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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法院拍卖的财产,应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

2024-05-23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226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许俊俊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专业,主要执业方向为公司法、合同法,法律业务电话:18701956856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4)项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但该意见并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应在什么时间提出购买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规定,法院在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应当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也就是通过网络公开变卖程序处置财产的方式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列举的5种法院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的财产处置方式。2017年7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人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变卖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申请执行人如果不接受以物抵债,就会进入变卖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第9条第(4)项规定中的第三人以二拍流拍价购买的,只能在变卖程序启动前提出申请。进入变卖程序后,第三人只能通过参与网络公开竞价的方式拍得法院要处置的财产。变卖程序结束后若继续流拍,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将拍卖的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变卖程序结束后第三人以变卖不成价格购买的,必须在法院解除查封将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之前提出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的《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五)——财产处置专题》就第三人的购买时间给出的参考意见逻辑同上文论述完全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第(4)项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第三人在一拍或者二拍流拍后有意购买的,应当在下一处置环节启动之前提出申请;在变卖程序结束后有意购买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申请。二人以上书面申请以流拍价格购买的,告知其通过后续拍卖程序参与竞买”。2020年9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守信激励和能动执行的办案指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也给出了同样的意见,即:案涉财产经一拍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应予以允许。案涉财产经二拍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在发出变卖公告前,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可以准许。案涉财产经变卖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第三人在流拍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可以允许。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了部分案例,意见同上文论述一致,例如:(2021)桂0422执恢41号之三执行裁定,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处置被执行人阮红卫名下的位于广西藤县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藤国用(2005)字第××号]的条件已成熟。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6月17日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依法对被执行人贷款抵押担保物,阮红卫名下的位于藤县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藤国用(2005)字第××号]进行公开拍卖,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否申请用上述被拍卖土地以物抵债,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11866800元,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11866800元,实现债权。2021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书面回复,不同意进行以物抵债。2021年7月14日,第三人藤县富民农业农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11866800元购买藤县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藤国用(2005)字第××号]。本院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第4项的规定: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故第三人藤县富民农业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11866800元购买藤县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藤国用(2005)字第××号],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2021年6月17日第二次拍卖流拍,执行法院2021年7月12日书面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2023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回复不同意以物抵债,2023年7月14日第三人提出购买申请,执行法院予以准许。
(2021)川07执异123号执行裁定,在对案涉不动产进行处置变卖过程中,在依法委托四川大林勤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及附着物、构筑物进行了价值评估后,于2020年6月2日裁定对案涉不动产进行拍卖,其后针对一拍、二拍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7月30日、2020年9月17日发出网络拍卖(变卖)通知书,并将相关事项在受托拍卖网站淘宝网上进行公示,均流拍,二拍流拍后,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涪城信用社询问是否愿意接受以物抵债,涪城信用社表示需按内部流程审核,后未接受抵债,我院遂于2020年9月17日发出网络变卖通知书,变卖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8日,第三人绵阳高新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以变卖流拍价53198923.20元购买上述房产,但因内部审批请求对答复时间予以宽限,2021年2月5日及2021年3月22日,本院分别通知涪城信用社及被执行人该情况,涪城信用社及被执行人均表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第4项“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21年3月29日裁定确认成交。本案变卖程序截止时间2020年12月7日,第三人于2020年12月8日提出购买申请,时间间隔1天。(2020)鲁01执1715号之三执行裁定,2021年8月10日不动产及机器设备委托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2188.8万元。2021年8月18日,第三人山东富瑞园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以二拍流拍价2188.8万元购买上述不动产及机器设备,且申请执行人中农威特公司不接受抵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第(4)项规定,本院作出(2020)鲁01执17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准许第三人山东富瑞园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二拍流拍价2188.8万元购买上述不动产及机器设备。本案2021年8月10日第二次拍卖流拍,第三人于2021年8月18日提出了购买申请,时间间隔8天。

根据以上法条,不同地方法院的参考意见和案例可知,第三人申请以一拍、二拍流拍价购买的,应在下一环节启动之前提出申请,以变卖不成价格购买的,应在法院将案涉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之前提出。如果法院允许第三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购买,不仅与网络拍卖优先的原则不符,也会导致程序的混乱。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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