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益信托模式扫描
编者按:汶川地震唤醒无疆大爱,十亿亲人关心巨额善款归宿。如何将爱心妥善经营,成为摆在全国人民面前共同的课题。公益信托,是支持灾后重建,高效利用赈灾款项的首选途径。本栏目将就公益信托的判定、国内外发展模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陆续展开报道,敬请关注。
公益信托源自英美的慈善信托,在英美法系许多国家,公益信托起源很早。英国在13世纪颁布了《没收法》,虔诚的教徒采取信托方式取代捐赠,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土地,并将取得的收益全部交给教会用于宗教事业,从而形成了公益信托的早期雏形。公益信托虽然起源很早,但直到1601年英国议会制定了《慈善用益法》后,公益信托的法律地位才真正得以确立。
英美法系公益信托——以美国为例
1.公益信托设立简便
英美法系对公益信托普遍实行事后登记制度。在美国,慈善信托主要由各州检察长监督,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信托设立后一定期限,向检察长申请登记。但登记不是慈善信托的成立要件。慈善是否登记,并不影响信托的有效成立。登记的意义主要体现为确认和证明的效力以及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在美国设立公益信托有两种途径,一是财产所有人通过合同或遗嘱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公益目的而持有财产,这是公益信托设立的一般方式。二是宣言信托,即财产所有人宣称自己将为公益目的持有自己的一定财产。它的特点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为同一人,这种情形较为罕见。最常见的是公益余额信托,它的运作是:设立一个信托,并且把想捐赠给某个慈善机构的财产转入其中。该慈善机构作为信托的受托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投资,使之产生收益。慈善机构在特定的年份里,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一部分收益支付给设立人并在信托文件中指明支付的期限。然后,在期限终止后,财产就转给慈善机构。公益余额信托是不可撤销的。虽然公益余额信托是不可撤销的,但是受益人可以随时更改公益受益人。公益余额信托在联邦税法上被认为是在遗产之外的,因此减少了应税遗产的总额。此外,通过每年的赠与额或者统一抵税额可以免税赠出的财产数额是不受到影响的。对于赠给慈善机构的价值,可以得到超过五年的所得税扣除。
2. 公益信托立法健全
美国的公益信托立法主要以判例为主,同时包括一些成文法则,如《美国信托法重述》和各州检察长制定的关于公益信托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近年,美国对公益信托制度的理念在不断进步发展中。如美国法院认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在信托设立时不能是已知的或特定的,但这不意味着公益信托不可以有确定的受益人,如向某学校的贫困学生出资成立信托,亦为有效的公益信托,该信托受益人亦为确定团体的成员,但一般而言社会亦从捐资助学的信托中获益;再如向从事医学研究的机构捐资成立信托,该信托的受益人为特定的研究人员,但是该研究成果却可以增进人类健康水平的提高,亦为有效的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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