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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请勿“奔跑式执法”!

2015-07-01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丁海洋律师   参与人数:531人   评论:
        


法务之家特约供稿人:丁海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刑辩和电子商务法律业务。

最近,好几个警察朋友的微信、微博里看到“奔跑式执法”的相关话题。
江西省分宜县高岚派出所所长陈晟发微博三问人大:“一问是不是在街上遇上狂徒要绕道而行?二问是不是面对恶魔杀人时要与对方磋商协商,先回警局取枪再返回现场严阵以待或决一雌雄?三问是不是等悍匪祸害百姓刺中心脏后才能用枪击毙?”刚刚又看到一篇文章,说贵州警察张磊在看守所表示:后悔当初工作太拼命,觉得“不值得”。
这些文章大体内容都是:警察因执法行为遭到审判,所以警察以后遇事就得跑,免得受到法律追究。这种想法在广大民警中产生了共鸣,无疑是在宣泄一种不满情绪。实际上,这种不满情绪背后,并不是拔枪不拔枪的问题,而是体现了警察的一种心态。“奔跑式执法”反应了一种可怕的逻辑。本文只从警察心态的角度分析,“奔跑式执法”的深层系原因,另外再写文章论述。
警察,是一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可以说没有警察就没有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基层民警面临着工资低、压力大、非警务活动增加等诸多困境,这是客观事实。前阶段我写了《谁帮警察说句公道话》一文,这方面就不去过多评论了。仅就执法行为来讲,为什么在警察队伍里出现这么多怨气?贵州的张磊被审判,山西的王文军被审判,庆安警察李乐斌开枪遭质疑,这些事件严重影响警察的心态,就连央视白岩松节目里的措辞都能引起轩然大波,我看是不是有点过度敏感了!?君不见,美国警察因执法受审的案件也比比皆是吗?君不见美国电视节目主持人也在糟蹋奥巴马?哈尔滨警察齐新、刘力男打死人、长沙警察因停车争执暴打市民、乎格吉勒图被冤杀、女神探聂海芬办错案的时候,怎么未见这么多警察义愤填膺?如果发泄怨气也是有针对性的,那与选择性执法有什么区别呢?
张磊后悔当初工作太拼命。要我说啊,张磊你满足吧,起码你在看守所还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关照,你刑拘后弟弟张旭还能去看守所探视,换平民百姓,会有这样的探视机会吗?
我们整个民族都活在一个黑白世界里。评价一个人要么善,要么是恶;评价一个事物要么是好,要么是坏。难道就没有第三种可能吗?结论当然是有,但我们已经被惯性思维蒙住了眼睛。我们的指导思想是暴力革命、斗争哲学,而不像基督教世界宣扬的是爱与宽容,不像佛教世界宣扬的是一颗空悲的心。所以,就出现了“要么好人,要么坏人”的斗争逻辑。做事也会走极端,以前没枪,出现过被动局面,就拼命的要枪;现在有了枪,因为几个个案,又开始“奔跑式执法”。出现几个警察被杀、伤,就极力鼓吹“拔枪论”;君不见枪支管制正是从警察滥用枪支开始?社会有病,百姓吃枪子儿,这病能治好吗?“拔枪论”这种非黑即白、非左即右的逻辑什么时候能结束呢?
我们回到陈晟所长的“三问人大”上面来。我是旗帜鲜明的反对“奔跑式”执法的。谁告诉你在街上遇上狂徒要绕道而行了?谁认同面对恶魔杀人时要与对方磋商协商的逻辑了?又是谁说等悍匪祸害百姓刺中心脏后才能用枪击毙?这种质问说文明点叫抬杠,说粗点叫扯淡。警察该不该“奔跑”,与配不配枪、是否开枪没有关系。法律从来没有禁止警察配枪,但不意味着配枪了你就可以随便开枪。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徒,必须开枪,这一点没有人怀疑,关键是如何把握开枪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警察开枪的条件有相关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如何运用,那就是执法水平问题。别总说中国法制不健全,没有规定什么条件下可以或者不可以开枪。囿于立法技术的限制,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规定的事无巨细,立法必须保留一定的弹性,否则就没有自有裁量一说了。没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弄个机器人就好了,根本不需要执法者。如果一个执法者,不能自己去理解运用法律,按照立法精神去执法,不能相对准确的把握开枪的条件,那你就是精研法律不够。执法者不精研法律,怎么可能服务好人民呢?
很多人不服气,说你站着说话不腰疼,换你试试?我就不懂了,既然能把《刑法》规定的强奸罪解释成“戴套不算强奸”,能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解释成“48小时内安排你下周五会见”,怎么就不能自己去解释一下开枪的条件呢?何必“奔跑执法”呢?当然,曲解法律酿成祸患,就要为此付出代价。这主要看你是怀着一颗“斗争”的心,还是怀着一颗“爱与包容”的心去执法。
我的一个警察朋友(不是交警),他在巡逻的时候发现一司机涉嫌酒驾,于是上前拦住了车。打开车门,果然酒气熏天。这位警察朋友跟司机说:“把车钥匙给我,记下我的电话,赶紧滚蛋,明天找我取车”。诸位警察朋友们,对这种行为如何评价?我说他不是交警,不该管这个事儿。朋友说:“他是酒驾甚至醉驾,我消除了社会隐患,保护了他人也保护了司机;以后他再酒驾的时候,会想想曾经有一个警察,给过我一次机会”。此番理论,让我十分佩服他那颗善良的心。再举一例,曾经看过一个视频,一个“混球”面对警察执法,使用暴力,叫嚣着让警察开枪;无法控制局面的情况下,警察果真开枪了,但是对准的大腿。如果换成李乐斌,是不是毫不犹豫的一枪击中心脏?
心是善心,念是善念,才能把工作做好。你不能把体制造成的问题发泄到案件当事人身上,成为安检机最大的销售市场,也不是警察的过错。作为警察,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需要你去尊重,不能动辄拔枪。因为你掌握的是国家机器,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只是人的个体,太渺小了。不要用“警察也是人”的逻辑来辩论,因为你顶国徽。如果国家机器,不把人(包括犯罪的人)当人,动辄用暴力解决问题,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如果一个行政相对人的轻度暴力可以导致丧命的话,他为什么不选择一招致命呢?真出现那种局面,会不会有更多的警察牺牲?暴力,只会带来更多的暴力。“警眼”文章《依法治国擦枪无效》、《法律尊严拔枪有效》就是“暴力学说”在作祟。如果带着情绪甚至敌意去执法,你不会把工作做好,这与是否配枪、是否开枪没关系。
针对警察因执法行为受审,要理性的看。警察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对维护社会稳定来说,至关重要;但正因为你掌握国家公权力,你手里有枪,对你约束就要更加严格。一个贼,站在他的立场,精研偷窃技术,无可厚非;一名警察,精研法律,准确的运用法律,理所当然。选择了警察职业,就要精研法律,服从制度约束。打击犯罪,难免出现冤假错案,这是司法必须付出的代价;警察执法,因制度因素,个人受到委屈,这是警察职业必须付出的代价,不能因此就消极执法。冤假错案论到谁头上都是灾难,但不能因此否定司法维护正义的逻辑;警察因执法行为受审,对个人来说的确委屈,但不能因此否定控制警察权力的主流方向,甚至“奔跑式执法”。
警察是一个社会不可或缺的职业,这个逻辑是不容质疑。中国的警察现在不好干,这也是客观事实。但作为警察,看问题更应该把眼界放宽一点,不能仅仅局限于自己的行业或者领域,不能因个案去斗气,更不能走极端。警察执法必须有权威,但这种权威,不是用开枪换来的!开枪能够带来威严,就是一种专制思维,即你不服我就打死你,但有没有问过人家为什么不服?出现“奔跑执法”、“逃跑执法”的闹剧,不仅是渎职,更是在葬送这种权威,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没有任何好处,最后没有赢家。
[责任编辑:柳叶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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