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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账户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4-10-25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539人   评论: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李明君,自由法务工作者,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微信联系方式:wxid_6deh1r2wvacp22;转载请于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出错银行账户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出借银行账户有什么风险吗?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文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批复已经于202111日失效,在《民法典》生效前出借人承担责任主要是依据此规定。

二、出借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借人仅出借账户一次,且不是以“获利”为目的,并对债权人的债权损失没有过错,账户出借人对账户借用人向债权人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账户出借人亦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423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宜昌市大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诉王利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双方约定向借款人之外的其他指定账户转款,系借款的履行方式。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大众小贷公司将借款付至指定的杨蓉账户,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经一审查明,杨蓉以个人身份证明开设的账户,实为步步升小贷公司经营所用,账户的资金亦为公司占有、使用、处分,其既非借款人,也非借款实际使用人,故不能据此让杨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大众小贷公司提出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亦没有关于银行账户出借人对实际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因此,大众小贷公司请求杨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出借人与债权人损失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271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关于添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金锋公司将股权转让款汇入添光公司的账户,但该约定与林荣东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之间并无关联性,金锋公司并非据此认为林荣东具备代理权限,因此添光公司出借账号与金锋公司的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原审法院以添光公司并未参与合同的缔约,也未对金锋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判令添光公司不承担责任,符合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金锋公司以添光公司出借账号的行为违反管理法规,应与林荣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账户出借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账户出借人以盈利为目的出借银行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57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刘洋认可案涉银行账户由其母亲郭翠萍长期持有使用,无论该账户系其自行开户还是郭翠萍代为开户,均为刘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刘洋将其交由郭翠萍使用,即意味着同意将该账户出借给郭翠萍使用。作为银行账户出借人,二审法院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符合前述规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用于郭翠萍家庭煤矿生产经营,刘洋名下曾有多套家庭出资购买的住房,刘洋系其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二审判决刘洋对以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的用于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借款518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2、账户出借人与账户借用人属实存在亲属关系、合伙关系、挂靠关系等,在没有约定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账户出借人与账户借用人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01民终1483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耐斯克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百隆威尔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耐斯克公司官方网站和天猫旗舰店‘nisko耐斯克旗舰店’之间的链接跳转情况,以及产品说明上标示的产品信息情况,以及各账号侵权内容的使用情况,可以认定耐斯克公司、百隆威尔公司合作生产、经营相关产品,并共同使用蒋文丽肖像、艺名作为广告宣传,可以认定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即使如耐斯克公司、百隆威尔公司主张的账号借用情况属实,耐斯克公司将官网平台提供给百隆威尔公司作企业、产品宣传,又将抖音号、微信公众号出借给百隆威尔公司使用,并为其提供链接跳转,构成帮助行为,亦属于共同侵权,两公司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令耐斯克公司、百隆威尔公司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3、账户出借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损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鄂10民终246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上诉人韩雪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被告黄俊霞向被上诉人黄亮月借款,其中1417963元系转入上诉人韩雪账户,后上诉人韩雪通过其账户向被上诉人黄亮月转款72100元。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向借款人之外的其他指定账户转款,是借款人履行方式,出借银行账户在民间借贷中时有发生。就本案而言,韩雪确认出借其个人账户供黄俊霞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的管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分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账户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要根据在出借行为所起的作用或地位来确定。上诉人韩雪主张其仅出借银行账户供黄俊霞使用,对借款既不知情,也未使用借款;被上诉人黄亮月主张原审被告黄俊霞以其女儿韩雪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韩雪对此知情且并未提出异议,部分借款按黄俊霞要求转到韩雪的个人账户后,韩雪也通过其个人账户偿还了部分利息。本院认为,从被上诉人黄亮月在一审提交的视频来看,韩雪对于黄俊霞向黄亮月借款时以韩雪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借款的事实知情但未提出异议,黄俊霞与韩雪系母女关系,韩雪应当知晓其母亲黄俊霞对外借款,其放任黄俊霞多次使用其银行账户进行民间借贷,造成黄亮月资金损失,其行为对债务的发生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且在本案借款发生同一时期,黄俊霞向韩雪银行账户转款107万余元,韩雪辩称大部分款项系用于清偿黄俊霞以韩雪名义开设的信用卡欠款,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韩雪对其银行账户接收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4、账户出借人与账户借用人共同使用出借银行账户内资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520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昊华北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但本案中,北方公司应否承担案涉连带责任,还应根据其是否存在滥用股东身份和地位,实际占有、控制使用案涉资金、导致美华公司利益受损的事实而定。案涉《意向书》签订后,北方公司实际接收和占有案涉《意向书》项下14225万元款项。在《意向书》解除后,中意公司向美华公司返还的11300万元中的绝大部分由北方公司支付。……。由上述证据内容可见,上述款项并没有返还给美华公司,而是作为股东收益分红给付了中意公司的另一股东忠意管道。北方公司系中意公司的控股股东,且其与中意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没有北方公司的同意,中意公司很难作出上述分红意思表示。北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北方公司未占有、控制使用上述款项、该款项已返还给美华公司。美华公司因未取得上述款项而利益受损。因此,北方公司应承担案涉连带责任。”

四、账户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账户出借人主观上只有一般过失或者长期无偿出借银行账户等实际情况,账户出借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补充偿还责任的具体份额也就是具体金额数量,应该综合考虑账户出借人和账户借用人之间的关系、账户出借人对债权人损失的造成程度、账户出借人出借银行账户的动机、汇入该账户资金的去向、账户出借人或者账户借用人对汇入该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支配或处理情况等给予具体确定。

出借账户到底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审判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但根据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各地法院通行的做法包括:

(一)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账户出借人以盈利为目的出借银行账户,账户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行政规章明文规定禁止出借银行账户行为,账户出借人通过出借银行账户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且主观过错较重,应该处以较重的民事责任。这个情况与出借人的出借次数、获利多少无关,依照权责统一原则,账户出借人通过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获取利益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账户出借人与账户借用人属实存在亲属关系、合伙关系、挂靠关系等,在没有约定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账户出借人与账户借用人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冀01民终83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董楠与原审被告系母子关系,段亚东将钱打到董楠账户,该账户还向段亚东支付过利息,应当认定董楠存在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故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令上诉人对涉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3.账户出借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损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出借人就当承担连带责任。

4.账户出借人与账户借用人共同使用出借银行账户内资金的,账户出借人和账户借用人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共同借款人,出借人就当承担连责任。

(二)出借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账户出借人承担补充责任账户出借人主观上只有一般过失或者长期无偿出借银行账户等实际情况,账户出借人应该承担补充责任。补充偿还责任的具体份额也就是具体金额数量,应该综合考虑账户出借人和账户借用人之间的关系、账户出借人对债权人损失的造成程度、账户出借人出借银行账户的动机、汇入该账户资金的去向、账户出借人或者账户借用人对汇入该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支配或处理情况等给予具体确定。

[责任编辑: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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