出“秋审”,在充分考虑案情的基础上,作出合乎法理人情的裁决。这两项制度或出于皇帝对司法干预权力的加强,或源于“顺天行诛”的天人感应理论,但在客观上却都起到了少杀慎杀的作用。我们在此并不是主张要恢复这些已失去表面价值的制度,而是要复兴这种重视民命的情怀。死者不可复生,与人的生命相比,破案、审案的绩效应该永远排在最后,给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宽裕的时间,才有可能锻造真正的经得起考验的“铁案”。

公正判决不应受“外力”驱使

“空间”是一个抽象的考量。具体而言,司法的公正源于法官不受任何外力影响的不偏不倚的居中裁判,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作的“空间”却要小得多。比如说赵作海案中来自政法委的“协调”,佘祥林案中“受害者”家属的上访及群众的签名,还有普遍存在的对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礼节性”的尊重,使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变成了配合着置人于死地的“程序”。另外,在网络时代网民对案件的预判,也会变成一种看得见的“民愤”,裹挟着法官作出顺应“民意”的判决,在云南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童案中,立志要“顶住压力,树立标杆”的云南高院,在舆论面前顷刻之间倒地即是一例。

其实,在每一个个案中,只有法官才是最可能接近了解案件真相的人,只有他们才可能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确凿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法官并不是谁都可以当的,他需要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的智慧。在丹宁勋爵著名的《法律的未来》一书中,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说不可一世的詹姆斯国王曾想要过一下法官瘾,但当他听了诉讼双方的陈述时却非常窘迫,“只听一方陈述,我还很有把握,但两方都说,我就不知道哪方是对的了。”终于放弃了当一把法官的想法。试想一下,当我们仅仅依据片面报道中的一面之词就吵吵着要对犯罪分子“千刀万剐”之时,又是何等的轻狂和傲慢呢!

行文至此,突然想到,赵志红案正在审理期间,笔者的置喙不也是一种对法官审理空间的挤压吗?不过想到笔者的原意,仅在于希望审理赵案的法官能不受已宣判无罪的呼格案的影响,客观地审查赵案,尤其是“4·9”女尸案的证据,依据法律对赵志红作出公正的判决,也就释然了。毕竟,让人们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既包括呼格案,也当然地包括赵志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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