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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并非偶发,起底:红黄蓝幼儿园

2017-11-24   来源:法务之家综合   作者:   参与人数:253人   评论:
        


综合财新网、北京青年报、新京报


近日,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涉嫌“虐童”刷爆朋友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刺痛多少家长的眼睛……此事因何发生?有多少孩子受到伤害?孩子们受到何种程度的伤害?对待孩子,任何施害行为都不道德,更涉嫌触犯刑法。

24日,红黄蓝教育机构发布声明称,目前已配合警方提供了相关监控资料及设备,涉事老师暂停职;对于个别人士涉嫌诬告、陷害的行为,新天地幼儿园园长已向公安机构报案。

声明全文如下:

 

近日,我公司新天地幼儿园国小二班部分家长向公安机关报警,反映怀疑其孩子在幼儿园内受到侵害。对于此事给家长和社会带来的严重不安,我们深表歉意!目前我们已配合警方提供了相关监控资料及设备,涉事老师暂停职,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后续我们也将及时与相关各方保持沟通,等待政府部门的调查取证结论。

我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在结论未明之前,首先疏导孩子和家长的情绪,尽量将此事件对孩子们的影响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安抚全园教职员工情绪,安排其他优秀教师暂管国小二班,保证该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同时,我们成立了专项小组,对园所进行全方位自查。

我们郑重承诺:

一、如有任何违反教师师德的人员和行为,我们坚决奉行零容忍的原则;

二、如有任何人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我们绝不姑息,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三、如有任何公司和幼儿园应承担的责任,我们绝不推脱。

对于个别人士涉嫌诬告、陷害的行为,新天地幼儿园园长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无论如何,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更是每个家庭的希望。让孩子在幼儿园中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做到让家长和社会放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决定进一步全面升级全国园所的安全管理体系,后续将公布具体措施。恳请媒体和家长朋友们给予我们持续的监督和建议!

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然后根据目前的已经公开的信息来了,虐童事件并未偶发,接下来,我们一一探究。

事实上,此次“虐童”事件并非红黄蓝第一次面临相关指控。

今年4月19日,有网友发帖称红黄蓝幼儿园大红门分园教师“打孩子”。现场视频显示,在一排床铺边,一名女老师抓着一名小孩的胳膊,上提后突然放下,小孩随即仰倒在床铺上。另一段视频中,学生围坐上课,一女老师走到孩子身后3次抬脚踢孩子背后。

从红黄蓝教育机构品牌部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上述行为确发生在大红门分园,“是个别教师的严重错误行为,总部已对该幼儿园园长和涉事教师停职处理。”

随后,园方称涉事的两名教师和园长均已停职接受检查,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红黄蓝教育机构也成立应急小组配合相关部门彻查,并在其官方微博上公布了相关声明。

而早在2016年,红黄蓝幼儿园工作人员就曾因虐待儿童被判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终36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璐,女,1988年8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师,捕前住四平市铁西区。因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艳华(曾用名孙一涵),女,1995年10月31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师,捕前住梨树县。因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吉03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璐、孙艳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王璐、孙艳华,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璐、孙艳华案发前就职于原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二被告人均系该园红三班教师。自2015年11月起至案发,王璐、孙艳华二人在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班内幼儿,并使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2等多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扎伤。经鉴定,幼儿体表皮肤损伤存在,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被告人王璐、孙艳华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审核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肖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29日中午,肖某1发现孩子身上有扎伤,遂带孩子到四平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体表组织多处类似针刺样伤,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红三班涵涵老师和璐璐老师用针扎的。

2.证人关某1的证言,证实其子李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2月1日关某1发现孩子身上有针眼,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红三班涵涵老师和璐璐老师用针扎的。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杜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2月1日晚上发现孩子身上有类似针扎过的痕迹,第二天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诊断为疑似针扎的伤口,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璐璐老师用针扎的。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张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晚上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第二天带孩子到医院检查,诊断为类似针扎伤口,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因为中午穿衣服慢了,就被涵涵老师用针扎了,扎的屁股。

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女奚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28日18时左右发现孩子身上有多处被针扎的痕迹,医院诊断为疑似针扎伤口,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师用缝衣针扎的,奚某1还看见谢某1等幼儿被扎。

6.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付某1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发现孩子身上有针扎伤的痕迹,医院诊断为类似针扎痕迹,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因为不听话所以被璐璐老师扎的,别的孩子也被扎了。

7.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其子郑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17时左右发现孩子身上有多处被针扎的针眼,第二天带孩子到四平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全身体表多发针扎性伤口,遂到派出所报案。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师和璐璐老师用针扎的。

8.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其子王某3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晚上17时30分左右发现孩子身上有多处被针扎的痕迹,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后,诊断为针扎的痕迹,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师用针扎的,同时还看见肖某2、郑某2等幼儿也被扎了。

9.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其孙高某2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发现孩子身上有针眼,第二天带孩子到四平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腰部多处类似针扎样伤口,经询问孩子了解到是涵涵老师用针扎的。

10.证人宫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张某3是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的学生,2015年11月30日听说红黄蓝幼儿园有老师用针扎孩子的事情,2015年12月2日发现孩子身上有类似针眼的红点,经医院诊断为不确定什么原因造成的红点,怀疑孩子是被扎了。

11.部分幼儿伤情照片,证实部分幼儿受伤的皮肤伤痕部位情况。

12.鉴定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补充说明、关于陈某1等19名幼儿损伤鉴定的补充说明,分别证实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法医在四平市中心医院给予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红三班幼儿进行体格检查的情况,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以及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

13.户籍证明、劳动合同、抓获经过,分别证实:①被告人王璐、孙艳华的户籍信息,均系成年人;②二被告人与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③被告人王璐、孙艳华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14.红黄蓝幼儿园监控录像,证实二被告人有过带孩子离开监控区域,去卫生间等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幼儿,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璐、孙艳华犯虐待被监护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艳华分别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虐待被监护人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二被告人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多名被害幼儿家长在其子女体表发现针刺伤痕,且部分幼儿之间能够相互证实遭到二被告人的虐待,本案定罪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人罪】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璐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孙艳华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诉人王璐上诉认为,其没有实施虐待被监护人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上诉人孙艳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有原审经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多名被监护幼儿,情节恶劣,二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关于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多名被害幼儿家长在同一时间段内均发现幼儿体表有针刺伤痕,以及部分幼儿(3-4岁)受到伤害后本能表述的证言、监控录像、法医鉴定意见及部分幼儿受伤部位图片等直接和间接证据,证实的内容一致,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二上诉人多次虐待多名幼儿,情节恶劣,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滢

审判员 田永利

审判员 于 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辉

业绩亏损发力加盟幼儿园

据红黄蓝官网资料,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涉足亲子园、幼儿园、竹兜育儿等领域。目前红黄蓝遍布中国300多个城市,拥有1300多家亲子园和近500家高品质幼儿园,平均每周有近30万孩子及家庭走进红黄蓝,至今已累计为数百万家庭提供专业的学前教育服务及指导。

在赴美上市前,红黄蓝业绩曾出现连续亏损,在疯狂发展加盟幼儿园后,公司在2016年成功扭亏为盈。

然而,在公司疯狂扩张的同时,也埋下了许多祸根,公司在上市前就曾因为“虐童”被起诉。不过,曝出“虐童”的上市公司并非只有红黄蓝一家,威创股份旗下两大幼儿园品牌曾被曝“虐童”。

▶据乌鲁木齐晚报报道,2017年7月,乌鲁木齐米东区荷兰小镇二期北京红缨幼儿园被发现存在对幼儿“脚踢”“揪耳朵”“剪刀恐吓”等行为。此时,红缨幼儿园被纳入上市公司威创股份旗下已经两年。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太原市迎泽区金色摇篮幼儿园的一名职工被幼儿家长看到有体罚幼儿的情形,被处以离职观察处分。此外,2015年11月瑞昌市教育体育局还处罚过瑞昌市赛湖金色摇篮儿童之家,令赛湖金色摇篮停止招收3-6岁的学龄前儿童、停止举办幼儿园。

▶今年11月中旬,金色摇篮北京亦庄分园被报道存在老师殴打幼儿,“打肚子、打头、打嘴”。“有小女孩称,学校里老师曾用针扎过自己的手、脚和头部。”

2015年,A股上市公司威创股份,8.57亿元收购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责任编辑:柳叶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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