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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公安局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或进老赖名单

2017-11-22   来源:法律与生活杂志   作者:   参与人数:409人   评论:
        


  原标题:河北邯郸肥乡区公安局超3月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进入老赖黑名单

  在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已超过相关规定期限并未获回应后,2016年12月20日,反腐英雄郭建民之子郭会增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出具公开相关信息。大白新闻今日(11月21日)下午了解到,法院今年8月判决郭会增胜诉。

  不过,郭会增对大白新闻表示:“截至目前,公安部门也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其已于10月25日向肥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据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进入“老赖”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地方政府或地方单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现象时有发生。曾有消息称,我国有一百多个地方政府上了这个名单,乡镇一级政府的失信记录甚为普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法定代表人即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将来在乘坐飞机、高铁及入住星际酒店高消费的时候,都将要受到限制。甚至还有可能会因“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裁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公安局

  2016年12月20日,原告郭会增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郭会增诉称,1993年2月份,在肥乡县油棉厂后侧枯井中,发现一具尸体,经公安局现场勘查,并经我母亲蔡朋娥及我妹郭红芳当场辨认,该尸体确系我姐郭桂芳,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了司法鉴定。

  2016年10月26日,我以特快专递向该公安局申请依法公开我姐尸骨鉴定的相关信息。10月27日,公安收到后,本应履行职责,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但至今拒不答复,又未履行公开相关信息,现已超过了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期限,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1。出具公开司法鉴定信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还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向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法制办公室邮寄的申请及快递单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曾就本案诉讼请求向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提出要求公开郭桂芳尸体信息的申请,公安局没有进行答复。

  被告:“我局没有义务向其公开相关信息”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辩称,一、当年,我局未接到原告郭会增及其家属关于郭桂芳失踪的报案,故我局无报案材料及纪录。

  二、1993年我局共受理两起无名尸体案,其一是:1993年3月27日,在元固乡西贤店村北曲魏线东侧发现一无名女尸,尸长146厘米,年龄70岁左右;其二是:1993年5月9日,在肥乡镇北街民有渠东、肥馆路北侧一坑内井里,发现一无名男尸,尸长168厘米,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无名尸体案。

  三、公安机关办案向控告人、被害人或家属公开的范围有:受案、立案、不予立案、撤案、鉴定意见、移送审查等情况。

  综上所述,原告郭会增要求公开其姐姐郭桂芳尸骨鉴定相关信息,而我局1993年的两起无名尸体案中的两具尸体均与原告郭会增无关。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公开范围,我局没有义务向郭会增公开相关信息,故我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况,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请求。

  法院: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予以答复

  不过,据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一份案号为“(2016)冀0428行初31号”的行政判决书显示:被告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经法庭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认可收到原告邮寄的公开信息申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原告郭会增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法制办公室提出要求公安局依法公开93年3月份在肥乡县油棉厂后侧枯井中发现尸骨的司法鉴定信息的申请,被告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收到此申请后未予以答复。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邮寄关于尸骨司法鉴定相关信息的申请,被告收到该申请后应当予以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郭会增于2016年10月26日以特快专递方式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予以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负担。

  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进入老赖黑名单

  2015年4月,一篇题为《反腐英雄寻女25年未果》的新闻,报道了河北肥乡县反腐英雄郭建民女儿郭桂芳在单位值班时失踪,家人寻找25年未果,当地警方未立案一事,引发舆论关注。

  如今,郭建民与其妻子蔡鹏娥早已双双离世,却也没等来女儿失踪案的更多有用信息。家人曾申请当地人社局将郭桂芳的死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胜诉。不过,二审法院却认为,将郭桂芳认定为工伤依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请。

  2016年10月底,郭桂芳的弟弟郭会增向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法制办公室申请公开1993年2月在肥乡棉油厂后侧枯井中发现的尸骨(郭家人认定现场的尸骨系郭桂芳)司法鉴定的相关信息,以此来确定该具尸骨的身份。

  在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已超过相关规定期限并未获回应后,2016年12月20日,郭会增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出具公开司法鉴定信息。大白新闻了解到,法院今年8月判决公安局败诉。

  不过,郭会增对大白新闻表示:“截至目前,公安部门也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据悉,郭会增已于10月25日向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据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进入“老赖”黑名单。

  郭会增又一次说:“截至目前,公安部门也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虽然我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但是对方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收(我的申请)。对方说需要向领导请示一下再答复我,但是到现在我还没有接到通知。”

  大白新闻注意到,今年4月,媒体曾报道了“江西宜春奉新县政府被法院列为失信人黑名单”的消息。事实上,奉新县人民政府并不是第一个也非唯一一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地方政府,这一现象并不罕见且时有发生。有消息称,我国有一百多个地方政府上了这个名单,乡镇一级政府的失信记录甚为普遍。

  据悉,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奉新县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即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将来在乘坐飞机、高铁及入住星际酒店高消费的时候,都将要受到限制。此外,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县政府的领导人还有可能会因“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裁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消息称,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奉新县人民政府许多工作将无法开展,招商引资、基础建设、资金周转等方面也被限制。

  不过,还有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事件是,拖欠一家公司128万多元工程款的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也曾因不履行仲裁裁决,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被罚款50万元。媒体称,一个市公安局竟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此前报道——

  反腐英雄寻女25年未果 家人起诉公安局获受理

  2015年4月,记者曾以《反腐英雄寻女25年未果》为题,报道了河北肥乡县反腐英雄郭建民女儿郭桂芳在单位值班时失踪,家人寻找25年未果,当地警方未立案一事,引发舆论关注。

  如今,郭建民与妻子蔡鹏娥已双双离世,也没等来女儿失踪案的更多有用信息。家人曾申请当地人社局将郭桂芳的死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胜诉。二审法院认为,将郭桂芳认定为工伤依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请。

  2016年10月底,郭桂芳的弟弟郭会增向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法制办公室申请公开1993年2月在肥乡棉油厂后侧枯井中发现的尸骨(郭家人认定现场的尸骨系郭桂芳)司法鉴定的相关信息,以此来确定该具尸骨的身份。

  在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已超过相关规定期限并未获回应后,今年11月15日,郭会增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出具公开司法鉴定信息,记者了解到,目前肥乡区法院已受理郭会增的诉讼请求。

  女儿在单位失踪  二审认定不属工伤

  2015年11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蔡鹏娥与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肥乡县农牧局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邯郸市人社局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被告邯郸市人社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蔡鹏娥已于2015年5月16日上午11时因突发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去世,诉讼主体依法变更为蔡鹏娥的继承人郭建民(丈夫)、郭会增、郭红芳。

  2015年12月10日,一审第三人肥乡县农牧局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6年8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书中,对失踪女儿郭桂芳的工伤不予认定二审判决书中,对失踪女儿郭桂芳的工伤不予认定

  判决中提到,肥乡县委组织部、肥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肥乡县农牧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就郭桂芳失踪情况进行了调查,结论为“‘郭桂芳在农牧局值班时失踪’这一说法无确切依据,难以成立”。

  法院认为,之后,上诉人肥乡县农牧局作出决定,撤销了该局出具的所有含有“郭桂芳在农业局值夜班时失踪”内容的证明材料及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加盖的公章,故被上诉人郭会增、郭红芳(一审判决后,郭建民去世,诉讼主体依法变更为郭会增、郭红芳)主张郭桂芳在肥乡县农牧局值夜班时失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且郭桂芳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原判不当。

  邯郸中院判决: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郭会增、郭红芳的诉讼请求。

  四份关键的值班证明

  关于郭桂芳失踪后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争论的核心,是四份由农牧局曾出具的证明。

  记者通过查询肥乡县的相关数据档案发现,县农牧局在2012年5月12日、2012年9月27日、2014年5月17日、2014年9月27日曾先后四次以单位名义,加盖公章证明“原农牧局职工郭桂芳1990年6月16日在农牧局值班时失踪。”

  在一审判决中,原审法院认可了郭桂芳是在单位值夜班时失踪的说法,并表示2012年9月27日、2014年5月17日至少两份证明为肥乡县农牧局出具,均可证明郭桂芳在农牧局值夜班时失踪。

  此外,在郭桂芳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受伤害经过简述中也写明了其是在值班时失踪一事。

  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肥乡县委组织部、肥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肥乡县农牧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却撤销了所有含有公章的证明材料。

  9月9日下午,记者试图联系肥乡县农牧局局长李会民,就上述问题进行采访,多次拨打电话无人接听。

  家人申请公开疑似尸骨司法鉴定信息

  2016年10月25日,郭桂芳的弟弟郭会增向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法制办公室申请公开1993年2月在肥乡棉油厂后侧枯井中发现的尸骨(郭家人认定现场的尸骨系郭桂芳)司法鉴定的相关信息,以此来确定该具尸骨的身份。

  据郭会增讲述,当年枯井中发现尸骨后,其母亲蔡朋娥和妹妹郭红芳现场辨认是姐姐郭桂芳,但后来不了了之。

  在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已超过相关规定期限并未获回应后,今年11月15日,郭会增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出具公开司法鉴定信息,目前肥乡区法院已受理郭会增的诉讼请求。

  在这份《行政起诉状》中,郭会增写到:1993年2月份,在肥乡县油棉厂后侧枯井中,发现一具尸体,经公安局现场勘察,并经我母亲蔡朋娥及我妹郭红芳当场辨认该尸体确系我姐郭桂芳,公安并对尸体进行了司法鉴定。2016年10月26日,我以特快传递向该公安局申请依法公开我姐尸骨鉴定的相关信息。10月27日,公安收到后,本应履行职责,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但至今拒不答复,又未公开相关信息,现已超过了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期限,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件回顾

  肥乡事件后被开除党籍  女儿失踪无音讯

  1982年,肥乡党代会期间,时任县委书记意外落选。

  时任肥乡县常耳寨公社书记的郭建民发现选举中存在不正常的违反民主选举的现象。于是他向新华社如实进行了反映,揭露了选举内幕和真相。

  经过深入调查,在掌握了大量详实材料后,时任新华社记者赵德润写了一篇题为《肥乡县少数人用文化大革命手法把县委书记搞下台》的内参迅速上报中央,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领导为此作了批示。

  中央成立专案组进驻肥乡。最终,几十名县(乡)级领导干部因此受到严肃处理。在党中央的介入下,肥乡事件得到妥善解决,落选的县委书记恢复了职务。

  肥乡事件两年后,1984年,郭建民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停发工资。直到1986年经郭建民本人不断申诉,才将郭建民调到县农业局技术站工作至其退休,停发的工资随后也全部补回。

  直至1987年,在肥乡县委宣传部的党组织会上,才恢复了郭建民的党籍。

  同时,郭建民的女儿郭桂芳因支持父亲反映问题并常帮父亲写材料,曾被所在单位辞退。到了1990年,郭桂芳在单位值班时突然神秘失踪,至今仍然毫无音讯。

  据郭建民家人回忆,1990年6月16日晚,郭桂芳安顿好她不足3岁的儿子,到农牧局值夜班,第二天神秘失踪。当日,郭建民及其爱人蔡朋娥就到肥乡县公安局报案。

  2015年1月12日,记者曾向肥乡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袁晓雷求证,他表示:“案件发生时间太长,等情况了解清楚了再给答复。”

  当年4月3日,其回复是:郭桂芳失踪案至今没有立案,不过没立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该案件已过了20年追诉期。

  同时,袁晓雷还表示:“我们查了,没有发现该案的报案记录,我们认为当事人家人当年没报案。也可以说,该失踪案发生的20多年间,郭桂芳的家人就没有找过公安局,公安局不知道此事。”

  2014年10月,肥乡县公安局还抽了郭桂芳儿子和丈夫的血样,并把郭桂芳的有关信息录入了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

  为给女儿认定工伤  将人社局诉至法院

  2014年2月28日,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郭桂芳死亡。郭建民及家人希望“依法确认郭桂芳之死亡属于工伤”。

  然而,2014年7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34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于郭桂芳在工作岗位失踪认定工伤的问题,肥乡县农牧局局长李会民曾告诉记者:“上级没有认定为工伤,原因是我们目前调查的情况尚没有证据证明当晚郭桂芳在其单位值班。”

  记者通过查询肥乡县的相关数据档案却发现,县农牧局在2012年5月12日、2012年9月27日、2014年5月17日、2014年9月27日曾先后四次以单位名义,加盖公章证明“原农牧局职工郭桂芳1990年6月16日在农牧局值班时失踪。”

  2014年9月23日,河北肥乡县“反腐英雄”郭建民妻子蔡鹏娥为给失踪的女儿认定为工伤,特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邯郸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

  郭建民家人从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拿到一审胜诉判决书那天,是郭建民的生日。

  “为给近来一直患病不起的父亲过82岁的生日,回家时还特意买了一个生日蛋糕。尽管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症已无法知道女儿郭桂芳工伤胜诉的消息,但我还是把这一喜讯告诉了父亲。”郭建民的二儿子郭会增说。

  可是,沉浸在胜诉喜悦中的郭家人怎么也不会想到,过完生日的第二天下午,郭建民突然去世了。在郭会增看来,父亲至死都没有等到郭桂芳失踪案的任何明确信息,是父亲此生最大的遗憾。

  国务院参事室新闻顾问为其去世撰文

  长期对郭建民及其家人遭遇给予关注的赵德润,在获知当年的反腐英雄郭建民去世的消息后,针对郭建民及其家人的遭遇,连夜疾书,撰写了一篇题为《不信东风唤不回》的文章。该文围绕郭建民及其家人坎坷的命运,给予他高度的评价。

  每当说起郭建民在当年肥乡事件中的贡献,后任光明日报社副总编辑,现任中央文史馆馆员、国务院参事室新闻顾问的赵德润总是感叹,他说,“如果不是郭建民仗义执言,如实向我讲述肥乡事件的真相,就揭不开当年肥乡选举的黑幕,郭建民也就不会得罪那么多的领导干部。”

  据了解,自当年发生肥乡事件至今的几十年里,郭建民大无畏的反腐败精神一直深深感染着赵德润,为此他曾特意给郭建民手书明代诗人于谦的诗《石灰吟》,这幅字,至今仍挂在郭建民的家里。在他看来,这首诗所表达的精神,在郭建民身上有很好的体现。此时,诗句“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就是对郭建民一生的“盖棺定论”。

  《不信东风唤不回》

  ——国务院参事室新闻顾问赵德润

  2015年11月27日,河北肥乡县反腐英雄郭建民在87岁(编者注:郭建民身份证上显示其1933年出生,但亲朋都称其87岁)生日这天,收到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女儿郭桂芳25年前在农业局值夜班神秘失踪工伤诉讼的胜诉判决书,第二天便溘然去世。一个简单却久违的公正,也许多少抚慰了他失女的伤痛。

  郭建民原为河北省劳动模范、肥乡县常耳寨公社党委书记,他廉洁奉公、嫉恶如仇,反对腐败不留情面。1982年肥乡选举事件中,他义无反顾揭露非组织活动,为党的建设做出了贡献。后来事情的发展触目惊心:1990年大女儿郭桂芳在单位值夜班神秘失踪;1992年因外出看病未及时缴纳党费被开除党籍;1994年他与老伴、原河北省人大代表蔡鹏娥到县委会议上说明情况,又双双遭到非法拘禁。在上级部门的干预下,郭建民恢复了党籍、补发了工资,但寻女无果一直是心头之痛。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郭建民重新燃起查清女儿失踪真相和为女儿讨回公道的希望。2013年,郭建民向肥乡县农牧局(编者注:原农业局)申请认定女儿值班失踪为工伤,答复是登报寻女一年无音讯,法院裁定死亡再认定工伤。一年后法院裁定死亡,农牧局却变了卦:多年来一直认定“郭桂芳在农业局值班时失踪”,并三次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却突然声称“查遍记录未有女职工值夜班先例”。邯郸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肥乡县报告不予认定工伤,郭建民依靠法律讨回了公道。郭建民家人多次到县公安局询问郭桂芳失踪案破案情况,得到回复是郭桂芳失踪后未曾接到报案,因此也未立案。《法制晚报》对“反腐英雄郭建民25年寻女未果”做出连续报道,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后,邯郸市、肥乡县领导开始组织调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总书记这四个“决不允许”振聋发聩、针砭时弊,堪称法治建设中的一把戒尺。在人民当家做主、国家走向法治的今天,是否真正做到了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是维护还是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党政干部、公检法执法人员要经常用这把戒尺量一量。

  宋代王令诗云:“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诗人表达的是对春天的挽留和对坚持的自信。今天,我们要留住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要呼唤的是各级干部的责任和良知。对此,我们不仅有期待,而且有信心。

[责任编辑:柳叶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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