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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理解载客汽车“不得载货”的规定?

2023-05-11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1022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载客汽车不得载货,载货汽车不得载客,不得“人货混装”,似乎是人们都明白的一个道理。但一旦遇到具体问题,还真是不大容易说得清楚或者发生纠纷。最近,一则“车内装载生活用品被贵州交警认定为人货混装”的视频在社交网络热传,相当多的网民对如何认定“人货混装”这一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认识分歧。虽然最终交警并没有对当事司机进行处罚,但这也足以引起人们对如何认定“人货混装”的违法行为,即在何种具体情况下才属于是载客汽车载货“人货混装”的违法行为。正确认定该问题,当然还是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又该如何正确理解这一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国务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二款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该规定似乎还是比较明白的,像我们一般家庭的小轿车,后背箱是可以载货的,如果在车顶上部有行李架的话,该行李架可以载货,而其他地方是不能载货的。
其实,在具体生活实践中发生的“不得载货”的纠纷,主要是指对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的其他地方,即主要是指供人员乘坐的车辆空间内,是一点也不能载货还是适当可以载一些而引发的纠纷。那么,究竟是可以适当载一些还是一点儿也不能载呢?根据对“货”的不同理解,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点货也不能载。这里不仅明确规定了“不得载货”。 其理由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在第一款规定有:“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法律的同一条款中,用了“载物”和“载货”两个用语。载物中的“物”当然包括一切物,无论是自用的还是商业用途的物均包括在内,这没有什么异议。而载货中的“货”,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有“商品”的意思。另外,也有客车禁止营运货物的相关规定,即客车载货涉及非法营运问题,因而,这里的“不得载货”即是一点“货”也不能载。但是,对于不属于商品的货物之外的“物”,例如,在驾车出行过程中这将自己或者客人的几件衣物放在无人或有人坐的座椅上,或者将购买的几瓶水或者其他物品放在里面都是可以的。当然,要把握好一定的量,如果使得车内的乘客感觉受到挤压或者很不方便,或者在急刹车或急转弯时可能威胁到车内人员安全的,以及影响到驾驶人员对后面和侧面的观察等安全驾驶行为的,这就过限了,即不该装载了。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载物”和“载货”中的“物”和“货”都是指的就是物,二者并无区别。再说,交警在交通执法过程这没有必要分为这两个用语,即商业用途的“货”和自用非商业用途的“物”,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因而,“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的规定,在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的其他地方,主要是供人员乘坐的空间内,适当载一些物品,无论是商业用途的还是非商业用途的,只要是不影响安全驾驶和车内人员安全都是可以的。另外,交警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分清所载物品是商业用途的“货”还是非商业用途的“物”;既然都规定了客运汽车的“行李架”和“行李箱”可以载货,再仅仅规定供人员乘坐的空间内不得载货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认识。交警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其目的当然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中“不得载货”的规定,这里的“货”和“物”没有区别的必要。“不得载货”虽然按字面意思,一丁点儿的货物,例如500克的货物,驾驶人员和车内乘客随身携带的三五件衣服,当然也可以认为是货物,但将该物品置放在供人员乘坐的车内空间内,这丝毫不会影响到行车安全和安全驾驶,为什么就不允许呢?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就像法律规定的严禁酒后驾车,但也并不是喝一点点酒就认为是酒后驾车是一个道理是一样的。例如,酒后驾车的认定,是其国家标准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所规定的“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可以认定为酒驾”,即在酒精含量小于20mg/100ml的情况下,即仅喝了少量的酒之后驾车并不影响安全驾驶,因而是不认为是酒后驾车的。另外,虽然载的是商业用途的“货”,但只要不影响到安全驾驶,就是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再说的更极端一点儿,即使某客运车辆装载了若干毒品或者少量走私物品,只要没有影响到交通安全,那他就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应当以他交通安全违法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他违反什么法律就按什么法律处罚就是了。
还有就是对“行李箱”范围的认定,一般的小客车的后备箱就是“行李箱”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有一些小客车的后排座椅可以放倒,让后备箱变大。有的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在宣传中将这一点作为一个特点和优势,即具有较大的载物空间作为一个亮点。根据国家标准GB/T126732019《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关于若“车辆布置了可折叠、翻转、滑动等型式的座椅,且其表明可支撑行李,则认为其自身表面也是行李箱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如果车辆座椅可以折叠、翻转、滑动等,那么因此形成的空间,也属于是“行李箱”,即可变动的“行李箱”。因此,载货即是合法的了。
本文前面提到的一则“车内装载生活用品被贵州交警认定为人货混装”的视频在社交网络热传引发争议,即是因是否属于行李箱问题而产生的。这个被贵州交警查扣的面包车,司机就是把后排座椅折叠后装了一些旅行所需要的物品,从视频来看,该车的行李箱放的物品虽然比较多,但其性质还是属于行李箱。但该行李箱与通常传统的“行李箱“还是有区别的,只要是在存放物品后不影响安全驾驶,就应当是可以的。这个特别的“行李箱”中存放的物品虽然比较多,但是从视频中看,并未高过前排座椅,也没有完全遮挡后车窗玻璃。司机认为自己在其他地方也没有因此被认为是违规。这也是交警最终没有给予处罚的原因吧。
对是否违法产生争议,主要是源于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定理解问题。就客车载货引发的纠纷来看,事实的认定并不难,主要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而引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在第一款规定“载物”和第二款中规定的“载货”产生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这可以认为是立法上的一个小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对“载物”和“载货”的正确理解,实际是就是指的“载物”。因为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目的是交通安全。理解法律,不但要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字面意思的含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尤其是目的性规定,在对法律的理解中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处于更重要的地位。对“行李箱”的理解也不能局限与固定的模式,本文开头指出的争议就因此而产生。
随着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随着自驾游越来越普遍,交通安全的执法问题越来越显得重要,但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的旅游消费需求也要认真对待和照应,这就需要交通执法机关及人员准确理解法律,平衡好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美好合理需求二者的关系。而作为汽车驾驶人和使用人,则一定要理解车辆不仅仅是私人空间,更不能以“自甘风险”为由认为这是执法交警多管闲事。虽然不是每一次违规载物都可以发生危险,在一旦发生危险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就可能影响到众多的车辆和人员的安全。因此,一定要配合和理解交管部门的交通安全执法行为,这既是为了大众的公共安全,也是为了自己的安全。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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