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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立案庭庭长就立案登记制改革话题答记者问

2015-11-0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姜启波   参与人数:338人   评论:
        


   原标题:立案难的帽子要扔到历史垃圾堆里

5月1日以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渠道畅通,运行平稳,截至9月30日,共登记初审案件(一审案件)620余万件,同比增长31.9%.

我们在理解立案登记制时,不能望文生义,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当事人提交诉状,人民法院予以登记之后,就会全部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不拒收诉状、法官不拒绝审判,是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不管工作面临的压力和困难有多大,都不能成为影响、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借口。

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立案审判任务不是轻了,而是重了,立案庭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在人民法院审判全局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自5月1日起实施“立案登记制”已半年,立案难的问题得到很大缓解。从审查制转向登记制,其背后折射的不仅是司法技术的转换,也是司法观念的变化。

然而,方便百姓立案的同时,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案件则呈现井喷式增长。仅以北京为例,截至9月底,北京市法院登记立案的案件数近17万件,同比增长31%.不少法官为此颇感压力。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对全国法院系统带来什么影响?法官们真的存在办案压力吗?法院是否能真正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就立案登记制改革,最高法立案庭庭长姜启波近日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表示,最高法坚决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我们已经把人民法院立案难这顶帽子扔到历史的垃圾堆里”。

前9月最高法新收案件增近六成

南都:“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增长多少?最高法受理的案件量变化情况如何?

姜启波:5月1日以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渠道畅通,运行平稳,截至9月30日,共登记初审案件(一审案件)620余万件,同比增长31.9%.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情况看,1 - 9月,新收案件6 8 5 2件,同比增长58.39%.

实践表明,立案登记制改革得民心、顺民意,人民法院实现了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以往有些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已经得到根本解决,人民群众司法改革的“获得感”得到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评价。在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一位律师表示,“实行立案登记制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最彻底、最有效的改革”。

南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实现了什么效果?

姜启波:诉权保障全面落实。各级法院对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敞开大门,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如涉及到物业纠纷、信用卡纠纷、村民自治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拆迁纠纷、信息公开纠纷,等等,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前,这些案件主要是引导起诉人通过和解或者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多数未进入审判程序。现在,人民法院一律予以登记立案。

同时,立案工作更加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接受诉状、当场立案、告知补正、诉讼费收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法院加强业务培训,规范诉讼指引,细化登记立案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轻轻松松完成登记立案程序。

诉讼服务也得到同步跟进。各地法院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如上海在律师服务平台上开通网上立案,福建泉州推行异地立案,等等,通过形式多样的诉讼服务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同时,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律师、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沟通,邀请社会各界代表监督立案工作,实现阳光立案。

南都:有人说现在法院系统面临的是“诉讼爆炸”局面,这是您之前预料到的吗?

姜启波:我们认为,全国各级法院收案数的大幅上升,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行了立案登记制改革。

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等现象

南都:“案多人少”是长期困扰法院的一个矛盾,实施立案登记制以后,是否进一步加剧这一矛盾?这给审判、执行以及信访工作带来哪些难度?法官的压力大吗?

姜启波: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案多人少”问题客观存在。

以2014年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210件,审结9882件,比2013年分别上升1. 8 %和1 .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 .1万件,审结、执结1379.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 .1%和6.6%.

南都:现有审判力量足以应对改革带来的新难题吗?

姜启波:可以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承担了十分艰巨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但是,正如周强院长所指出的,法院不拒收诉状、法官不拒绝审判,是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不管工作面临的压力和困难有多大,都不能成为影响、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借口。

南都:最高法将出台哪些措施缓解上述压力?

姜启波:为缓解立案登记制实行以后带来的工作压力,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很多措施。

首先,我们用改革的思维和改革的方式破解工作难题。深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保障独任法官和合议庭依法办案。要求院、庭领导充实到办案一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全体法官办好案、快办案。

其次,最高法也积极推进繁简分流,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要求各地依法用足用好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实行多数案件简办快办,少数案件精办细办,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办案压力。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更多选择非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

另一方面,我们也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化解纠纷,力争将更多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化解在诉前。

与此同时,我们也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切实强化审判管理。要求各地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借助社会各界的全面监督倒逼法官提升质量和责任意识、严格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推动提升审判质效。

在技术方面,发挥了信息技术优势,运用网上办案等手段,强化审限管控,加速案件流转,提升办案效率;运用智能化支持,为一线法官办案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减轻其事务性工作负担。

总之,最高法坚决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

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发现“有案不立”

南都:此前最高法曾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法院“有案不立”将被追责,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姜启波:为防止出现“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我们在起草《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时,就注重在制度建设上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从法院内部而言,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包括法院加强自查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都:外部力量是否能监督法院?

姜启波:我们也纳入了外部监督,包括依靠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为方便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

同时,法院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我们也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规范立案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南都:也就是说百姓发现“有案不立”也能反映?

姜启波:为抓好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我们除按照常规渠道受理不予立案的投诉外,还确定专人关注网络舆情,发现一起就要求高级法院核实一起,并在规定时间上报处理结果。我们已经把人民法院“立案难”这顶帽子扔到历史的垃圾堆里。

各地陆续出现滥诉行为

南都:立案登记制放宽了立案人的身份主体,也有人担心,是否会导致虚假、恶意诉讼从而干扰审判秩序?

姜启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有些群众片面理解这项改革,认为法院实施登记立案,只要提交诉状等材料就能立案。这里,我还是想强调一下,人民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是为了解决有案不立、拖延立案这一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立案难”问题。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就是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此,必须摒弃那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以各种违背法律规定的借口或理由,人为的不予立案,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错误做法。

但是,立案登记制改革不等于不讲原则、不讲法律规定。我们在理解立案登记制时,不能望文生义,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当事人提交诉状、人民法院予以登记之后,就会全部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必须以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程序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换句话说,并没有放宽包括起诉人的身份条件等在内的受理要件。

以民事案件为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七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将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少数在7日内难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出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考虑,我们要求在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先行立案。这类案件立案后,经过审理确认定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南都: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全国范围内是否出现虚假诉讼等不良现象?

姜启波:我们也注意到,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各地陆续出现一定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

为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全国法院特别是中、基层法院普遍加强立案庭的工作力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把好法院案件的“入口”关,依法对这类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从这个角度上讲,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立案审判任务不是轻了,而是重了,立案庭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在人民法院审判全局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涉诉信访有所增长

南都: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对信访数量是否有所影响?

姜启波:今年3月,我在接受你采访的时候,就谈到涉诉信访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信访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案件,占的比例是极小的,98%以上的案件在二审后就服判息诉了。而这些信访案件中,真正需要再审改判的,也是极少数,大多数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都没有问题。

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会有所增长,一方面是程序性案件信访数大幅提升,就是刚才我提到的裁定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案件引发的信访,目前已经显现出来。在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前,对这类案件很多地方是不出裁定的。现在按照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要求,一律都要出裁定,而程序性的案件审理周期一般较短,法律规定的是一个月的审限,所以二审生效后,部分当事人不服就会信访申诉。

另一方面就是伴随着法院实体审理案件基数的增多,信访案件数量势必也会增长。因为这类案件审理往往周期相对较长,如民事案件的一审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估计到明年年初,这类案件对信访的影响就会显现出来。

南都: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涉诉涉法信访案件?在你看来,这些案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姜启波:当然,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简单地说,主要有几个原因:

一是极少数案件经过一、二审程序,存在的错误仍然没有得到纠正,当事人只能通过信访申诉启动再审程序解决,这就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评价。

二是审判工作不规范,审判作风不扎实,产生了审判瑕疵,如文书表述错误、程序不严谨等等,引发了当事人的误解。

三是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依据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裁判,当事人根据体验和感受对案件裁判进行评价。两者不一致,属于正常现象。一旦案件裁判结果不符合当事人预期,就容易引发信访申诉。

2014年,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全国法院不断提升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水平,涉诉信访工作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涉诉信访问题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南都:最高法准备如何应对这些新出现的问题?

姜启波:为积极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可能会使涉诉信访形势发生新的变化,我们已经要求各地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着力解决案件导入、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终而不结等问题,依法纠正错案、补正瑕疵、化解矛盾,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裁判权威的有机统一。

同时要健全信访公开制度,加大涉诉信访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信访听证制度,以公开听证促矛盾化解。不断完善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进一步发挥视频接访的作用,逐步以远程视频接访、网络信访取代传统人访模式。

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重点推进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按照中央政法委的工作安排,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加大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达成共识,形成立法建议。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为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提供经费保障,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涉诉信访矛盾中的功能作用。

印象

姜启波

最近半年来,姜启波异常忙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让作为最高法立案庭庭长的他经常奔波大江南北。从地方高院到最高法,多年来,姜启波的主要工作就是围绕立案。谈及此,这位平时不善言辞的山东大汉总能侃侃而谈,言辞中,毫不遮掩,既直面问题,也流露出无限期待。

最高法坚决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

我们已经把人民法院“立案难”这顶帽子扔到历史的垃圾堆里。

采写:南都记者葛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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