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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辩护不容污名化

2022-10-30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1942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丁海洋,北京律师专于刑辩,联系方式13910977037,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


近日,账号主体为个人的“基层警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为严惩杀警凶手,孤儿寡母放弃赔偿,是警察请转发支持!》的文章,就“南京民警被拖行致死案”庭审情况,指责“凶手高某和他的律师,在法庭上开始无耻的表演”在律师届引起不小的风浪,同时也引起南京市律师协会的注意。该协会在其官方公众号发表《致敬殉职警察,致哀烈士家属,质疑“基层警务”》一文予以回应。

 

诚然,任何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暴力犯罪,必须受到严惩,这是三岁孩子都晓得的道理。然而现代文明社会,与蒙昧时期的同态复仇不同,即便涉嫌杀人犯罪,司法机关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查证属实后,方能“秋后问斩”。因为实践证明,主观的认定一个人犯罪,往往会在工作程序上忽略了一些足以推翻人们主观认识的案件细节,最后把案件搞错了。
近些年,这样惨痛的教训不绝于耳。我们不能不深刻的认识到,任何一位被告人,他面对的控方是具有象征意义的符号——国家,作为个人是无法与象征这国家权力的警力、检察官、监狱抗衡的,一旦案件搞错,弱小的被追诉者根本无力“纠正”。而如果法庭上的控方不受任何质疑、挑战和对抗,司法就会变得肆意,即“控方说什么就是什么”。
因此,现代文明社会,普遍设立了严格的司法程序来“尽量”做到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之所以强调“尽量”,是因为尽管我们设置了严格的程序,但依然无法保证个案的绝对公正。然而,司法程序的设置,不仅仅是为了保证个案的公正,而是尽可能的保证抽象意义上的“人”能够避免被冤狱。以保护抽象的人的安全,程序之下,必然有可能出现漏网之鱼,但没办法,这就是法治的必要代价。如果你不愿意付出这个代价,肆意的司法就会导致更多的人遭受无妄之灾。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司法程序、证明标准都必须更加严格,如果被告人真的犯了罪,那么所有的指控、全部证据就必然经得起法庭上的质疑。死刑的最大弊端是具有不可更改性,一旦人头落地就再也“安”不上了。一旦被告被判处死刑,必须保证证据确实充分,而失去制约、不容质疑的定罪逻辑,必然导致错案的发生。
为了增强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对抗能力,在这套繁琐的司法程序中,设置了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架构。其中,控方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律师帮助被告进行辩护。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并且,我们国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最高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部署刑事辩护全覆盖政策的试点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进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象征,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进城中的标志性事件。
基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反之,如果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在法庭上与控方一起指责被告如何如何“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评民愤”等,不仅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更是违反《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因此,认为律师的辩护是为“坏人”辩护、是无耻的表演,这背后的的深层逻辑是司法文明与野蛮、理性与横暴的泾渭分明。基于现代司法文明的律师辩护权不容挑战,因为《为严惩杀警凶手,孤儿寡母放弃赔偿,是警察请转发支持!》一文如果涉嫌网络寻衅滋事犯罪,同样需要律师进行辩护。
至于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质疑,首先要看“谁说他是坏人”以及“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认定他是坏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即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法院都没有宣告被告人有罪,“基层警务”根据什么认定被告人就一定是“坏人”呢?2021年,笔者经历四年的艰难辩护,终于拿到了一份无罪判决,我所承办案件的四名被告全部被宣告无罪。请问“基层警务”,我在法庭上的强力辩护,到底是无耻的表演,还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呢?聂某斌、乎某图案的辩护律师,是在无耻的表演,还是在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基本尊严呢?
对“基层警务”我关注了很久,发布的文章无论为了卖书还是销售警用装备也罢,其动辄发表一些力挺违法行政警务人员、污蔑律师的文章,我认为是违背了基本的法治底线,说的严重一点就是裹挟不明真相的群众,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对立起来。“基层警务”对于本文说的这些道理不可能不懂,观察其几年来的一贯表现,对于那些没有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而导致的错案他不可能不知道,那么明知而故意,必是利益驱动。如果仅仅为了赚钱也到罢了,然长期用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思维去毒害基层民警,会导致执法偏差,对基层执法民警和行政相对人来说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如《律声明┃致敬殉职警察,致哀烈士家属,质疑“基层警务”》一文所言,人民警察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付出了艰辛、健康甚至是生命,对此我们充分了解、理解、尊重;但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对立起来是严重错误的,把人民警察和辩护律师对立也是极端荒谬的。

 

无论是人民警察还是辩护律师,抛弃法治理念、法律思维去办案,都将葬送来之不易且岌岌可危的法治成果。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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