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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

2020-06-0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参与人数:3798人   评论:
        


  ● 近年来,随着法官的自主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 法律适用分歧的根源,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概念自身的不确定性;二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上的差异

  ● 最高法宜将地方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中出现的分歧纳入《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调整的范围之中,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两起案件情节高度相似,都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都是要求商家10倍赔偿。不同的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认定知假买假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支持了10倍赔偿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则认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驳回其10倍赔偿请求。

  上述两份判决书的公布时间都在2019年,且前后间隔只有几个月。同一事实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再次将“同案不同判”置于公众视野。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或者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不过,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地方各级法院之间法律适用分歧该如何处理,《实施办法》没有直接予以规定。因此,最高法宜将地方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中出现的分歧纳入《实施办法》调整的范围之中,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同案同判”是现代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随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司法能力明显提升,司法形象有所改善。但随着法官的自主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2019年3月6日,青岛中院作出的[(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并且认定知假买假行为可获10倍赔偿。

  同年12月31日,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19)京03民终695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等活动,不应认定其属于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的请求不予认定。

  两起案件的情节高度相似或相同,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引起网上一片热议。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得知,此前,北京三中院也作出过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可获10倍赔偿的判决。

  2015年6月,刘某以其所购买的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销售商李某、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展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赔偿10倍货款。

  一审法院支持刘某退货,但因其为职业打假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判决不支持10倍赔偿。

  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京03民终13980号]终审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判令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销售者李某退还货款10.75万元,向刘某赔偿107.5万元。

  有媒体曾将青岛中院作出的[(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称为中国最完美的“惊世判决”。事实上,北京三中院[(2018)京03民终13980号]民事判决书阐述的观点也毫不逊色:食品安全事关公共利益,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提高大众的健康水平与生活质量。我们不应因消费者可能存在获利结果或获利动机,而否认此类事件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积极意义。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除了在民事、行政类案件中出现外,在刑事案件中也时有发生,其中以仿真枪案件最引人关注。

  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一审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刘大蔚的父母随后提出申诉。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大蔚的再审判决:以走私武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刘大蔚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

  陈洪陶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分别从广州市玩具市场和香港购得仿真枪存放于自己的住所。案发后法院一审判处陈洪陶有期徒刑一年。陈洪陶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陈洪陶仍不服,开始逐级申诉。

  2020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陈洪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作出再审判决:陈洪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主客观因素综合影响

  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同案同判”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法治的平等性和公正性,也有助于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同样或近似的事实要获得相同的裁判结果,首先要求法官群体必须有一套相对统一的司法理念、裁判技术和规则体系,而这种理念、技术和规则又必须通过长期的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累积而成。

  浙江省有一起3人入室盗窃财物22万余元的案件,其中两人适用盗窃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刑,而另一人罗某却没有适用。

  “这是一起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案件,违反了共同犯罪量刑的基本原理。而‘同案同诉’‘同案同判’是人们对于司法的基本诉求,起诉、判决不一致会破坏法律适用的同一性,有损司法公信力。”承办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罗某盗窃案作出再审终审判决,认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罗某的盗窃行为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抗诉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根据罗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万元。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乐其说,“同案不同判”,一直使司法裁判遭受诟病,被认为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法律适用分歧的根源,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概念自身的不确定性;二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上的差异。”

  安徽财经大学教授张运书分析认为,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也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有以下3点:

  一是法条过于原则笼统,给法官留下操作空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之前的判例并不对之后的裁判构成约束。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仍旧屡见不鲜。法律赋予了法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可能会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

  二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一些跨地区的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常以行政手段施以影响,使当地司法机关处于两难的境地,进而产生了“同案不同判”。

  三是法官业务水平和认知能力参差不齐,导致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存在差异。即使是同类型的案件,由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上观念不同,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种现象也是成文法国家司法裁判的一种痼疾,因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是一个对事实进行认定、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整个过程中都存在主观的自由裁量,认识不统一在所难免。

  发布案例与司法解释

  以解决法律适用分歧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加快,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已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广州的许霆案曾经轰动一时。许霆在广州市天河区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时,取出1000元账户里却只扣了1元。随后,许霆连续取款合计17.5万元。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重审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同一案件,前后两次判决存在如此大的差异,引来网友一片哗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郭泽强认为,“同案不同判”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其中既有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认知差异的客观原因,也存在外界插手干预法院和法官依法审判,甚至个别法官办人情案、金钱案的主观因素。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和加强案例指导制度成为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1984年之前,最高法所有案例只限于法院系统内部下发,不对社会公开,透明度不高。

  1985年以后,最高法决定在“公报”上定期发布案例。从这个时候开始,最高法对案例指导进行制度设计。

  2005年,“二五改革纲要”发布后,最高法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2012年12月20日,最高法发布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和刑事案例各两个。同时,最高法也下发了《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

  武汉律师张庆华认为,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成文法典审理案件;普通法系则主要以判例法审理案件。最高法公布指导性案例,堪称司法制度的一次变动。不过,最高法公布案例并要求各级法院借鉴,但并未要求必须遵守,即判例在我国有事实拘束力,无法律强制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为解决法律适用分歧进行积极探索,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4年7月,最高法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指导性案例的筛选、评估和发布机制,健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2015年9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分别就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作出具体规定。2019年9月,最高法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能以及运行机制作出具体规定。2019年10月11日,最高法《实施办法》出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文件的出台,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邓晓静认为,实现“同案同判”,已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致的呼吁和期盼。最高法作为行使国家终局裁判权的最高审判机关,其裁判标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只有最高法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标准,法律适用分歧的问题才能得到彻底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智慧建议,在立法上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频率和力度,以指导性案例明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精神,提炼典型司法规则,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作用;进一步落实类案检索机制。(法制日报报记者 王阳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 张守坤)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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