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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泡尿何以造成“海底捞”220万元损害赔偿?

2025-09-20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57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29号站前步行街1幢812室电话:13960660269


往日精选文章:9.1劳动新规施行:6类17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

民间有俗语说“打人莫打脸,骂人不揭短!”是说人都是要脸面、重名誉的。而一家单位、一个企业也是有名誉、要脸面的,也是同样重视名誉和脸面的。因此,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一个人如果没有信誉,那这个人是难以在社会上立足的;同样的问题是一个单位一个企业也是如此,尤其是一家商业经营企业,如果名誉不好,其生存都是存在问题的。近日,因两个未成年人与上海海底捞门店因一泡尿引发的220万元赔偿的案件引发人们的热议,我们可以从中窥探到企业何以如此重视自己的名誉以及对企业名誉损害赔偿等问题。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今年2月24日凌晨,唐某(男,17岁)、吴某某(男、17岁)在上海某海底捞门店包间内用餐后,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并相互拍视频。2月27日,吴某某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在朋友圈,该视频随即经网络快速传播,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3月12日,海底捞火锅微博发布道歉声明,称将涉事门店内的餐具全部销毁更新,对整个门店深度消毒,并对事发时段到换新消毒这段时间内堂食用餐的4109单客户全额退还餐费,并进行订单付款10倍金额的现金补偿。

3月14日上海某海底捞门店的经营者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为原告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起诉被告唐某、吴某某及他们的父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共计15万元,赔偿原告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共计2300万元及维权开支10万元,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0.9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餐具损耗费、清洗消毒费,侵权行为直接导致餐具污染及卫生风险,引发消费者对涉事门店的卫生安全质疑和消费抵触,涉事门店全店换新餐具、全面消毒属必要措施,但具体费用构成存在自行估算情况,费用综合在案证据,酌情支持13万元。关于经营损失、商誉损失,从侵权行为发生至门店全面消毒前,在涉事门店堂食消费者的事后心理不适可想而知,消费者的服务体验与支付的对价不匹配。侵权行为已引发普通公众对海底捞品牌的负面评价,而前述消费者的负面感受更加强烈,叠加形成对海底捞品牌的整体负面评价。企业商誉由此遭遇贬损。基于此,企业向前述消费者全额退款。既有对消费者的合理补偿,也有对自身受损商誉的补救,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予以支持。而给予十倍于消费金额的补偿支出,无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明知食品不合格仍经营的情形,且前述全额退款已起到了合理补偿、商誉修复的作用,企业再对上述消费者予以十倍价款补偿,此与侵权行为之间欠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属企业自主作出的商业决策,故法院难以支持。此外,考虑到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具有持续性,即使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短期内仍然会有部分消费者对前往该海底捞门店就餐予以排斥,进而造成企业营业收入的减少,该部分损失也属于商誉贬损引发的合理后果,应纳入赔偿范围。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合理补偿支出、商誉修复成本及经营收入减少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经营损失、商誉损失共计200万元。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唐某及其父母、吴某某及其父母分别在指定报刊上向原告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赔礼道歉;被告唐某父母、吴某某父母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13万元,赔偿四川某餐饮公司、上海某餐饮公司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开支7万元,共计220万元(唐某、吴某某有个人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有唐某父母、吴某某父母赔偿)。(参见《法治日报》25年9月16日第4版)。

本案是一起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在民事侵权成立的情况下,赔偿数额的多少取决于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大小。在一般简单的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多少似乎并不难以认定,例如,将他人某个物品,譬如照相机损害了,最多就是重新购买照相机的价格;将他人打伤了,要赔偿医疗费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其计算也并不难。但是,如本案这种情况,要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则是一个比较难以认定和计算的数字。原告认为自己的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为2300万元,而法院认定为200万元。其实,无论是2300万元还是200万元,都是一个难以准确确定的数字。

先说经营损失,这是比较直接的确定的损失。从2月24日凌晨两名被告向火锅内小便到2月27日将拍摄的小便的视频发布朋友圈,至少在24日、25日、26日以及27日这四天时间内,到该海底捞门店就餐的消费者都有理由怀疑自己吃到的火锅是被两名原告小便过的火锅有关系,至少是认为和小便过的火锅在一起洗刷过的,自然会使的这部分消费者心理的不适和不快,所以说,该海底捞门店决定对在该时间段堂食用餐的客户退还餐费并进行与其付款数额十倍金额的现金补偿以挽回损失是有道理的,是应当做的。因此法院支持对这期间堂食的4109单客户全额退款的费用予以支持,而对十倍赔偿的支持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如此认定还是有道理的。这笔费用相对是可计算的、是确定的,但是肯定不到200万元。按每单平均200元的话,也不到100万元,剩余的部门只能理解为是对原告是商誉的损失,至少法院认定的商誉损失有几十万元之多吧。

所谓商誉,实际就是企业是名誉,具体说来就是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生声誉,一家企业如果诚实守信、童叟无欺、货真价实,且将消费者视为“上帝”,则这样企业是商业信誉和商品生声誉则一定是好的,简而言之,就是信誉好、声望高。人们自然愿意到这样的企业来消费和交易。反之,如果一个企业“看人下菜碟”、言而无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瞒消费者,这样的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生声誉一定是不好的。一旦人们知晓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生声誉情况,人们自然愿意到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生声誉的商家进行消费和交易,不愿意到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生声誉去消费和交易,如果不具有良好得到商业信誉和商品生声誉的商家不想办法改变自己不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生声誉,其结果比如是倒闭或者破产。因此可以说,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生声誉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这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生声誉罪了。即严重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生声誉的犯罪行为。

一家企业或者商家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生声誉绝非短时间建立起来的,但是,不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生声誉则很可能提供一件事就毁掉的。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本案中的原告对两个未成年被告的一泡尿如此大动干戈——全面更换新的餐具、全面消毒,给予在涉事期间的消费者十倍赔偿等做法了。除此之外,法院还认定不确定的商誉损失,就是考虑到该部分损失虽然不好确定但也是实际一定会存在的。因为如今像海底捞这种火锅完全属于是买方市场,无论是自己就餐也好,还是请客吃饭也好,谁愿意到曾经出过其火锅内被人尿过尿的店家呢?总会有人在知晓该情况后不愿来的,这个损失是潜在的,是会存在一个时间段的。笔者认为,本案法院并没有对商誉损失给予过多的认定和赔偿,恐怕也是考虑到了两个被告是未成年人的缘故,如果是成年人的,肯定就不是200万元了。

其实,在笔者看来,这两名未成年人被告也涉嫌构成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生声誉罪。但这是另外的问题,本文就此打住。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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