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
北京 北京  | 
天津 天津  | 
河北 石家庄  |  唐山  |  秦皇岛  |  邯郸  |  邢台  |  保定  |  张家口  |  承德  |  沧州  |  廊坊  |  衡水  | 
山西 太原  |  大同  |  阳泉  |  长治  |  晋城  |  朔州  |  忻州  |  吕梁  |  晋中  |  临汾  |  运城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  包头  |  乌海  |  赤峰  |  呼伦贝尔盟  |  兴安盟  |  哲里木盟  |  锡林郭勒盟  |  乌兰察布盟  |  伊克昭盟  |  巴彦淖尔盟  |  阿拉善盟  | 
辽宁 沈阳  |  大连  |  鞍山  |  抚顺  |  本溪  |  丹东  |  锦州  |  营口  |  阜新  |  辽阳  |  盘锦  |  铁岭  |  朝阳  |  葫芦岛  | 
吉林 长春  |  吉林  |  四平  |  辽源  |  通化  |  白山  |  松原  |  白城  |  延边朝  | 
黑龙江 哈尔滨  |  齐齐哈尔  |  鸡西  |  鹤岗  |  双鸭山  |  大庆  |  伊春  |  佳木斯  |  七台河  |  牡丹江  |  黑河  |  绥化  |  大兴安岭  | 
上海 上海  | 
江苏 南京  |  无锡  |  徐州  |  常州  |  苏州  |  南通  |  连云港  |  淮阴  |  盐城  |  扬州  |  镇江  |  泰州  |  宿迁  | 
浙江 杭州  |  宁波  |  温州  |  嘉兴  |  湖州  |  绍兴  |  金华  |  衢州  |  舟山  |  台州  |  丽水  | 
安徽 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淮北  |  铜陵  |  安庆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宿州  |  六安  |  宣城  |  巢湖  |  池州  | 
福建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三明  |  泉州  |  漳州  |  南平  |  龙岩  |  宁德  | 
江西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 
山东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莱芜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荷泽  | 
河南 郑州  |  开封  |  洛阳  |  平顶山  |  安阳  |  鹤壁  |  新乡  |  焦作  |  濮阳  |  许昌  |  漯河  |  三门峡  |  南阳  |  商丘  |  信阳  |  周口  |  驻马店  | 
湖北 武汉  |  黄石  |  十堰  |  宜昌  |  襄樊  |  鄂州  |  荆门  |  孝感  |  荆州  |  黄冈  |  咸宁  |  恩施  |  直辖县  | 
湖南 长沙  |  株洲  |  湘潭  |  衡阳  |  邵阳  |  岳阳  |  常德  |  张家界  |  益阳  |  郴州  |  永州  |  怀化  |  娄底  |  湘西  | 
广东 广州  |  韶关  |  深圳  |  珠海  |  汕头  |  佛山  |  江门  |  湛江  |  茂名  |  肇庆  |  惠州  |  梅州  |  汕尾  |  河源  |  阳江  |  清远  |  东莞  |  中山  |  潮州  |  揭阳  |  云浮  | 
广西 南宁  |  柳州  |  桂林  |  梧州  |  北海  |  防城港  |  钦州  |  贵港  |  玉林  |  南宁  |  柳州  |  贺州  |  百色  |  河池  | 
海南 海口  |  三亚  | 
重庆 重庆  | 
四川 成都  |  自贡  |  攀枝花  |  泸州  |  德阳  |  绵阳  |  广元  |  遂宁  |  内江  |  乐山  |  南充  |  宜宾  |  广安  |  达川  |  雅安  |  阿坝  |  甘孜  |  凉山  |  巴中  |  眉山  |  资阳  | 
贵州 贵阳  |  六盘水  |  遵义  |  铜仁  |  黔西南  |  毕节  |  安顺  |  黔东南  |  黔南  | 
云南 昆明  |  曲靖  |  玉溪  |  昭通  |  楚雄  |  红河  |  文山  |  思茅  |  西双版纳  |  大理  |  保山  |  德宏  |  丽江  |  怒江  |  迪庆  |  临沧  | 
西藏 拉萨  |  昌都  |  山南  |  日喀则  |  那曲  |  阿里  |  林芝  | 
陕西 西安  |  铜川  |  宝鸡  |  咸阳  |  渭南  |  延安  |  汉中  |  安康  |  商洛  |  榆林  | 
甘肃 兰州  |  嘉峪关  |  金昌  |  白银  |  天水  |  酒泉  |  张掖  |  武威  |  定西  |  陇南  |  平凉  |  庆阳  |  临夏  |  甘南  | 
青海 西宁  |  海东  |  海北  |  黄南  |  海南  |  果洛  |  玉树  |  海西  | 
宁夏 银川  |  石嘴山  |  吴忠  |  固原  | 
新疆 乌鲁木齐  |  克拉玛依  |  吐鲁番  |  哈密  |  昌吉  |  博尔塔拉  |  巴音郭楞  |  阿克苏  |  克孜勒苏  |  喀什  |  和田  |  伊犁  |  伊犁  |  塔城  |  阿勒泰  |  直辖市  | 
台湾 台湾  | 
香港 香港  | 
进入 >> 查看300个城市
您的的位置:首页 > 热点评论 > 最新评论 > 工伤职工退休后治疗因工伤旧病复发的医疗费找谁承担? > 正文

工伤职工退休后治疗因工伤旧病复发的医疗费找谁承担?

2025-01-06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96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 周玉文 (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29号站前步行街1幢812室电话:13960660269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并被人社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我国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责任承担的主体:即用人单位缴纳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当地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如今这几乎已经成为一个常识性法律问题,一般不会发生异议。但是,由于工伤病情的复杂性,当受工伤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并被确定了工伤伤残等级,而且在劳动者退休之后若干年后,受工伤的劳动者又因为原有的工伤旧病复发而发生的治疗费用,该如何承担,尤其是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受工伤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就该项费用承担问题各执一词。近日,笔者就接受咨询了一起这样的案件。笔者认为,类似这样的案件,是对劳动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值得人们重视和认真探讨。
该案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劳动者魏某(男,1955年出生)是某物资库的一名普通工人,在20021月单位组织的一次扫雪中从高处落而受伤,经过治疗后,由当地人社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对魏某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均无异议,但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魏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魏某应当取得的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都予以承担和支付,双方没有异议。2010年时,魏某办理了退休手续,成为一名退休职工。在2015年之前,双方也没有就工伤问题有什么异议。但是,自2016年初开始,魏某感觉到原先工伤摔伤的部位严重不适。在当地医院治疗一段时间之后,但效果很不理想。在医生的建议下,魏某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并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回到当地后,经过魏某多次找原单位领导交涉,单位领导对这笔费用予以报销。但是,经过半年多以后,魏某的病再次复发,他再一次去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此次又花费医疗费4万多元。当魏某再次找单位领导报销时,因为单位领导进行了更换,新更换的单位领导则以为,魏某已经属于退休职工了,和原来单位就没有任何关系了,原单位没有任何义务再为魏某支付工伤等任何费用。魏某问,自己因工伤旧病复发引发的疾病的治疗费用,原工作单位还是否应当承担。
魏某的这种情况,即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的,在退休若干年后又因为工伤的旧病引发疾病的,这种情况当然是有客观存在的。对这种情况,虽然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不能找到直接而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中还是可以得出结论的:即工伤职工原来受工伤的单位应当继续承担该职工因治疗工伤支付的医疗费用。其理由如下:
其一,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30条、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工伤待遇”。这里的“工伤职工”,可以是指没有退休即在职的工伤职工,也可能是退休的工伤职工。结合第30条、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看,虽主要是指没有退休的工伤职工,但这里并没有将退休的公司职工排除在外。我们再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关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一工伤保险条例宗旨的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当然也应当包括工伤若干年后,因工伤旧病引发的医疗救治费用和经济支出的补偿。
其二,我们还可以结合对受工伤的职工在其后死亡可以享受死亡待遇的规定中得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工伤旧病复发的治疗费用的结论来。《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二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第二款规定:一级至四级职工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这两项规定,一方面客观地承认了受工伤的职工的死亡会有因工伤原因的情况发生,即享受死亡的工伤待遇。同理,工伤职工在工伤若干年后,不发生死亡而发生原有的工伤旧病复发或者引发的疾病而治所花费治疗费用的情况,这笔费用理当由原来负担工伤的用人单继续承担。
其三,工伤保险及工伤费用负担问题,是属于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制度应当遵循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及宗旨以及基本原则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即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的和主要立法目的。当然在一些具体规定中,有许多具体规定就是围绕着这个方面进行规定,但是“法有限而事无穷”,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涉及到劳动者利益保护的问题方面,当然要遵循是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去解释和运行。试想,当劳动者受到了工伤,在退休后因该工伤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如果不能给予劳动者以工伤待遇,不按工伤支付其医疗费,这恐怕无论如何都不能认为是做到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法律人都清楚,要求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等民事主体承担义务要有法律上的依据,这个法律依据当然首先是指法律的具体规则,即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相关事项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因为这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律依据还包括法律原则在内。说的这里,笔者想起前不久看到的一起“业主购买商品房存放骨灰案”的案例:有一名外地炒房客在某三线城市买了一套公寓房,用来放置自己家先人的多个骨灰盒和灵位,当被小偷进入房间偷东西时发现该“秘密”后被传开去,对门的邻居受不了了,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于是,以原告的名义诉讼到法院要求将骨灰盒和灵位搬离。一审法院以“法不禁止即自由”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该案的二审期间,即2021816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的《民法典通读解读》栏目中,民法学教授王雷对该案进行了评论:一审法院对“法不禁止即自由”作了片面理解,“法不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既包括法律的具体规则,又包括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规则层面,没有规范性文件禁止业主购买商品房存放骨灰,但在基本原则层面,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活着的人与死者不做邻居,互不打扰,。这是生活居住问题上的公序良俗(参见王雷著《民法典中的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8月第1版,第10页)。
其实,像类似的案例还有买卖“凶宅”纠纷案。所谓“凶宅”是指房屋内发生有人不正常死亡的房屋。这样的房屋人们不愿意购买,也不愿意居住,在买卖时要比同类型同地段的房屋价格要低许多。当出卖人隐瞒“凶宅”情形,而买受人事后知道为“凶宅”后,即会发生或者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或者要求减少房屋价格的纠纷。对买房人的该项请求是找不到直接法律根据的,因为房屋的质量规定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房屋的物理性能也不会因为不正常死亡的人而受到什么影响,所影响的不过是居住人心里而已。但是,对于这类纠纷法院能都是支持买方的,或者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在调解下减少房屋价款。

在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魏某工伤的案例,由原来所在单位承担他因为工伤引发的治疗疾病的医疗费既有法律原则的规定,也有相关情形,即因工伤职工在嗣后死亡的,可以获得死亡工伤待遇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原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他的治疗费用。据悉,魏某已经在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相信他的诉讼请求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责任编辑:柳叶]
发表我的评论
0/5000字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