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两月实践:投保人终“翻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自8月1日送审稿通过至今已两月有余。
作为一次系统性与前瞻性并重的“大修”,本次《保险法》的修订结合了国外保险法的成熟经验和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最新情况,将《保险法》主要包括的三部分——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中的前两部分进行了着重调整。
三部分中,和投保人关系尤为密切的是保险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
其中,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合同成立期限的约定等内容一经公布,就受到了业内与媒体的广泛关注。只是,热闹探讨的背后,两个月来在理赔实践过程中,是否真的保障了投保人的权益,为他们解决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
“未如实告知”遭拒赔
近期保险代理人热议的案例中有一例如下:投保人张先生2005年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10万元保额的终身寿险作为主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8万元,附加住院费用补偿险6000元,住院津贴100元/天,手术津贴4000元,此外还有10万元保额的意外险和1万元保额的意外医疗险。
2007年中,张先生因小病前去医院诊疗,不料顺带查出他患有肾结石,并且血糖过高。医院要为他做肾结石排除手术。由于手术前需将血糖控制,医生给张先生配了口服降血糖药。之后他在医院做了肾结石排除手术,除社保报销外,尚余6000多元自付。之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接案后,查阅到张先生有口服降血糖药的记录,称其投保前“不如实告知病情,影响公司承保决定”,遂通过张先生的代理人向其提出寿险及重疾险加费的“特别约定”,要补回两年保费900余元,否则,将做解除合同处理。
张先生觉得,如果补上这900余元,能获得6000元的补偿,是可以接受的。同时因为代理人也提议让他签字同意公司的处理方案,于是,张先生在特别约定上签了字交回了公司。保险公司随后入账900余元,保单继续有效。
但同时,保险公司对于张先生的肾结石排除手术医疗费用报销作出拒赔处理,理由是“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投保前已经有糖尿病史”。但事实是,张先生在投保前身体并无异常,也没做过身体检查,只是2007年中,也就是投保一年半之后才开始口服降血糖药品。张先生并非是在刻意隐瞒真实病情的情况下投保。
不可抗辩条款保利益
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一个是强势、一个是弱势,被保险人的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例如以上提到的案例就是被保险人处于合同弱势而遭受拒赔的典型案例。而《修订草案》是第一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合同之中,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大大改善保险双方就“是否尽如实告知义务”产生的合同纠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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