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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信托投资公司年报披露的法律分析(上)

  一、引言

  目 前的中国信托业依然十分弱小和稚嫩,但已成为一支健康、迅速成长的金融新生力量。[A]年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了《信托 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并规定了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格式以及首批披露年报的30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名单。此次年报披露正式启动了信托 投资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中国银监会采取三年分步实施的策略,要求首批30家信托投资公司于年4月底之前[B]披露年报和年报摘要。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在指定的期限内,有29家信托投资公司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了年报摘要,只有1家信托投资公司(表1中序号10)在申请延迟披露年报摘要并获得批准后,于5月25日公布了年报摘要。在此期间,2家上市的信托投资公司(表1中序号31和32)按规定披露了年报摘要,3家信托投资公司(表1中序号33、34和35)自愿披露了年报摘要。因此,在已经完成重新登记的59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35家正式披露了2004年度年报摘要,占总数的59%。

  此次年报披露是国内信托投资公司首次大范围公开经营信息,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已公开承诺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做出了公开保证。因此,这次年报披露的可信度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信托行业的发展状况。本文将着重从法律的角度对首批信托投资公司年报披露加以分析和探讨,以求对实务和理论能有所裨益。(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二、年报披露的基本状况及相关数据

  35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金融时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海金融报》《新疆经济报》等指定和非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其中,《中国证券报》22家,《金融时报》10家,《证券时报》6家,《上海证券报》5家,《上海金融报》2家,《新疆经济报》1家。有2家信托投资公司(表1中序号5和31)分别在3种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有7家信托投资公司(表1中序号1、6、14、18、26、27和33)分别在2种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年报披露的渠道,也扩大了年报披露的影响力。

  35家信托投资公司大多都建有独立的网站,其中绝大多数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了年报全文。但是,仍有个别信托投资公司没有建立公司网站,或者网站上没有年报内容,或者仅仅在网站上公布了年报摘要。初步统计发现,约有20%的信托投资公司没有按要求在网上披露年报全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和充分性,使人们难以迅速地获知信托投资公司的全面信息。

  另外,中国银监会还要求将书面的年报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但是,35家信托投资公司对年报备置地点的表述差别较大,大多在年报摘要中表述为公司的注册地址,也有表述为“总裁(总经理)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公司行政部”、“公司财务部”、“综合管理部”、 “理财中心”等,只有少数规定为明确具体的营业场所。这种笼统的、模糊的表述,势必给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年报带来不便,也影响了年报披露的规范性。个别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全文和年报摘要在内容上基本相同,有的年报中还存在较多错别字等纰漏,这反映了少数信托投资公司披露年报的认真和细致程度还有待提高。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上述35家公司涵盖了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6个城市的信托投资公司(详见表1和表2):上海、北京和广东分别有3家以上公司披露年报,合计12 家,超过了总数的1/3;天津、福建、江苏、山东和河南也分别有2家公司披露年报,合计10家,接近总数的1/3;其余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有 1家公司披露年报。这种地域分布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关联关系,即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信托投资公司数量较多,相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托投资公司数量较少或几乎没有。实际上,就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效益而言,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通常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业绩呈现正相关。即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信托投资公司盈利能力更强,经营业绩则更好;相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托投资公司盈利能力较差,经营业绩也呈现停滞或下滑态势。(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或年报摘要)基本上涵盖了自营资产财务会计报告、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告、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重大关联交易等信息。经过初步统计分析发现,35家信托投资公司都在积极地回归主业、迅速地壮大自身,信托产品收益和信托业务收入不断增加,整体上呈现出良性发展的态势。但是,各个信托投资公司之间贫富差距较为悬殊,核心竞争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在信托投资公司数量日趋减少的大背景下竞争却在不断加剧,而且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关联交易频繁且数额巨大,公司的经营业绩往往与注册地的经济发达程度和大股东的经济实力存在正相关。从规范治理的角度讲,35家信托投资公司基本上都依据《公司法》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公司制结构,具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组织机构,大多都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等决议机制。其他相关问题请参见表1和表3中的统计数据。(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表1:首批披露年报的信托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序号

  信托投资公司名称[C]

  注册资本(RMB亿元)

  注册地

  股 东

  数 量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1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0

  北京

  13

  32

  2

  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0

  重庆

  7

  30

  3

  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0

  辽宁大连

  16

  9

  4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5.0

  上海

  13

  66

  5

  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0

  上海

  2

  95

  6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7.0

  广东深圳

  3

  99

  7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4.8

  福建厦门

  2

  51

  8

  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6.0

  吉林长春

  5

  97

  9

  东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0

  广东东莞

  7

  40

  10

  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

  3.0

  西藏拉萨

  1

  100

  11

  山西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1

  山西太原

  5

  90

  12

  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5

  甘肃兰州

  3

  79

  13

  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3.3

  黑龙江哈尔滨

  未知

  52

  14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1

  北京

  2

  80

  15

  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3.0

  江苏苏州

  3

  87

  16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8.3

  北京

  2

  90

  17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4.8

  江苏南京

  3

  98

  18

  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3

  新疆乌鲁木齐

  4

  82

  19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7

  广东广州

  2

  98

  20

  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4.3

  天津

  10

  23

  21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5.0

  天津

  38

  15

  22

  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5

  河南郑州

  5

  35

  23

  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

  河南郑州

  3

  60

  24

  内蒙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内蒙古呼和浩特

  6

  98

  25

  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6

  湖南长沙

  2

  98

  26

  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1

  福建福州

  7

  29

  27

  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2

  浙江杭州

  12

  67

  28

  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3.2

  山东青岛

  6

  21

  29

  合肥兴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8

  安徽合肥

  3

  83

  30

  国民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北京

  5

  32

  31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1

  陕西西安

  未知

  49

  32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5

  上海

  未知

  20

  33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

  上海

  2

  98

  34

  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2

  上海

  9

  30

  35

  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0

  山东济南

  9

  45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表2:首批披露年报的信托投资公司地域分布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信托投资

  公司数量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信托投资

  公司数量

  1

  北京

  4

  12

  黑龙江

  1

  2

  上海

  5

  13

  江苏

  2

  3

  天津

  2

  14

  新疆

  1

  4

  重庆

  1

  15

  河南

  2

  5

  辽宁

  1

  16

  内蒙古

  1

  6

  广东

  3

  17

  湖南

  1

  7

  福建

  2

  18

  浙江

  1

  8

  吉林

  1

  19

  山东

  2

  9

  西藏

  1

  20

  安徽

  1

  10

  山西

  1

  21

  陕西

  1

  11

  甘肃

  1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表3:首批信托投资公司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

  序号

  年报披露

  统计项目

  年报披露

  统计结果

  序号

  年报披露

  统计项目

  年报披露

  统计结果

  1

  有限责任公司

  28家

  38

  信托研发人员所占比例最低的公司

  1.7%

  2

  股份有限公司

  6家

  39

  净利润总和

  8.2亿元人民币

  3

  国有独资公司

  1家

  40

  平均净利润

  2348万元人民币

  4

  注册资本最高

  27亿元人民币

  41

  单个公司最高净利润

  1.1亿元人民币

  5

  注册资本最低

  3亿元人民币

  42

  净利润超过1亿元的公司

  2家

  6

  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

  9家

  43

  净利润超过0.4亿元的公司

  3家

  7

  注册资本6亿元以下

  23家

  44

  最高人均利润

  138万元人民币

  8

  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公司

  21家

  45

  人均利润超过百万元的公司

  9家

  9

  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90%的公司

  10家

  46

  平均资本收益率

  3.80%

  10

  第一大股东的最高持股比例

  99.256%

  47

  最高资本收益率

  9.77%

  11

  2个股东的公司

  7家

  48

  最低资本收益率

  0.3%

  (负收益除外)

  12

  3-5个股东的公司

  11家

  49

  资本收益率超过4%的公司

  12家

  13

  6-9个股东的公司

  7家

  50

  平均资产收益率

  2.38%

  14

  10个以上股东的公司

  6家

  51

  最高资产收益率

  6.67%

  15

  股东数最多(上市公司除外)

  38个

  52

  最低资产收益率

  0.18%

  (负收益除外)

  16

  设置部门最多的

  16个

  53

  资产收益率超过3%的公司

  10家

  17

  设置部门最少的

  6个

  54

  信托业务收入最高

  8亿元人民币

  18

  管理的信托资产总和(上市公司除外)

  1316亿元

  人民币

  55

  信托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公司

  15家

  19

  平均每家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

  40亿元

  56

  终止的信托合同中最高平均实际收益率

  20.40%

  20

  信托资产规模超过百亿元的公司

  3家人民币

  57

  纳税额超过千万元的公司

  17家

  21

  信托资产规模超过50亿的公司

  12家

  58

  单个公司最高纳税额

  6237万元人民币

  22

  最高的信托财产规模

  133.08亿元

  人民币

  59

  实现盈利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

  32家

  23

  最低的信托财产规模

  不到4亿元人民币

  60

  亏损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

  1家

  24

  信托资产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幅超过100%的信托公司

  10家

  61

  员工总数(上市公司除外)

  2642名

  25

  信托资产期末数较期初数增幅最高

  1154%

  62

  平均每家公司约有员工

  80名

  26

  信托资产规模出现负增长的公司

  2家

  63

  员工最多的公司

  158人

  27

  营业收入总和

  23.58亿元人民币

  64

  员工最少的公司

  32人

  28

  营业收入过亿元的公司

  8家

  65

  平均年龄最高为

  41岁

  29

  营业收入最高

  2.2807亿元人民币

  66

  平均年龄最低为

  32岁

  30

  营业收入最低

  只有数百万元人民币

  67

  有独立董事的公司

  7家

  31

  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最高

  1194.33%

  68

  有职工董事的公司

  7家

  32

  较上年资产规模为负增长的

  21家

  69

  员工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占比例最高的

  84%

  33

  较上年资产规模最高减幅

  64.74%

  70

  员工中本科以上学历所占比例最低的

  23%

  34

  较上年资产规模减幅超过20%的公司

  11家

  71

  董事最多

  16个

  35

  信托研发人员最多的公司

  14人

  72

  董事最少

  4个

  36

  信托研发人员最少的公司

  2人

  73

  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公司

  3家

  37

  信托研发人员所占比例最高的公司

  16%

  三、组织形式(公司类型)

  从表1可以看出,此次披露年报的信托投资公司在组织形式(公司类型)方面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共计有28家,占总数的80%;有6家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约占总数的17%;只有1家公司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约占总数的3%。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是信托投资公司主导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已占据一定比重,而个别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则隐含着信托业的企业改制尚未彻底完成。(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表1中10)采用的就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依据中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其特征是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法定性(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以及责任的有限性,并且这种组织形式主要运用于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通常而言,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等考虑,由国家(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对那些投资大、周期长、收效慢或者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主要关注社会效益)或者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的领域单独投资设立公司,即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具有特别必要性。在笔者看来,信托投资公司本身并不属于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也难以归入特定行业的范畴,目前仍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已没有必要。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在其年报的公司战略规划中,也已明确提出“推进公司的改制与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如此看来,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退出信托业将指日可待。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公司法》中的公司法定形式。就现实而言,目前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仅占较小比重,上述35家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占4/5,而股份有限公司不足1/5,由此可见一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股东对公司和公司对外均承担有限责任,二者的组织机构也基本相同。但就信托投资公司而言,讨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孰优孰劣的关键还不在于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是否受限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是否一定是货币、设立程序简单还是复杂等问题,而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和专业理财的法人对公司制组织形式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意味着选择了不同的股权结构、风险责任以及发展模式,尽管每一种公司组织形式都各有优劣,但发起人、投资者甚至立法者和监管者应当结合信托业的特点做出最适合的选择。

  笔者认为,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继续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必要的,但今后的发展方向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尤其对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更应如此。首先,信托投资公司目前以3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的起点,资本规模已比较大。况且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或正在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集团,规模可观。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适用于中小型企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更适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以适应资本增加和规模扩张的发展趋势。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和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只能由发起人募集资本,股东人数有上下限要求,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证明股权的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东人数有下限而无上限要求,股份转让亦比较自由,证明股权的股票可以流通。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资本的募集、股权的分散和股份的流动。再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通常由股东兼任,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控制紧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低;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受股东大会的控制较小,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高。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减少大股东控制、规范关联交易和独立自主发展。复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更加严格,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更高,加之前述的开放性和社会性,因此更有利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最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申请上市,能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提供有利条件。一言以蔽之,与中国“人合兼资合”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有利于信托投资公司市场化的改革和发展。早在80多年前制定的日本《信托业法》就明确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成为营业信托法人,这也说明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对信托投资公司具有较充分的合理性。

  另外,在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只有2家是上市公司(表1中31和32),这也是目前中国信托业中仅有的2家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52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6个条件,其中首要的条件就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而兜底的条件也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则是有关公司股本、开业时间、盈利状况、股东人数、持股比例、遵守法律方面的条件。由此可见,中国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上市的关键仍是行政监管部门的批准。相比于稀缺的“信托牌照”而言,信托业中的“上市牌照”更为稀缺。笔者认为,监管者可适时地允许部分规模较大、资产优良、结构规范、业绩良好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法上市,以推动信托业更快和更好地发展。当然,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在完善自身的基础上适时地借壳上市也不啻为一条发展壮大的捷径。

  四、公司名称

  从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来看,有近50%的公司名称仅以地理名称(所在省市)命名,未对公司名称权(商号权)给予足够重视。《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没有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做出详细规定。但是,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投资公司名称在实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定化时,也体现了公司的商业信誉,仅以地理名称命名而缺少商号,这不仅不利于公司名称权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不利于公司的跨地域和跨国经营。

  从法律的角度讲,商号是公司的特定标志,是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与公司同生同灭,代表着公司的信誉,还可能注册成商标。《巴黎公约》将商号权纳入工业产权的范畴给予保护,中国法律虽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有保护企业名称权的具体规定。目前,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已经开始重视公司名称的重要价值,主要通过继承母公司商号和自主创立商号来逐渐树立自己在行业内的品牌。前者如“平安”、 “中信”、“兴泰”、“粤财”等,后者如“中诚”、“新华”、“华信”、“中融”、“百瑞”、“中原”、“北方”、“联华”、“国民”、“安信”、“中泰”、“英大”等。另外,还有结合母公司特点来确定名称(商号)的,如“中海”、“华宝”等。

  信托投资公司在市场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商号和商号权。一方面,应该积极树立品牌,通过注册等法律途径确立商号的专属使用权;另一方面,应该将公司名称(商号权)纳入到重要无形资产的保护范畴,在资产评估、企业并购等过程中充分考虑品牌价值。另外,有不少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正在或即将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其间公司名称(商号权)的转移、使用、许可等都应建立起完备的法律衔接,以巩固和拓展品牌的价值。

  五、注册资本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起点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600—3000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30倍[D],也远远高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E]等金融类法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注册资本最高的是27亿元,最低的是3亿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公司有9家,约占26%;注册资本在6亿元以下的公司有23家,约占66%。其中,注册资本在20亿元以上的公司仅有3家,注册资本在15亿元以上的公司仅有5家。整体而言,资本规模雄厚的大型信托投资公司仍是少数。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财产基础和信用基础,公司资本是《公司法》中的特定概念,用来表示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将要认缴或已经认缴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由于《公司法》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即要求股东足额认缴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因此注册资本与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具有等同含义。从各个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来看,注册资本与会计账面的“实收资本”基本相同,实现了足额认缴。(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它和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样,理应成为公司概况的基本内容。但是,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只在年报的会计报表中列出了实收资本,却没有在公司概况中列出注册资本,这有待完善。从信托业立法的角度讲,监管者对注册资本的重视和规范程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 1986年颁布实施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同行政区域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分别为5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500万、200万和1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另外,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最高可以为实收货币资本金的3倍。[F] 这里,“实收货币资本金”和“注册资本”表征了不同的含义,而且前者成为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设立的资本要求。在2001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废止)中,“注册资本”已被正名,其相关规定与2002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大体一致。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G]《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仅对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外汇业务时的资本构成做出了限定,即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但并未对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做出详细规定。从此次披露的年报看,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基本上是货币资金,这与金融机构的特质是大体对应的。(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从某种意义上讲,注册资本代表了公司的最高集资能力、公司运营的物质条件、股东对公司的承诺程度和承担责任的界限、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等。加之,中国《公司法》严格贯彻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且由股东足额认缴)、资本维持(公司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资本不变(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已经确定的公司资本)。因此,注册资本对信托投资公司具有重要意义。2001 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废止)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倍。[H] 虽然2002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已无此规定,但其第48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第50条第1款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不提取。由此可见,注册资本与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存在密切关系。从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状况看,整体上资本规模仍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既限制了公司规模和业务规模,也影响了公司的资信水准。与银行、证券、保险相比,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明显较小,还有相当大的拓展空间。因此,可以积极引入外资,尤其应当为国内民间资本进入信托业提供通畅的渠道,以充实和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及信用。(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六、股权结构

  由表1可知,在首批年报披露中,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数最少的是2个,最多的是13个;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股东数最少的是7个,最多的是38个。除了3家股东数“未知”和1家单一股东(国有独资)外,首批披露年报的信托投资公司中,2个股东的公司有 7家,3-5个股东的公司有11家,6-9个股东的公司有7家,10个以上股东的公司有6家。另外,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公司有21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90%的公司有10家(不包括国有独资100%持股),第一大股东的最高持股比例为99.256%。整体而言,可以将这批信托投资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概括如下:(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1、股权的集中度过高。《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2-50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少于5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I]。上述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大多集中于2-9个股东手中,总计有25家公司,股东数超过20个的只有1家公司,而且有 50%的公司只有2个股东,处于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底线。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控制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必然。

  2、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过高。上述信托投资公司中有60%处于大股东绝对控股(持股比例超过50%)的状态,29%的公司处于大股东“准独资”控制(持股比例超过90%)的状态(不包括国有独资100%持股),其中持股比例超过95%的有8家公司,这里还包含了6家持股比例超过98%的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最高的是目前中国注册资本最高的信托投资公司(表1中6),持股比例高达99.256%。单一股东极高的持股比例加重了大股东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力度。

  3、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在实质上进一步提高了股权的集中度和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5家直接披露了股东的关联关系(表1中14、 16、17、26和34),详见下表4。尤其当股东数很少(例如2-3个)且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公司的股权几乎可以认为是集中在了1个实际控股股东手中,此时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近乎虚设,表面上的股权分散(多个股东和小股东持股)就成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空壳。

  4、国有资本控股处于绝对地位。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直接以“国家股”占据控股地位(无股东具体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有1家(表1中1),地方政府直接独资控制的公司有1家(表1中10),由地方政府的财政厅(局)或国资委直接控股的公司有6家(表1中8、12、20、22、24和31),国有资本间接控股(即国有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有22家(表1中3、4、5、7、9、11、14、15、16、17、18、19、 21、23、25、26、27、28、29、33、34、35),合计为30家。[J] 这种国有资本占据主导地位的股权结构使“所有者缺位”和“代理链风险”等制度性障碍深植于信托业的体制中,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及其衍生的管理层经营等问题就具有了深刻根源。另外,国有资本控股处于绝对地位,也使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地方政府施政的金融载体,在地方政府偏好的左右下逐渐失却了公司作为金融类法人的独立意志,影响了公司深化改革和长远发展。

  5、企业集团控股占据较大比重。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企业集团直接控股的公司有13家(表1中2、4、5、6、7、11、13、14、15、16、 17、29和33),约占总数的37%,其中12家的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9家的直接控股比例超过80%,4家的直接控股比例超过95%,直接控股比例最高为99.256%,详见下表5。如果将企业集团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也计算在内,那么将至少有3家公司是企业集团单独控制的(表1中14、 16和17),即持股比例达到100%。另外,四川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直接持股(15.69%)和关联公司(控股90%的公司)的间接持股(25.49%),实际上也对联华信托(表1中26)形成控股[K] 。这些企业集团中虽然也有民营企业集团,但绝大多数是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涵盖了从基础工业到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集团控股占据较大比重,使信托投资公司成为了大型工业企业挺进金融领域和大型金融企业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投融资平台,并进而成为企业集团游刃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核心枢纽。

  总之,从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内容来看,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高比例控股、股东关联关系、国有资本和企业集团控股比重大等交织在一起,使公司的股权结构整体上呈现出非常复杂的状况。实际上,长期困扰信托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缺陷、违规经营、高风险关联交易等诸多问题莫不发端于此。股权结构反映了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并且不同的股权结构设置对公司的经营绩效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考虑到中国信托业原有体制的惯性和目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信托投资公司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改革现有的股权结构,但从公司长远发展和打造核心竞争力以及目前规范经营、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等角度出发,改进目前的股权结构还是非常必要的。当务之急是首先适度分散股权和降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规范股东(包括企业集团)的关联关系并确保披露的充分性,尤其应积极引入民营资本和外资以稀释国有资本,从真正实现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和依法自主经营(《公司法》第4条第2款和第5条第1款)的基础层面上来完善股权结构。

  另外,公司制的设计原理在于经营风险的三次分散,即第一次是通过股东投资将风险分散给股东,第二次是通过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将风险分散给公司,第三次是通过公司对外有限责任将风险分散给公司的债权人。信托投资公司也同样体现了公司制这种风险分散的精妙之处,使得股东投资的风险大大降低,公司成为了募集资金的有效载体。但是,公司制也是双刃剑,股东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即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和公司对债权人的有限责任来规避法律义务。信托投资公司在自营业务尤其是信托业务中管理和处分着大量财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母公司)可能会采取滥用其控制地位、不当管理、干涉行为等,通过公司这一“壳”来转移财产或谋求私利,以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这实际上会将风险全部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其债权人,而将利益全部归属于幕后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母公司)。尤其当集团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或股东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在资产、财务、业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重合或交叉的时候,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问题就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违法的关联交易则很有可能隐匿于其中。对此,除了监管机关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等的密切监控及有力规范外,新《公司法》可通过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揭开信托投资公司法人面纱后面的实际控制人,并追究其无限责任,从而切实保障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表4: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直接披露的股东关联关系

  信托投资公司简称

  股东A

  股东B

  股东C

  股东关联关系

  合计持股

  中信信托

  80.30%

  19.70%

  B是A的全资子公司

  100%

  外贸信托

  90%

  10%

  B是A的全资子公司

  100%

  江苏国投

  98%

  1%

  1%

  B是A的全资子公司,A对C控股70%,B对C持股30%

  100%

  联华信托

  25.49%

  15.69%

  B对A控股90%

  41.18%

  中泰信托

  29.97%

  9.99%

  B是A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39.96%

  (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表5:企业集团直接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概览

  信托投资

  公司简称

  控股信托投资公司

  的企业集团

  注册资本

  (亿元人民币)

  控股比例

  (不含关联公司持股)

  新华信托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6

  30%

  上海国投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63

  66.33%

  中海信托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500

  95%

  平安信托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62

  99.256%

  厦门国投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18

  51%

  山西信托

  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

  15

  89.8%

  中融信托

  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7

  52.31%

  中信信托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400

  80.30%

  苏州信托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

  86.67%

  外贸信托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30

  90%

  江苏国投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

  56

  98%

  兴泰信托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7

  83.33%

  华宝信托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458

  98%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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