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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

2023-04-24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820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华诺森(武汉)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法务总监  周凌清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楼林立的城市成为了现代人居住和工作的主要场所。美观的高楼中居住和工作虽然舒适便捷,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高空抛物就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高空抛物是指从高楼、高架桥等高空场所抛出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还会引发火灾等重大事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研究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首先研究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可以加强对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秩序。其次,研究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可以规范高空抛物行为人的行为,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再次研究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可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问题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最后,研究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问题的意义还在于提高公众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我国每年因高空抛物引发的伤害事故不断增加。例如,2019年7月,贵州贵阳南明区一名女子被从高楼抛出的灭火器砸中,不幸身亡。2021年5月湖南长沙某小区高空掉下一块砖头,砸中正好在下方的一名正常行走的路人。该男子被击中头部,当场身亡。这样的事故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禁止高空抛物,但由于少数公民的个人素养低下和法律意识淡薄,高空抛物屡禁不止。如何在法律和管理层面上进一步加强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以高空抛物为研究对象,探讨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问题,并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高空抛物问题的成因及影响,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和建议,以期为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一、国内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是现行法律中对于高空抛物民事侵权责任的所有规定。根据以上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由于其是一种明知危险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但仍然实施的行为,因此属于过失行为,侵权责任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过错方应当承担因高空抛物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认定高空抛物责任时,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确定抛物者时,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在美国,高空抛物行为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其涉及的侵权责任问题主要由州法律来规定。在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中,高空抛物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危险行为(ultrahazardous ctivity),这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人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害都要承担全部责任。人们通常会将高空抛物行为与一些具体的垃圾和物品联系起来,如建筑材料、雪球、石头等。在这些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人通常会被视为过失行为的责任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高空抛物可能会造成伤害却仍然进行此类行为,那么其就要承担更为严重的责任。
2、在英国,高空抛物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不法行为(tort),这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人必须承担其造成的一切损害。在英国的法律规定中,高空抛物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过失行为,因此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主要由公共责任保险条款(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来承担。如英国政府规定建筑工地必须安装足够的安全设施来控制高空抛物行为,同时也要求建筑工地的承包商必须购买足够的公共责任保险来承担其造成的一切损害。
3、在法国,高空抛物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其侵权责任主要由刑法来规定。根据法国刑法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过失伤害罪”(involuntary injury),其行为人必须承担其造成的所有损害。如法国政府规定建筑工地必须在其周围设立足够的安全栏杆和安全网来控制高空抛物行为,同时也要求建筑工地的承包商必须购买足够的公共责任保险来承担其造成的一切损害。总之,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的处理方式与中国略有不同,但都强调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行为人应该承担其造成的一切损害。
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适用
1、 直接责任是指高空抛物行为直接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对于直接责任的适用,主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是判定侵权责任的关键。高楼居民在高空抛物行为中,如果是故意行为或者明知抛物会造成危险而仍然实施的行为,那么属于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不当行为侵权责任。同时,高空抛物行为应直接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如果高空抛物行为与他人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不需要承担直接责任。
2、 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对于间接责任的适用,主要考虑是否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设置警示标识、加装防护装置等。另外高楼居民的管理义务也需要与具体情况相结合进行判断。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自然灾害如台风海啸导致高空抛物,高楼居民不需要承担间接责任。
3、 高空抛物的行为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主观故意是指高楼居民故意将物品抛下或故意不加防护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此情形下,行为人应当承担明确的故意侵权责任。除了故意侵权责任,还可能承担过失侵权责任。过失侵权责任是指高楼居民在高空抛物行为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此情形下,行为人应当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4、 高空抛物的损害要件是指该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这一要件。在高空抛物行为中,损害可以表现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对于人身伤害的损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人身伤害的发生;(2)高空抛物行为是导致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3)人身伤害的发生与高空抛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财产损失的损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财产损失的发生;(2)高空抛物行为是导致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3)财产损失的发生与高空抛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高空抛物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原告遭受的损害必须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要件包括:(1)行为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原告遭受损害的原因。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原告就不会遭受到损害。(2)物质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遭受到的具体损害。也就是说,原告遭受到的损害是被告行为的直接后果,而不是间接或远因。(3)时间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必须在原告遭受损害之前发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是原告遭受损害的直接原因。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关键要件之一,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行为与自己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原告就不能获得赔偿。因此,在起诉侵权行为时,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
四、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证明难点
1 、抛物物品的来源:(1)缺乏直接证据:在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者往往会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抛物行为,很难直接看到抛物的过程,更难以确定抛物者的身份和抛物物品的来源。(2)证据获取困难:即使有目击证人,他们也很难提供确凿的证据,因为目击证人可能无法准确描述抛物者的外貌和身份。而且,目击证人也可能会害怕报复而不愿意提供证言。(3)证据不足:即使有一些间接证据,如监控录像、痕迹等,也往往难以确认抛物物品的来源。因为这些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抛物者的身份和抛物物品的来源。
2、 损害后果的证明:(1)损害后果不易察觉:如轻微的伤害、车辆表面的划痕等,难以证明损害的后果及其程度。(2)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如车辆的损坏可能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难以证明损害的后果与抛物物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损害后果难以量化:如精神损害、时间成本等,难以确定赔偿的金额。因此,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案件中,原告需要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损害的后果,包括照片、医疗记录、车辆维修记录等。同时,原告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与被抛物物品的因果关系。法院也需要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和鉴定,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因果关系的确认:(1)存在其他因素:损害可能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如天气、路况、车辆本身的问题等。(2)时间间隔较长:如几天或几周后才发现车辆表面的划痕,难以证明损害的后果与抛物物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缺乏直接证据:如没有目击证人、监控录像等。因此,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案件中,原告需要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还需要排除其他因素对损害的影响。
五、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1、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法律中举证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坠落物体砸伤,剩余的举证责任则由居住的业主证明。
2、被砸者(受侵害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该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
3、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4、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损害,侵权人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1)经济损失赔偿:指因抛物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而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修理费、维修费、停车费、拖车费等。(2)精神损害赔偿:指因抛物行为造成他人精神痛苦、恐惧等不良影响而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3)人身损害赔偿:指因抛物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医疗费用等损失而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4)赔礼道歉:指在适当的时间和方式上,向受害者进行道歉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抛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符合比例原则,即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如果受害者存在过错,也应该在赔偿责任的计算中进行相应的折扣。
5、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刑法的规定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责任。根据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高空抛物罪,如果行为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如果是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高空抛物罪。如果行为人是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涉及的主要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案例分析:为图省事,将带铁钉的建筑垃圾从5楼扔下,砸伤路人。2023年4月7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案在案发小区现场公开开庭审理,小区群众代表参与旁听。经审理,被告人尹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22年4月7日清晨7时左右,张湾区新疆路四九小区传来居民的呼救声:“快来人啊,有人被板子砸伤啦!”一块约1米长、带有铁钉的木方板子从天而降,砸中正在小区内粉刷墙体的施工人员王师傅,所幸王师傅佩戴有安全帽,木方受安全帽缓冲后二次砸在王师傅的右肩。王师傅王某顿感头晕目眩,当场倒地。随后,小区居民报警,王师傅被施工方送往医院救治。通过实地走访勘查和相关居民的陈述,民警很快锁定了小区居民尹某。到案后,尹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虽不构成轻微伤,但右肩部疼痛红肿难忍,影响正常活动。今年3月6日,张湾区检察院受理此案。检察官认为,尹某在小区人员出入高峰期,从建筑物向下抛掷建筑垃圾,并将他人砸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其间,经过释法说理,尹某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并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月7日,这起高空抛物罪案件在案发小区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明知从5楼扔建筑垃圾,可能会对楼下公共区域内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和财安全造成危险,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尹某也当庭表示不上诉。
五、高空抛物侵权的防范与解决
1、通过社会教育和媒体宣传,普及高空抛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社区管理,制定相关规定,对社区内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进行制止。加强执法力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便捷的设施,如设置垃圾桶、加强道路清理等,同时通过安装监控设施,锁定高空抛物行为,为后续的追究法律责任提供支持和帮助。
2、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高空抛物行为,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以及相关机构的执法权力和执法程序,提高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成本和社会责任感。早在9年前,阿尔及利亚足球甲级联赛中就出现了看台抛物导致球员殒命的事件。前喀麦隆国脚埃伯塞在返回更衣室时被看台上扔下的杂物击中头部,当场殒命。刚刚结束的2023年中超第2轮,成都蓉城主场2-1战胜沧州雄狮的比赛中,客队球员孙沁涵在角旗区附近被主队球迷从看台上扔下的塑料水杯砸中头部,成了成都蓉城赛季主场开门红里的一处污点。媒体报道成都安保介入调查。注意这里说明的是成都安保而不是成都警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高空抛物没有明文规定,唯一可以拉上边的是将高空抛物行为解释为改法第23条规定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这在解释论上存在不当嫁接问题。也就是说高空抛物已经由一般的社会治安管理上升至危害公共安全层面,后续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3、 技术手段是防范和解决高空抛物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商业区等地方安装摄像头,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监控。一旦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及时报警和处理。利用无人机可以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监测和取证,及时发现和制止高空抛物行为,从而保障公共安全。通过传感器等智能设备,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监测和预警,提高社区的安全性。利用科技手段,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认识。建立高空抛物信息平台,收集和整理高空抛物事件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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