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家企业才有一张财险保单(1)
虽然深圳非车险业务规模正在日益壮大,但是,我市企业财产保险保障市场长期存在投保企业少、风险保障低、保险公司保费严重不足等问题,制约了深圳抵御大灾的能力。记者昨日从深圳保监局获悉,目前,重整深圳企业财险市场已刻不容缓。因此,深圳监管部门最新出台了六项新机制,以提高我市企业风险保障水平,增强深圳抵御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更好地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深圳企业风险保障缺失
记者了解到,根据测算,截至2010年底,深圳企业数量达36万家,而拥有企业财产保险保单的数量仅约5万份,即深圳每7家企业才有一张企业财险保单。这一投保现状使作为国内首个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深圳,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却面临着企业财产风险保障缺失的尴尬。
部分保险公司人士表示,保源相对较少、保险公司议价能力不高,以及高度市场化下的非理性竞争等是导致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深圳企业投保意愿其实不低,但风险保障不充分,很多企业只投保了车险和基本的财产险,而机器损坏险、运输险、现金险、公众责任险、雇员忠诚险等其他险种并未投保。
市场人士表示,深圳很多企业包括一些大型企业或建设项目在选择保险时,往往“重价格、轻保障”,在安排保险招标时提出“价低者得”等要求,或在投保时采取不足额投保、高免赔等方式降低保费支出。而随着近年保险主体持续增加,深圳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大单”,有时候不惜“铤而走险”,无视风险底线,随意扩展保险责任、只收取根本无法与风险相匹配的较少保费等方式展开非理性竞争,致使企业财产风险保险的偿付压力居高不下。
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在此情况下,一旦承保的企业或重大项目发生重大出险事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会受到严峻考验。而如果这样的非理性竞争局面不改变,全行业的亏损是无可避免的。
推出新举措加强监管
对于深圳财险市场的现状,深圳保监局表示,上述问题若长期存在或继续恶化,将严重影响深圳保险保障机制的有效运作,最终出现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双输”的局面,加强监管已刻不容缓。
记者获悉,深圳保监局昨日宣布,将建立健全六项机制进一步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主要包括建立“大型商业保险全过程监管”工作机制。通过事前关注、过程跟踪、事后审核,切实加强大型商业保险项目的监管;建立消费者查询财产保险风险损失率机制。根据深圳风险状况、企业特点和赔付情况,确定23个具体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率,方便保险消费者正确全面认识风险;健全关键岗位、关键人员责任落实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合乎规定的声明、费率计算书、服务质量承诺书等,将责任落实由事后追究转变为事前确认。
此外,新制还强调完善中介渠道管理机制。建立中介机构参加大型项目事前报告、提交合乎规定的承诺书制度,建立保险公司佣金跟单、转账、真实支付以及高额佣金逐月逐一报告制度;建立非车险业务、非现场监管的重点监测机制。按季度监测财险公司上季度非车险分险种平均费率、综合成本率、佣金率,并对平均费率偏低或显著下降、综合成本率超过100%、佣金率高于15%的公司实施重点监管。
最后新制还将健全处罚机制。列明不同责任人的相应罚则,并增加移送和信息披露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险企按规披露信息 诸多方面仍需改进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 为增加保险市场透明度,保护保障消费者权益,中国保监会去年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行为的相关信息。截至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发布了首份信息披露报告。
《办法》规定各保险公司在每年4月30日前必须在其公司网站和保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由于今年是首次进行年度信息披露,保监会允许披露时限适当延后一个月。
按照《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仅应披露公司概况、产品目录和条款等基本信息,还必须公布“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等关键信息。此外,当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重大投资损失或受到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网站。从实际披露情况看,大部分保险公司均按要求公布了公司的基本信息、年度信息以及临时信息。从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看,人保财险、中国人寿、中国平安(601318,股吧)、中国太保等上市公司一直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充分性都处于行业前列。一直有上市传闻的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方面也比其他公司略胜一筹。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险企信息披露是我国保险业在增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一大进步。“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众对保险企业的监督和评判,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完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以前选择哪种保险产品、哪家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听保险营销员的推销,现在自己在保险公司网站上就能了解到产品的具体内容和公司的经营情况,这对选择有收益保障的产品和公司是一个很好的参考。”连续几年购买保险产品的刘女士表示。
但目前来看,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比如披露时效有待加强、敏感信息有欠充分、保险公司仍是按规定被动信息披露等。庹国柱表示,在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的同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也很重要。为此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应配套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于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要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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