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发挥灵活安全优势助力公益事业
民政部部长表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与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此意味着废除之前的双重管理门槛,公益慈善无需再寻找政府部门或具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挂靠而可直接登记,这为公益事业的市场化打开了一条门缝,同时也使公益信托发挥其作用有了进一步的可能。凭借信托的灵活性特征,如果信托公司能从不同主体的需求出发,多下一点功夫,是能够寻找出公益信托的一条更好的路径的。
大概谁也没有想到,一个小女孩竟然让中国的公益事业步入了空前的危机;同样谁也没有想到,在“郭美美”之后又出了个“卢美美”,中国公益事业的危机持续发酵,在“郭美美”、“卢美美”之后,人们不知道还会有多少个“美美”……
没人能够想到是因为一个小女孩与一个庞大事业之间巨大的悬殊,这个事实的发生又是因为公益事业——这个无论从机构、人员、资源和影响力上都当之无愧地可以称为庞大的庞然大物,在信息社会中已经脆弱得不堪一击。于是,在“郭美美”、“卢美美”等等一系列事件之后,人们开始反思,中国的公益事业怎么了?而对此得出的结论几乎无一例外地是:中国整个慈善体制官办色彩太浓,行政垄断影响公益组织竞争,公益事业的体制问题也被“美美们”推到了风口浪尖。于是很多人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中国的公益事业,“美美事件”是一件好事,它将推动中国公益事业体制的改革。
那么,中国公益事业该向什么方向改?目前同样几乎众口一词的说法是:打破公益机构的政府垄断。
的确,从“郭美美事件”引发出来的诸多事件之中,人们更多看到的是中国公益事业管理上的不透明,而在不透明之后,则是公益事业官办化的痕迹。在捐赠人的意志本应该至高无上的公益事业中,人们的爱心被代表了,因此也就有了这样或那样的不满。于是,“郭美美事件”成为了这种情绪的一个宣泄口。当这种宣泄被网络聚集起来的时候,摧毁中国公益事业的已经不再是一个小女孩,而变成了捐赠人与慈善机构之间的对峙。
北师大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曾经这样表示:在捐赠环节,捐赠人的意志应该是最高的,谁最透明谁最专业就应该获得更多的捐款,这种竞争有助于促进公益透明的健康发展,但如果几家官方的组织垄断了,公益组织就失去了透明的外部动力。因此可以看出,中国公益事业的制度性改革方向,关键在于去掉“官气”,体现出对捐赠人最大的尊重。可以说在未来的公益事业中,能够体现出对捐赠人最大的尊重者将是最终的胜者。在此方面,公益信托的灵活性和专业性优势将被发挥。
首先,捐赠人是一个群体而非个体,因此捐赠人的意志往往不是标准化的一个统一意志,而是个性化的要求。在目前的官办公益事业中,捐赠人的意志被忽略,一方面是因为其官办的垄断性质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在公益慈善机构没有专业的金融手段的情况下,利用行政手段办公益也是最经济、最实惠的一种手段,可以尽量节省捐赠款项,使之更多用之于公益。但也正是因为这种无奈的选择,使得捐赠人的意志被忽略,让捐赠人站到了公益慈善机构的对立面。比较而言,公益信托的灵活性可以使捐赠人的意愿得以被更充分地尊重。
信托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其灵活性。在公益信托中,捐赠人可以通过信托契约的规定,以委托人的身份,根据自己的意愿要求受托人完成委托人的意愿。比如捐赠人可以根据自己对于受助者情况的判断,通过对受托人权利的约定,限定受托人的权利,决定信托财产分配的时间、数量、方式、对象等;此外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通过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在时间上进行选择,既可以通过公益信托永久捐赠设立不可撤销信托,也可以设定一个时间段进行捐赠设立可撤销信托。这些捐赠方式与目前公益捐赠中捐赠人捐赠之后“一切皆被代表”的模式比较,捐赠人的意愿显然被更充分地尊重。事实上,因为信托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人可以通过契约约束受托人的权利,因此当捐赠者通过公益信托的方式,以委托人的身份去要求受托人,捐赠人的意志自然会得到最充分的尊重。
此外,民政部提交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四十条规定,基金会为保值、增值进行的投资总额不得高于上年末总资产的10%,投资的年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一规定实施后,一些大型慈善机构将不得不动用捐赠款维持运作,对于捐赠人,又将造成一种无形的伤害。而公益信托是由专业的理财机构对资产进行管理的,受托人本身就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可以通过投资,以实现慈善资金保值、增值,这样既可以通过慈善资金的增值部分维持资金进行更有效的运作,也可以利用增值部分开展慈善事业,既满足了委托人的不同需求,又使慈善资金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同时也节省了一般慈善机构的运营费用。
安全性也是信托的另外一个特征,这种安全性则源于其信托财产隔离于委托人及受托人的特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同时除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信托财产不得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这种资产隔离的制度安排,使信托财产更加安全。作为公益信托,同时拥有信托的这种特性,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捐赠钱和物的安全。
从目前来看,公益信托难以有效开展的原因更多地在于政策层面。在此情况下,目前的公益信托多以原有公益性信托为基础,通过与其他公益组织合作开展公益信托业务。这种模式的核心就是利用信托公司的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为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服务。但在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后,这一模式也将难以为继。但是,在“郭美美事件”之后,中国的公益事业将从官办、垄断的形式走向民间与市场。日前,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确认,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与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此决定意味着废除之前的双重管理门槛,公益慈善无需再寻找政府部门或具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挂靠而可直接登记。这为公益事业的市场化打开了一条门缝,同时也使公益信托发挥其作用有了进一步的可能。凭借信托的灵活性特征,如果信托公司能从不同主体的需求出发,在此再多下一点功夫,是能够寻找出公益信托的一条更好的路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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