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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姗姗来迟 错失就业机会谁赔

2021-05-27   来源:工人日报-中工网   作者:   参与人数:831人   评论:
        


  原标题:离职证明该不该开?如何开?不开或错开有何法律后果?(引题)

  离职证明姗姗来迟 错失就业机会谁赔(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

  阅读提示

  一张不起眼的离职证明,好像只是对上一个劳动合同的终止的证明,实际上它不仅是终止,更是另一个新工作的开始。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还是义务?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不能写什么?如果用人单位拒开或错开,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规定的后合同义务,而不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权力”。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概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主要功能,一是呈现劳动者之前的供职信息、方便劳动者再就业,二是供离职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之用。

赵春青 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就是大家常说的“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是用来证明劳动者已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它到底有多重要?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还是义务?离职原因是否应该出现在离职证明中?不开或开错离职证明会给劳动者带来哪些损失以及如何赔偿?

  “老单位”不开离职证明错失新工作

  夏琳琳(化名)于2017年7月3日入职一家公司,担任心理治疗师助理。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8年1月2日,试用期工资8000元,转正工资10000元。2018年6月1日夏琳琳向公司提出离职,要求公司及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但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没有为夏琳琳开具离职证明。

  几天后,夏琳琳通过面试与另一家公司达成就职意向,约定基本工资为10000元,但因其未能提供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最终未能被该公司录用。当年10月份,夏琳琳应聘另一家公司,新公司发给夏琳琳的入职邀约函电子邮件中明确要求准备的办理入职手续包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夏琳琳再次因为无法提供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未能被该公司录用。直到2019年3月2日,一封姗姗来迟的离职证明才寄到夏琳琳手中,此时,距离夏琳琳离职已过了半年多的时间,几次就职机会与她擦肩而过。无奈之下,夏琳琳一纸诉状将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该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认定:夏琳琳自2018年6月1日离职,至2019年4月8日确认领取离职证明,其间夏琳琳存在求职机会,均需要离职证明方能应聘成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最终认定,因该公司未及时为夏琳琳开具离职证明,判决该公司支付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损失55000元。

  开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不可“任性”

  马女士于2007年起为B公司工作。2019年2月18日B公司向马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系“未按时归还公司车辆,不当使用公司车辆等重大的不当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B公司向马女士出具《离职证明》,其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马女士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马女士对该理由表示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最终法院判决:离职证明中记载内容是否适当的主要标准是客观性,B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的解除理由与法院认定不符,要求该公司重新向马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审理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专门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作出了明确限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可以判定,离职证明中记载内容是否适当的主要标准是客观性,所以,对于用人单位“任性”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说不,并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应避免“二次惩罚”

  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倘若离职的原因是因为劳动者主观过错导致的,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可以据此书写吗?

  北京市三中院法官龚勇超分析说:“劳动者已经因为主观过错而被辞退了,如果还因为这个原因不能再就业,有一事二罚的嫌疑,而且对劳动者来说,因为一件事一直背负污点而不能就业,是不公平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根据该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该证明的,不仅可能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由上述规定可见,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及时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系法律苛以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而绝不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权力”,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向离职劳动者出具,是为离职劳动者的利益而出具,而非为劳动者将来的供职单位之利益出具。

  龚勇超表示,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在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主要功能,一是呈现劳动者之前的供职信息、方便劳动者再就业,二是供离职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之用。

  一张不起眼的离职证明,看似是对上一个劳动合同的终止证明,实际上它不仅是终止,更是另一个新的开始。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

  如果劳动者离职后未找到新工作,可以凭离职证明到人社部门进行登记。除可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外,还可领取失业金。此外,入职新单位一般都需要员工提交离职证明,既能侧面证明员工履历的真实性,也为劳动者转移社保公积金提供确认证明。同时,离职证明也是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不当,用人单位又拒绝重新开具,劳动者可以就此提起劳动仲裁。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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