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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受到损失,鼓励其投资的人有赔偿责任吗?

2025-10-13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55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29号站前步行街1幢812室电话:13960660269


往日精选文章:《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全文公布|2025.10.10起施行

人们都知道投资有利润也会有风险,但是在投资具有一定利润尤其是比较可观的利润的情况下,往往就忽视了风险而看重了或者说放大了利润,在其后发生了投资风险,即投资受到损失的情况下,一些人往往不是归因于自己的轻率决策,而是要归因于当初鼓励其投资的朋友、亲属等,认为我之所以投资失败,就是因为当初你的鼓励、规劝我投资,才造成的亏损的不好结果,因而鼓励人就应当承担我投资失败的赔偿责任。笔者近日就接受了一起这样的法律咨询案件。

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咨询者A是一名导游,平时在一些平台上也做一些投资理财。B是一名退休中学教师,也是A父亲的好朋友。B很是羡慕一些年轻人通过投资理财赚钱。202210月,A的一位经常投资理财的好朋友C介绍说在某平台投资很赚钱,自己投了2万元多元,一个月就赚了600多元,C建议A也试试看。于是A也投入了1万多元,一个月后赚了300多元。A根据自己的经验认为,这项投资虽然赚钱不算多但却比较稳定,于是就向B进行了介绍,鼓励B也参与进来赚点钱。但B总是不放心,多次反复向A求证是不是肯定赚钱,是不是一定不会亏损。AB说,反正我和我的朋友C在这个平台上投资都赚了一点,以后怎么样我也说不好。这个平台最低投资门槛是7000元,你可以先投资7000元看看。因为B一再追问是不是不会亏损,亏损了怎么办等。这种情况下,AB写了一张《借条》,大意是AB借款人民币7000元整,两年内还清。A的好朋友C也在担保人一栏签署了名字,注明2023110日。之后,B先投资了7000元,赚了几百元后,接着又投入1万多元。由于看到确实赚钱了,B还帮助其妹妹投资了2万元。在开始投资的一年多时间里,B共计赚了13000余元。再后来就不赚了,再后来,平台关闭了,人员也联系不上了。据B自己统计,其共计投资4万元,赚1.3万元,总计还亏损2.7万元。

于是,B即通过电话、微信以及当面找A,要求A赔偿其投资亏损的钱。从A向笔者提供的《借条》以及AB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A在聊天记录中确实有“我当初承诺过你,我就会去做”“你这些钱我要还给你”“会有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给你”“我再怎么打工去干什么,我都会把这个钱还给你”等,但双方并没有就具体内容及细节有交谈,更没有达成一致的内容。在A向笔者提供的AB最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是2025624日,B说“只要你还我7000块钱,其他的都无所谓,我亏就亏了。如果行就通知我哪一天到你那里拿钱”的明确意思表示后,A即在71日分两次通过微信转给B人民币4200元,B也收下这两笔钱。A说,当初写7000元《借条》时,真没有想到B的投资会亏。最后B的投资真亏了,虽然具体亏多少我也搞不清楚,但在B的一再请求下,自己投资虽然也亏了近20万元,实在也没有钱了,但还是打算归还写给B《借条》中余下的2800元。如果B还要求我赔偿他的其他投资损失,我有归还赔偿的义务吗?

笔者的回答是,本案中,你除了归还或者说赔偿《借条》中的7000元外,你再没有其他向B归还或者是赔偿的义务。其实,《借条》的7000元也并不属于借款,如果没有A在后面愿意还钱的实际行为,这7000元在法律上也是没有归还义务的。A既然愿意按《借条》归还这7000元,双方对此就没有争议,这个问题也就等于解决了。问题是对于B7000元之外的亏损,是否有要求A归还或者说赔偿的权利,换言之A是否有归还或者赔偿的义务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76条关于“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B显然没有法律根据要求A归还或者赔偿其投资损失7000元之外的损失,那就只能看双方是否有合同方面的约定了。而在双方显然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赔偿或者不赔偿的协议的情况下,那就只能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看双方是否达成了归还或者赔偿7000元之外的协议或者说约定。

双方当事人要成立合同或者说达成一个协议,须双方通过平等、自由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对此,依据我国《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合同的成立要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而要约意思表示则必须是“内容具体确定”的,还必须是“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这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就本案AB的归还或者赔偿协议来说,必须先由一方提出归还或者说赔偿的标的等条款,即是赔偿7000元还是B所有的损失,就标的来说,除了7000元是明确的外,B到底亏损多少,A没有追问过,B也没有明确表示过;更没有涉及过赔偿的具体时间,以什么方式赔偿等。重要的是,对方也没有任何的承诺。故此,A或者B均没有对归还或者赔偿问题提出过符合成立合同的要约,而A或者B也没有对对方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过完全同意的承诺。因此,双方并没有就B投资赔偿的问题达成过协议。在此种情况下,B要求A对其投资进行赔偿当然没有合同依据,即赔偿约定方面的依据。虽然A在聊天记录中确实有“我当初承诺过你,我就会去做”“你这些钱我要还给你”“会有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给你”等内容,但这并不明确,远远没有达到成立的“要约”或者“承诺”的条件的要求。即便认为上面内容勉强认为是指向《借条》的7000元,而事实上A也愿意向B支付《借条》上的7000元,这个问题也算解决了。再要求AB赔偿7000元之外的损失,实在是找不到依据的。

更重要的是,一个人的行为,在不是受到欺骗和胁迫的情况下,其行为的结果无论如何,都应当是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归因于介绍人和推荐人乃至鼓励实施的人。就AB之间的纠纷来说,该项投资在前期也确实是赚钱的,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B也将自己的妹妹拉进投资中来。其实,这也正如B拉自己的妹妹进入投资平台希望其赚钱一样,A当初也是真心实意想让B这个朋友进入该项投资去赚一点钱的。进入平台投资至后来亏损,终究还是B自己的自由意志所决定,是自己的内因所决定,而不能归因于他人的鼓励或者劝导支持。再者,“投资有风险”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B作为一名比较有社会经验的教师是明确知晓的。在自己投资受损失后,却要求曾鼓励其投资的人予以赔偿,这实在是说不过去的。

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角度来说,A虽然鼓励B向平台投资,B也确实因为投资而亏损,在双方没有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A作为鼓励人是没有赔偿义务的,这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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