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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当事人已上诉,二审会算正当防卫吗?

2017-03-27   来源:法制网   作者:   参与人数:380人   评论:
        


  近日,山东聊城一起“刺死辱母者”的血案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多名催债人欺辱,22岁男子于欢用水果刀刺伤4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经公布,争议也随之而来,疑问之声主要在于,被告人此举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除了于欢,其他人是否也应该为这起刺痛人心的悲剧负责。

 

  案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创办人苏银霞向地产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此后,遭到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杜志浩等11人暴力催债。2016年4月14日,在经过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长达一个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晚,接到工人报警后,当地民警赶到案发地了解情况,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随即离开。警察走后,情绪激动的于欢拿起桌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于欢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在对方未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据《南方周末》)

 

  舆论之声:

 

  案件结果牵动着无数网友的心,支持被告者众多,质疑民警者有之,理解法院者不乏,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众说纷纭。

 

  声音一:法院未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难道对这种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不能采取防卫措施与其斗争,而只能束手就擒?那种认为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紧迫威胁才能进行防卫的说法,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不当缩小了一般正当防卫的范围。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报警之公力救济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只是致人重伤死亡过当了)。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殿学: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于欢当时的情况,完全是惊慌失措,他完全知道,如果击不退杜志浩等人,留给他母子的会是什么。

 

  声音二: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不能罔顾人性

 

  @唐映红:辱母杀人案的判决显然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伦常相违背,尽管从法律技术角度,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

 

  @凤凰评论西波: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

 

  声音三:警方过错应当成为量刑关键

 

  @江玉楼:从新闻报道看,对于警察到来又走,警方的解释是“进一步了解情况”。考虑到当时的情况,这个解释相当牵强。既没有带走暴力催债人调查,又没有将双方隔离,出警的缺陷及其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之间构成因果联系,法庭忽视这一量刑因素是让人费解的。实际上,警方过错是理解整个杀人案的枢纽,不只要批评,还应该追问刑责。

 

  声音四:法律的判决是对冲动不计后果的警示

 

  @正义边缘:从案件结果上看,被告人情绪激动挥刀乱刺确实造成了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纵使被告令人惋惜痛心,我们也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毕竟被告人还可以上诉,还有法律救济手段。我们静待二审结果。

 

  小编有话说:

 

  显然,一审法院对刺杀辱母者的判决超越了人们可以接受的心里预期,甚至有人开始质疑法官的公允。此刻,暂且不谈法律是否真的过于刚硬,审判结果是否应该通通人情。编者想和大家一起看看,惨剧背后,辱母杀人案的尖刀究竟应该刺痛谁?

 

  罪魁祸首——猖獗的涉黑地下钱庄。此案中,最戳中人们痛点的无疑是那11名毫无人性的高利贷催债者。《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坚决取缔高利借贷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血案的导火索,涉黑高利贷组织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相比于制裁造成命案的被告人于欢,百姓更想看到恶性催债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推涛作浪——涉嫌渎职的当事民警。民警在接警后,只是说了“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这样一句轻飘飘的话后随即走人,对于事态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已有严重的人格侮辱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即使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至少也属于治安案件,警方理应依法处理,而不能放任不管。因此,本案中的相关警察确有渎职之嫌。

 

  当然,由于目前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没有公布,媒体在案件描述上的一些措辞也许有不够准确的地方。而且,于欢已经提出上诉。他的上诉代理人殷清利仍继续主张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并且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所以,律师在积极寻找救济手段,也许还有转机和补救的余地。

 

  总之,道理很简单,人们感到不公是因为审判结果似乎规避了“事出有因”规避了“人之常情”,感到愤慨是因为一些恶势力依然逍遥法外。二审是否会将于欢的行为算作正当防卫还有待观察,但我们依然相信公正威严的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有碍社会和谐的违法分子。

 

  (刘丹 整理评析)

 

  附: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解释:

 

  1、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4、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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