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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农村老奶奶之死

2016-09-20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陈李虹   参与人数:351人   评论:
        


文|陈李虹,作者单位:黄冈市民政局,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着对这个世界的不舍和无奈,在卧床不起三年之后,她咽下了最后一口气,享年85岁。

他的丈夫于九年前撇下她独自一人生活,眼睛渐渐地她看东西模糊了,但是没有人送她去治疗,直至五年前完全失明了。失明后,她的活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最开始还可以坐着,到后来慢慢地也可能是肌肉萎缩了吧,就卧床不起了。她没有接受过正规的诊治,但可以肯定的是她没有患癌症,没有中过风,也没有老年痴呆。

她有五个儿子一个女儿。六个子女都是她一手拉扯大,孙子辈出生以后,她也是尽力照看。然而,三年前她卧床不起后,养老成了一个大难题。大儿子到了邻近的一个村做了上门女婿,是嫡亲表兄妹结婚,亲上加亲。按农村的风俗他可以不去赡养母亲的,何况还有那么多的弟弟妹妹。二儿子一直在家务农,做些小手艺,按照家族的安排,照顾单身叔叔。老三是女儿,就嫁到了本村,身体一直不好。当然是不用管娘家的事了。四儿子头脑比较活络,常年在外打工,家族安排照顾父亲。五儿子至今是个单身汉,以到处打短工为生,管自己都管不过来,哪还有心思管老娘呢。小儿子也常年在外打工,最后,照顾母亲的重担似乎只能落到小儿子身上了。

吃喝拉撒睡全部在床上,给照顾的人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没有谁心甘情愿接这个烫手的山芋。四儿子家照顾了一段时间,还算可以,但是长住是不行的。小儿子家曾经带到打工的地方,据说房东不干,怕她死在出租屋里,无奈之下小儿子只好把她送回来委托二儿子家照顾,听说还给了钱,不然二儿媳妇是不愿意的。她在二儿子家,睡在一个门板上,面白如纸,瘦的皮包骨头,身上没有一点肉。二儿子家想起来了,给她一点吃的,如果农活忙了,可能就忘记了。少吃少拉少麻烦,屎尿屙在床上,不会随时清洗的。二儿媳妇还把过去的怨气撒在她身上。

其他的子女知道这个情况,可能是为了心理平衡吧,一味地强调如果把母亲接到家里会有很多的难处。有人提议把她送到养老院去,可是提到养老院入住费用分摊时,没有哪一个子女愿意出这笔钱,有钱也不愿出。总之,她已经没有任何的利用价值,成了家族的累赘和负担。六个子女在互相盘算,生怕吃了一丁点亏,还裹挟着过去的一些恩恩怨怨。没有谁会尽心尽力去照顾这位卧床不起的老奶奶,没有谁对她的养老甚至基本的生存需求做出一个妥善的安排。一切听天由命。终于,某一天清晨,她走到了人生终点,她没有什么病,估计是长期重度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功能衰竭。她的死,对她自己,对她的六个子女,似乎都是解脱。

真的没有谁对她的悲惨晚年和死负一点责任吗?很显然,她没有癌症没有中过风,她没有大病。她的眼睛不是突然失明的,估计是老年性白内障,如果能及时治疗,不会到失明的地步。如果没有失明,她就能四处活动,身体机能不会下降那么快导致下不了床。如果她卧床后能得到较好的家庭护理或送到养老院,绝不至于这么快就离开人世。可是没有这么多如果。说的绝对一点,她是被活活饿死的。

《刑法》第260条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虐待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以上案例,似乎构成了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在主体要件上,老奶奶与她的子女是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他们是直系血亲关系的父母和子女,不因成家立业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子女的配偶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样符合主体要件的要求。在主观要件上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对一个高龄的骨瘦如柴的老人,不仅没有得到精心的治疗与护理,而且连吃饭喝水等基本的生存需求都不能满足,她的子女对她的死显然持一种放任的态度,甚至有早死早解脱的想法。在客观要件上,既包括谩骂行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有病不积极治疗,吃不饱饭等等。这个行为是长期的连续的,与老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至少是加速了老人的死亡。在客体要件上侵犯了老奶奶的生存权利。据此,她的子女应该有涉嫌虐待罪的嫌疑。

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进行了修改,“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加上原有的规定,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可见,刑法的修改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上案例中,老奶奶已然丧失了告诉的能力,最终导致了死亡的结果。有权的国家机关应该可以依职权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但是问题来了,在现实过程中并没有这么简单,起码有以下几个问题:

1、有权的国家机关从何得知老奶奶被虐待的事实?有权国家机关应该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得知信息的线索无非是来自于公安机关、村委会社区等基层自治组织、被害人的亲属朋友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是,中国人向来认为老人的赡养是家事,而家事外人一般是不会多管闲事的。尤其是在农村,这样的案例并非个案,基层组织能不管就不管。甚至有人还会以“久病床前无孝子”为由为子女辩解。即使老人死亡了,大家也都认为是正常的死去。没有谁会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反映,他们怎么会知道呢?

2、谁是被告?虐待罪的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以上案例中,老奶奶眼睛失明后在几个子女的家里都住过,她身体的衰弱消瘦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是不是曾经让老奶奶在家里住过的子女都是被告?凡共同生活的子女的配偶也是被告?各个被告之间分别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些都是不太好确定的。

3、证据如何锁定?虐待老人发生的场景大多是在家里,处于一个封闭的环境里。被告的所作所为较少为外人所知晓,缺乏证人证言,即使有邻居或者其他亲属朋友知道一些情况,碍于情面,一般也不愿出庭作证。缺乏视听资料,一般家里不会安装监控设备的。被害人自身的证据意识不强或者根本就没有保留证据的能力。老人特别是高龄老人本身生命就比较脆弱,被告人的行为是连续的多次的行为,这些行为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老人的死亡很难判断。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虐待老人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这是社会问题、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国内虐待老人被起诉最终被判刑的案例为数不多,这其中有复杂的历史和社会原因。《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进行了修改,无疑是法治的完善和进步。笔者建议,对于老人被虐待处于潜在重大危险的情形,不管老人是否具有告诉的意愿和能力,其他亲属或基层组织或老人所在单位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以使有关国家机关尽早介入。期待着法律能够更有力地保护这些弱势的老人,维护他们应该享有的权益,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关爱今天的老人,也是关爱明天的自己。

[责任编辑:柳叶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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