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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吗?

2021-12-29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929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吗?
——从《今日说法》播出的一则交通肇事罪判决说起
中央电视台第一套的《今日说法》节目是笔者经常要看的也是比较喜欢的节目之一,该节目不但在宣传、普及法律方面功不可没,不少节目选用的案件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也是值得学习和受到借鉴和启发的,这对法律专业人士来说也是受益良多的。因为喜欢,所以也就挑剔。笔者在20211227日的《今日说法》(名为《无法送达》)节目播出的讲一名快递小哥犯交通肇事罪案件,笔者在看完之后,总觉得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有问题、值得商榷,总想说点什么。因此,在此说出来和《今日说法》的制作者商榷并和大家讨论。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181220日下午3时许,重庆市合川区某货运代理服务部的快递小哥张享桓(化名)驾驶电动车送快餐行使在合川区一条路的人行横道时,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一名70岁老太太易某撞到,致易某颅脑受伤。张享桓报警并及时将易某送到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于三天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享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易某不负事故责任。其后,死者的子女等近亲属三人以原告身份将张享桓、张享桓所在的某货运代理服务部以及与货运代理服务部有关系的重庆某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赔偿4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享桓和某货运代理服务部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享桓是因为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判决由该服务部赔偿原告41万余元。接着,该服务部又提起诉讼向张享桓追偿,法院判决张享桓赔偿服务部121530元。再接下来,公诉机关就张享桓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9720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张享桓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2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节目中的一审刑事案件法官说到,因为受害一方对其母亲有很深的感情,他们没有谅解被告人(意思是不判缓刑的原因)。节目中还提到,张享桓在出事故后,已经向受害一方支付了共计4万多元,这些钱他们愿意算是对受害方的赔偿,但对方还要求再赔偿一些,否则就不予谅解。节目中,从张享桓的母亲、妹妹及妻子口中得知:支付给对方的4万多元是不少是1元、2元、5元的面值的,把家里所有的钱都拿出来了;张享桓和妻子有三个孩子,自己养活不起,还要靠父母帮助养,且父亲身体也不好;张享桓本人身体也不好,干不了重活儿,也没有技术和什么能力;张享桓送快递不到二个月就出事故了,花了近5000元买的电动车,才开了一个月的工资2000元多一点。我们看到的,张享桓一家是一个很困难的家庭,他们实在是赔偿不起,尽管他们也想赔偿。
尽管从法律上说,张享桓是没有赔偿责任的,但事实上他还是赔偿了4万多元,但是,由于没有得到受害方的谅解,仍然不能判缓刑。只要稍微对刑事司法实务有了解的人,对此都不陌生。前不久,笔者在浙江省某市法院作为一名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康某(在执行单位运输任务时撞死一人,负全责,法院判单位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辩护人,尽管康某在出事故后借了5万元支付给了死者家属,但死者家属仍然再要赔偿10万元,否则不出谅解书。法官也极力做康某的工作并留出时间来让康某借钱,被取保的康某最后只借到了8万元,将8万元带到了法庭。法官说的很明白,对方不原谅就没有办法判缓刑。笔者只好借给了康某2万元,最后康某才被判缓刑(判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参见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1048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
笔者对如此判决是很有意见的,没有想到中央电视台也在宣传这样的判决。对此,笔者想到最多的是这样两个问题:一是这不是把国家规定量刑的权力交由受害方来掌控吗?尤其是交通肇事罪中的受害者一方。二是在刑事判决上也是金钱至上啊?尤其是交通肇事罪中的受害者一方。如果是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交通肇事的被告人来承担,他没有赔偿被害人因而没有得到谅解,而因此不予判处缓刑似乎还算说得过去。但是,像《今日说法》中的快递小哥张享桓(化名)及笔者辩护的康某,本来在法律上是没有赔偿责任的,且在家庭极为困难的情况下也尽到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在得不到受害方谅解情况下,尽管其他方面都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就是因为没有获得受害方的谅解,就仍然不判缓刑,这就说不过去了。道理一点都不复杂,罪行法定啊,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没有规定过受害方不谅解就一定不能判处缓刑。而且还专门有规定特定情况下受害方不谅解也仍然可以从宽处理的。例如,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6条第一款规定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第二款又特别强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笔者以为,这里所说的“赔偿”应当是特指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的赔偿,而在被告人没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则不存在赔偿问题。在被告人依法没有赔偿责任,自愿地量力而行地赔偿一些,即使受害方不谅解,也不该因此影响对其进行从宽处理;在没有能力赔偿且也没有赔偿的情况下,也不因此影响对其进行从宽处理。
笔者私下也和个别刑事法官谈起过上述问题,他们的意见是,大家基本都是这么判的,我不这样判,一旦出问题(主要指受害方上访、闹事等)就不好办。他们过多地想到自己的责任问题,似乎也有些道理。
但笔者认为,对被告人量刑,尤其是对像交通肇事犯罪这样轻刑的被告人量刑,主要的看是不是罪行相适应,是不是有利于教育、挽救和改造他们。像本文提到的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张享桓(化名)和康某,恐怕是不利于对他们的教育的。笔者还想到,如今我们社会中一些人为什么总是把金钱看得重于一切,像上述的笔者举出的两个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也不无关系吧。
笔者真的希望大家来关注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对此都能发声说说自己的见解,希望能解决这个问题。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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