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现行《公司法》过于突出董事长的职权,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过窄。为此,修订草案由原规定董事长是公司唯一的法人代表,修改为“公司法人代表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同时,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与建议。如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对于监事会的组成,修改草案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并要求“公司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决定改制、重组和重大经营决策时,应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那些不履行职责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修订草案对其强化了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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