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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年代的辩护词,如今细品依然声震九霄、响彻寰宇!

2016-05-09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丁海洋律师   参与人数:175人   评论:
        


北京刑辩律师丁海洋:1987年的大兴安岭特大火灾,是人类文明史上罕见的灾难。当时图强林业局局长的庄学义正在外地出差,他得知灾情后冲冲赶回,亲临一线观察火情,迅速组织群众转移,挽救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火灾过后,有关中央领导在所谓“55号文件”上面做了批示,要求严肃查出有关责任人。严格意义上讲,发生那样的火灾,省级领导都要承担责任的。但事后,却将一个小小的局长庄学义忠于职守指挥就在的行为,指控为“玩忽职守”,判刑三年。庄学义被判刑后,有90多名当地党员群众联名写信,为他辩白。但是,写联名信的有好几人受到处分,没了前途。直到2004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提起再审,改判庄学义无罪。

此案由张思之律师代理,每次看到张思之律师在庄学义案中的辩护词,我都会肃然起敬。该案距今28年了,这些文字堪称精典,现如今细细品读,依然铿锵有力,声震寰宇!该案不仅见证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历史,即便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让我们向前辈致以深深的敬意!

 庄学义“玩忽职守案”一审辩护词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

(摘自张思之先生《我的辩词与梦想》法律出版社20133月版)

面对我们庄严的法庭,面对我们大兴安岭的人民,我想,作为一个普通的律师,我应该站在这里讲话,我应当站在这里履行我的职责,请法庭允许!

审判长,二位审判员:

我应当如实地向你们表达,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此时此刻我们的心情是既沉重又复杂的。因为--

第一,我们所参与的是一件十分简单,但是却被人为地复杂化了的一个案子;

第二,我面对的不仅仅是我尊重的公诉人,不仅仅是我极其尊敬的法庭,而且是蒙受了人类现代文明史上并不多见的,影响我们子孙后代的巨大自然灾害的大兴安岭人民。我们作为普通律师,我们既面对法庭履行我们的职责,请法庭审查我们的活动,审查我们的发言;我们又应当面对我们的人民,讲出我们的真情实感,请人民给予评判。

审判长,在我发表我的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应当说明,我的发言,此时此刻,仅仅限于检察院提出的起诉书,基本上暂时不涉及公诉人的公诉词,因为公诉人的公诉词,我个人认为,沿着错误的道路走的太远了。为了使法庭理解我的意思,我想,我是不是可以举出几个小的例子,来说明我的观点。

第一,比如说公诉词把我们整个育英、图强地区的救灾抢险描绘的是一片漆黑,那么,试问,既然如此,那些立功的人,又凭什么立的功呢?

第二,我非常赞赏公诉人的这样一个见解,那就是,我们应当从大兴安岭火灾当中吸取深刻的教训,这个见解无疑十分正确。但是,公诉人让我们吸取的第一个教训是,告诉别的人要勤勤恳恳,那么,这里面自然就引起我一个联想,据我所知,我们灾区的检察部门的卷宗枪支,也被大火全部吞噬了,我们的检察人员算得上勤勤恳恳吗?公诉人对此,又应当作出什么样的评价呢?

第三,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的后边,不恰当地指责一部分群众,就大兴安岭的火灾问题,就庄学义一案,进行上访,进行所谓上告,我个人认为,根据我们宪法的规定,根据我们党的一贯的传统,我想,我们的人民上访上告,是他神圣的权力呀,不可以剥夺的。就正如同我们在这里进行辩护一样,我们不是也是在履行我们的职责吗?那如果是说,把所有这些,都理解为是某种非法的活动,是干扰了什么的审判,我们的民主从何谈起,我们的法治还在哪里呢?

因此,我个人认为,公诉词所涉及的一系列的问题,因为会把我们引入了我们辩论的核心问题,所以,我暂时的不作回答。请审判长允许我就起诉书,发表我们的一些看法和见解。坦诚地讲,我们对起诉书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因为,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对于那些在这场大火当中,玩忽职守的真正罪犯,我们满腔义愤。但遗憾的是,并不包括我的被告人,为了说明我们对起诉书的见解,我从起诉书的最后讲起。

起诉书最后说,“被告庄学义在‘五·七’火灾中,不认真履行其局长的职责。”我重复一下,“被告庄学义在‘五·七’火灾中,不认真履行其局长的职责。”我认为这是起诉书提出的有关本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这个命题很显然包含着两层意思:第一、庄学义作为局长,应当履行他的职责;第二、请注意,他在整个的‘五·七’火灾中,都应当自始至终的全方位的认真的履行他的职责。凡是在图强林业局辖区中的一切活动,都在这位局长的职责范围之内,那么,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非常令人不解的现象,也可以讲,就起诉书来讲,出现了一个非常不合情理的问题,起诉书、公诉词,我们都既看不见也没有听到,庄学义在整个的“五·七”火灾中作为局长的全部活动,而仅仅是择取了一个不大的片断。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你们的片面性;片面性不会产生说服力是不需要证明的。

关于起诉书,对于公诉人择取的片断,它概括为一句话,那就是庄学义的育英之行。庄学义的育英之行,是公诉人择取的这样一个片断,在公诉词里和起诉书中,都对这个片段作了具体的描述,起诉书的描述,在一系列的关键性的问题上,也就是说,是在事实上,你们或者不真实,或者你们搞的不准确,这里,请允许我指出以下几点:

第一点,起诉书说:被告庄学义 五月七日二十时廿五分左右到达育英林场办公室门前,“整个育英,按起诉书说,是面临被大火包围和吞噬的威胁。”在这里,起诉书把范围划定为“整个育英”,很正确,你们的错误是,所谓“面临吞噬的威胁”,与实际不符。大量的证言证实,起诉书所说的“二十点二十五分左右到达育英林场办公室门前”的那个时刻,育英贮木厂连同育英贮木厂的办公室都被大火吞噬了,按照当时的大火,每秒钟推进15公尺的速度,真正面临着被吞噬威胁的不正是图强吗?

第二点,起诉书说, 庄学义向曾凡金询问了一下火情,只简单地让曾广播喊话,通知群众疏散。

这个指控包括了三个行为:一、他询问了火情;二、他布置了喊话;三、他通知了疏散。这些行为,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应当说都是无可指责的吧。问题可能发生在,起诉书认定的“只简单的让曾喊话”。可是,我所尊敬的公诉人,在大火天降、人力难斥的危急情势下,这“简单地”三字不正说明庄学义作为一个指挥者的高效与果断吗?如果在那个时候,还按部就班地,例如开个局长会;我们首长动员一下,然后再分领任务;然后再制定计划,以及落实计划,然后再执行,这当然不算是简单了,但是请问行得通么?为什么在哪样一个情势之下,还要求我们的指挥员搞“复杂化”呢?而且是非复杂不可呢?请问这样的简单究竟何罪之有!

第三点,起诉书肯定庄学义向曾凡金布署了工作之后,说他“先后两次向党委书记报告育英火情,并提出图强应采取的措施,然后便驱车前往综合厂方向, 在铁路道口东侧停车,下车观看一下火情,于二十点四十分左右,既匆匆离开育英”,“仅在育英停留15分钟时间”。

起诉书的这段指控,包括了三个行为:第一、我的被告人庄学义通报了火情;第二、提出了措施;第三、驱车继续就地查看火情,而且是在育英的辖区之内。这三个行为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呢?这三个行为与所谓的犯罪有什么联系?看来问题可能是出在不该按起诉书所指控的,“匆匆离开育英”。公诉人在这里作出的判断,我们有两点不能同意:第一,“离开育英”这个概念,含混,不精确,什么叫离开?因为已知道,庄学义在沿途疏通交通、疏散灾民的蘑菇树、九拐,以及“鸡场”等等地方,不都统统的属于育英的辖区吗?他在育英的辖区之内,做了那么多组织工作,使许多人脱离了险情、险境,离开了火海,这怎么能说是“离开”了育英?怎么能说是“离开”了育英的人民?第二,在那样的一场大火,肆虐尾随人后的的极端危险时刻,这是我借用公诉人的原话,所谓“匆匆”,在这样的时刻,此时此刻,正是一个聪明而机智的指挥员的形象,难道大火压境还非得“慢腾腾”地不可吗?难道此时非得“慢吞吞”地才算是坚守岗位、才称得上是指挥若定吗?我们认为,此时之匆匆,极其必要、十分正确,也请允许我发挥两句,我们遇事“慢慢来”的恶习,害了我们的人民,害了我们的事业,公诉人同志,我们现在需要改一改了。

第四点,起诉书说,庄学义“没有亲自去各单位组织部署抢险救灾”。我们仅就起诉书上面所承认的,庄学义向迟仁太通报火情,对图强防火、救火做了部署之后,便如起诉书所说,“驱车前往综合厂方向”,并按起诉书所说,“在铁道口东侧停车,而且观看火情”。试问:驱车前往,算不算“亲自”?综合厂算不算“单位”?观察火情是不是为了“部署抢险”?至于所谓“各单位”,当时,如上午的一系列证言所反映的,已经陷入火海,漫说是一个小小的局长庄学义,试问谁能在当时一一亲临?谁又能在大火突降、人自为战、甚至人各逃生的特殊情况下,去进行什么组织部署呢?可能吗?

第五点,起诉书指控庄学义“放走了育英地区防火总指挥曾凡金”。很显然,恕我直言,公诉人的手法是“一石二鸟”。一面说曾凡金是逃跑;另一面说庄学义放走了曾凡金。曾凡金是不是“逃跑”,另案审议。说庄“放走了”曾,我们却不能不辩:不敢不辩,第一,所谓“放走”,关键在于庄学义让曾凡金走向哪里,去干什么,难道不是吗?庄学义命令曾凡金驾轻骑疾速奔向图强直接报警,使图强一万五千余众有所准备,这难道不是为了抢险吗?这难道不是为了救灾吗?这难道不是积极的救火行为吗?这难道不是一种在特殊条件下的,唯一可以采取的正确的权宜措施吗?这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呢?第二,令人不解的是:一方面起诉书承认庄学义是局长,即防火总指挥,另一方面又不承认这位总指挥可以命令曾凡金亲赴图强去报警,让去就是放人,就是让人逃跑。这让我们的总指挥,如何去履行他的职责呢?这里的关键当然是,曾凡金出走育英是不是必要。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仅仅简单地提出我们的判断:曾凡金当时按命行事,直奔图强,既是被迫的,又是必要的。无可指责!曾凡金当时离开育英,同样是如此,既是被迫的,又是必要的。也无可指责。对此,我们将在别的地方,详细的跟公诉人进行讨论。

审判长,这里所说的,并不是我们辩护意见的全部,也并不是起诉书所涉及的错误的全部;我们应当给公诉人留有思考的余地,但是,仅就我们上边所提出的这些问题,也可以证明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这个起诉书在它的根本方面是全然站不住的,理应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我们相信并且指望人民法院的公正性。

(第二论)

审判长,如果公诉人不再提出别的直接问题,这将是我的最后一次发言,首先,我想,我应当指出,公诉人刚才的发言,并没有具体说明,我们对起诉书的意见,哪些是不正确的,因此,我认为,审判长完全可以据此推论,我们的发言,我们对起诉书的一些批评意见,在具体问题上都是正确的。其次,在昨天的庭审调查、庭审辩论当中,我们已经表明了我们的态度,我们是采取了克制的态度。对公诉人以及公诉词,种种不准确、不精密、不正确的提法,我们并没有一一指出。但是既然公诉人包括审判长,请原谅,都对我们昨天的发言,都对我们昨天的活动,有所批评、有所指责,认为我们在某些方面作了人身攻击,认为我们有讽刺性的语言,认为我们影响了高大的形象,在这里,我愿意做深刻的反省,但是经过认真的考虑,我觉得我们的发言,在语言上是精确的,我们在事实的判断上是准确的,我们的态度是冷静的,我们的语言是有分寸的,因此,我们愿意接受公诉人对我们的指责,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我们竭力的避免会产生这样的错误,但是现在没有,其次一点,公诉人历次的发言,都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我讲得是事实,我们要求被告人,我们要求我们的人,都应当把他放在五、七大火的当时当地去如何行动,而不应当按着我们此时此刻的推论,去作出任何判断,如果那样,是不客观的,因为,比如说,在那样的大火来临之时,一个人应当如何行动,据我从卷宗里查知,我们的公诉人方面,也是有你们的判断的,请允许我举一个例子,卷宗第五,曾经有这样的一段记载,当调查到一个工人起火时间的时候,我们的这位被调查人讲,说这个时候我看了表,我们的调查人又问,说你的表准不准?当然表可能不准,这个是允许的。然后又问,说在当时你有没有可能看错点儿呀?在当时有没有看错点儿,这句话是问得很对的,尽管我们的被调查人,是不是看错点儿,我不能替他作出回答,但是,我觉得至少我们的公诉人认为,在那个时刻,人们的心理状态是异常的,因此,我请我们的公诉人,在要求我们被告人如何活动的时候,能够更客观一些。第四点,公诉人的发言,要求我们不得不讲一个法律问题,因为,我们的公诉人是法律行家,我们讲法律问题,很有可能有班门弄斧之嫌,但是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质,我们不得不指出,起诉书和公诉词,以及历次的公诉人的发言,都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对案件定罪的根据,只能是被告人的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而行为的有没有社会危害性,是客观的,绝不能够因办案人的主观意念,也不能够因某些人,包括领导人的意志,更不会因,比如某些报道而有所改变,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公诉人应当比我们高明。因此,我应当指出,定罪,应当看他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是符合了犯罪的概念和犯罪的构成,决不能迁就或者照顾,与被告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任何关联的,任何外在因素。如果不是坚持这条公认的原理、原则,而是考虑到别的因素,这样处理的案件,我认为,决经不起人民的检验!决经不起时间的检验!有人爱说,让我们办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吧,我说,不,我们办案应当经得起现实的检验,这是最重要的,如果我们经不起现实的检验,我们能够经得住历史的检验吗?

我想,我们也不必讳言,任何检察机关,任何司法机关, 我想说,不论古今中外,如不发生错案是不可能的,绝无此事,但是,我们的制度的优越性是在于,我们决不会故意制造冤案,而且我们一旦发现了错误,我们一旦发现了错案,我们一定能够给予纠正。当然,假如我们能够防错误于未然,那是上策。

然而,公诉人的发言,使我不能够不预感到:我们有的同志,是决心沿着明知道是错误的小道,要走到底了。这就很清楚地表明,依法治国,在我们这里,在我们国家,我们确实还要走一段艰难的历程。粉碎“四人帮”十二年了,可是我们的冤案并没有绝迹,难道,公诉人同志,我们真的听不见民间的怨声和冤情吗!尊敬的公诉人,冤情一多,民心易失,这才是真正的,政治影响极坏极坏的事。我们不能不认真考虑,古今中外,这方面的教训,太多太多了。

限于时间,也尊重审判长对我的要求,我不来旁征博引了,我们现在回到庄案上来,那就是第五,今日公诉人的历次发言,迫使我们不得不冒昧的提醒公诉人,能够考虑几个问题:

第一、在庄学义,我的被告人可以不入火区的情况下,他奔赴了西林吉,这是不是忠于职守?

第二、庄学义不去西林吉,因大火被阻育英,那么他会不会在遭灾之后,又天飞横祸?具体地说,如果庄学义不去育英,而坐台图强,他对育英之火,还应当承担罪责吗?我们不是也有些领导人,与庄学义同级的干部,坐台育英,而并没有承担任何罪责吗?

第三、庄学义撤出了育英林杨办公室,因火大而边撤边疏散群众,绝对没有逃跑的事实;请问公诉人,是不是这样?如果你们不否认这是事实,那么,这算不算在那样的大火面前,我们的指挥员是边退边战,这算不算忠于职守?难道这是玩忽吗?

第四、我们不妨按照公诉人的思路,尊重你们的意见,我们也可以做出这样的假定,庄学义退了,他退的方向是哪里呢?他退的方向是图强啊,是他主管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之所在地,他是局长啊,公诉人不是也承认这一点吗?那里有一万五千多的居民,有数以亿计的财产,他既然作为局长,那么按照起诉书的标准,他考虑了全局的情况,作出了力保重点、力保中心的决策,这种战略上的转移,这种临危未乱的果断决策,算不算忠于职守?这是一个重大的战略行为,他可能不是一个战略家,但是,他作出了正确的战略决策,

第五点、起诉书一面要求庄学义作为局长去认真地履行职责,而另外一面却又对他肩负局长重任,回归局长帅位之后的一系列奋不顾身地抢险救灾的英勇作为一笔抹杀,试问:这能够衡量出庄学义在所谓的五·七火灾的这个范围内,究竟是玩忽了职守,还是忠实于职守?从卷宗里我们查到,公诉人在与庄学义的一次谈话当中,公诉人,在座的,承认说,你作为图强的局长,你为图强赢得了时间,这一点我们不否认,请查卷宗,那么既然这样,既然庄学义,为图强赢得了时间,我们应当如何的去判断,在那样的一次大火之中,赢得时间之可贵呢?

第六、昨天,我们的公诉人引用了55号文件,很对,引用得很对,尽管我们的审判长,没有按照我们的要求,宣读55号文件上的签署,我们尊重审判长,我们也不再念了,但是,我必须指出,按照那个文件,庄学义又有哪一点做得不对呢?在五·七大火之先,图强没有火险,没有火情,没有火源哪。庄学义本人六日公出回来,回来之后,马上就上了山组织防火。这样的单位,这样的干部,在大兴安岭,我没有资格发言,但是我要问一下,究竟有多少呢?众所周知,图强,我们的图强人民,是严重的受害单位,但是这场大火,当然,我们也认为是来自天降,但是,毕竟是来自西林吉方向呀,可是作为图强的指挥者,自始至终,请注意,我讲得是自始至终,没有得到起火方向的任何火情通报,请问,这算什么行为,那么这种不作任何通报的不作为的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有,我尊敬的公诉人,你们应当作出什么样的评断呢?但是庄学义不同。庄学义在图强大火,已经严重地危及到了整个图强之时,还对友邻作了通报,这难道是一个玩忽职守的人能办得到的吗?图强受灾最重,图强人民受灾最重,图强领导人受到的待遇又最不公平,这不必讲法,任何尊重事实的人,任何讲一点起码公道的人,都能够赞成我们的这样一些说法,和我们的观点,这一点我们决不怀疑。

审判长:我们的党和人民在复建灾区、在振兴我们的民族的这样的一个严重的时刻,我们极需人才,我的被告人庄学义,他的一贯的政绩,他在救火当中的事迹,是我们,我们作为辩护人,决不怀疑,这是一个难得的人才。一个党的儿子在火海中尽了自己的职责,但却不得不被投入,可能是永劫不复的另外一种“火海”,我们怎么能够赞同,这样的一种做法呢?公诉人同志, 大兴安岭的这样的一场灾难,这样的一场,我们可以讲,昨天我们已经讲到了,是现代的文明史上,罕见的一场灾难,事后,却让他这样的一个小小的局长,来承担如此重大的罪责,请问合适吗?合法吗?公诉人说,庄学义“有时间、有条件、有人力、有物力”抢救育英。公诉人对这一点,昨天,至少,请允许我还用一次至少,至少谈了两次,可见,公诉人,对这一点十分重视,关于时间,我们尊重审判长,不讲了,关于条件,大量的事实说明了,不说了,关于人力和物力,也许我们有人海啊,但是,请问公诉人,现在我们的图强,我们的育英,具备防守、防卫那样大火的条件吗?现在都不具备呀,我的公诉人同志,我尊重审判长,在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对我们作出的指示,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因此,我要讲,如果按照现在我们的人力物力条件,如果还发生去年那样的五·六、五·七大火,我们也许有足够的人力,但是我们绝对没有足够的物力,这一点,我建议我们的法庭,提出司法建议,请我们的高层当局,予以高度的重视。

公诉人同志,我对公诉人十分的尊重,我只所以有一点慷慨激昂,完全是因为这场大火给我们带来的灾难,的的确确在许多的方面,使我们无法理解,但是现在我们还要沿着错误的道路上走,更令人不解了。

总之,我要重复的说明我的观点,请公诉人注意,我在昨天的发言里,一字没有谈到,庄学义是无罪的。我只是讲,你们的那个起诉书,是全然站不住的,理应被人民法庭公正地予以驳回。但是,我今天,我要讲,通过昨天大量的法庭调查,我们很冷静的、反反复复的,聆听了公诉人几次的辩论意见,我有充分的把握,根据事实、按照法律,我要讲,庄学义是无罪的!

[责任编辑:柳叶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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