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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解释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及其计量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与其计量密切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管理特点,将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分类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其他负债。上述分类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变更。

  对于取得或承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行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例如,企业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本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企业基于风险管理需要或消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不一致情况等所作的指定。例如,企业准备运用某项衍生工具对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将该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不单独为应收项目;在随后收到这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息时,直接冲减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在持有期间按合同规定计算确定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将处置时的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划分。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了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例如,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三年期国债、浮动利率两年期债券等,如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 年以内)的债券投资,如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准则第十六条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到期前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作了规定。其中,“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所指“较大”,通常指出售或重分类部分达到或超过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5%的情形。

  本准则第十六条(二)中,“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所指“几乎所有”,通常指该投资收回部分达到或超过初始本金总额95%的情形。

  2.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的,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不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在随后收到这部分利息时,直接冲减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随后期间保持不变。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摊余成本计量。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1.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

  非金融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均可划分为此类。贷款和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2.贷款和应收款项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值作为初始入账金额,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通常期限在3 年以上),应按应收债权的现值计量。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随后期间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别不大的,也可按名义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以摊余成本计量。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按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例如,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等,企业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且有意图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可划分为此类。

  基于特定的风险管理或资本管理需要,企业也可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的,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不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在随后期间收到这部分利息或现金股利时,直接冲减初始确认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五)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负债以外的负债。通常情况下,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为其他负债。其他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根据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通常采用摊余成本对其他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对于持有到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以下以商业银行贷款和一般企业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予以说明。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比照办理。

  1.商业银行贷款减值损失的计量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减值测试时,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特点,确定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例如,可以将本金大于或等于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此标准以下的贷款属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贷款。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计算资产负债表日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以初始确认时确定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该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贷款减值损失。

  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的贷款,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和数据支持程度,选择合理的方法确认和计量减值损失,例如,“迁移模型法”、“滚动率模型法”等。

  2.一般企业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般企业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以及单独测试后未发生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分析判断是否发生减值。通常情况下,可以将这些应收款项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通常是指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通常是指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低于其成本达到或超过6 个月的情形),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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