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如下:
一、转让人同意将其在商标局注册使用于第××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第××××号“×××"商标及第××××号“×××"商标转让给受让人。
二、转让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
三、转让人保证有关上述商标的所有知识产权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设定质押。
四、转让人保证在第××类以及其他类别类似商品上,未就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
五、转让人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上述商标或与其相似商标的包括专用权、收益权在内的任何权益。
六、转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人保管。
七、受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商标转让申请书,按法定程序办理该商标转让手续,并承担涉及上述商标转让的官方费用。
八、本合同第二项所涉及的转让费用由受让人在商标局发布公告、颁发有关证书证明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____日内以____方式,向转让人支付。逾期应向转让人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九、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转让人即丧失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保证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受让人则即刻起享有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十、如果上述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则受让人无须向转让人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如遇不可抗力影响了合同的按时履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十二、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
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日期:
一、解除原告重庆陶瓷工业公司与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二、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涉案的商标注册证交付原告重庆陶瓷工业公司,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将该涉案商标权移转给原告重庆陶瓷工业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10元,其他诉讼费2851元,财产保全费17520元,合计39381元,由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负担之金额迳付原告,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仁辉
审 判 员 谢英姿
代理审判员 钟 拯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