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电缆中断通信 构成破坏罪
今年9月30日1时,徐某伙同于某、大刘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酒店西侧路北盗割电缆。他们盗割的是某通信公司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三人共偷割电缆600余米,造成该地区150多个用户通信中断60个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价值人民币9395元。徐某被警方抓获,其余二人在逃。
昌平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按《刑法》第124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徐某等人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造成该地区150多个用户通信中断60个小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所以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午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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