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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午休玩手机音量太大,员工被辞退,合理吗?

2022-11-04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作者:   参与人数:944人   评论:
        


遭公司警告7次,索赔15万元

近日,广东州市中级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民事案件。

据了解,王小石(化名)在午休时间,因多次外放玩手机音量太大影响到别人,公司依据《员工工作规则》7次警告未果后将其辞退。

视频内容显示,从2021年6月30日到2021年10月22日,王小石因为午休噪音问题,被公司给予了3次普通警告和4次严重警告处分,但王小石始终没有改正。

随后,公司依据《员工工作规则》对王小石给予了解雇处分。

王小石对公司的处罚提出异议,其认为午休时间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公司开出的午休安排及处罚是变相的欺压。

王小石便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55729.7元,仲裁委不予支持,随后王小石又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虽然享有休息的权利,但理应以不影响其他人员为前提,在午休期间选择合理的方式休息是尊重其他劳动者的应有之义。

双方对《员工工作规则》的真实性无异议,公司据此解除与王小石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法院认定公司合法解除与王小石的劳动关系。王小石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小石的诉讼请求。

网友纷纷评论:“在公共场合还是不要外放吧!”“都已经多次警告了,还不改就不应该了。”“只能怪员工自己不听劝吧!”

提醒:“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不能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确定,但不能跳出合理的范畴,比如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日属于严重违纪,这属于合理范畴;有的企业规定上班时间打盹就构成严重违纪,未免过于严苛,就一般的合理判断,这种违纪本身未能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用人单位制定如此规章制度,并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严重违纪”这一概念,用人单位不能滥用,应立足合情合理的角度来审视违纪行为是否已到达了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慎重区分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应当考虑是否严重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严重到造成了一定影响,是否严重到要立即解除。另外,类似本案中处理决定取决于第三方意见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将其纳入规章制度应慎之又慎,纳之不当将承担法律风险。

哪些情况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综合来源:山海视频、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极目新闻)

工人日报客户端【打工新鲜事儿】 第440期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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